青銅峽市關於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

青銅峽市關於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

青銅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嚴格遵守疫情防控 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關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直接關係經濟社會大局穩定,自治區已於1月25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為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請各單位和廣大公民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知曉相關權利義務,以實際行動助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就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

二、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三、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五、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必要時可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六、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七、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八、各鎮、街道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居民、村民等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社區、農村的疫情信息收集和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等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

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十、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青銅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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