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貸發放貸款時是否涉嫌套路

韋曉金與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桂01民終93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韋曉金,女,壯族,1993年12月9日出生,住廣西上林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繼宏,廣西作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延安,廣西作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80558542732。

法定代表人:易源俏,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南寧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中越路7號金旺角·CASA國際公館B棟90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3MA5L684K9P。

代表人:王芳,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院**樓****會信用代碼:911101055548793445。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光躍,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韋曉京因與被上訴人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眾公司)、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南寧第四分公司(以下簡稱第四分公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貸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3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判決撤銷簽訂的《信息諮詢及還款管理服務協議》及《信息諮詢及服務協議》,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是套路貸,上訴人在2018年在被上訴人人人貸公司註冊後,於2018年4月27日向平臺申請借款102000元,並分別簽訂了《信息諮詢及還款管理服務協議》及《信息諮詢及服務協議》兩份合同,合同簽訂後,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的借貸行為不正規,向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合同,但被上訴人沒有同意。2018年4月27日,有一筆7萬元款項從民生銀行大連分行人人貸賬戶匯入上訴人賬戶,上訴人借款數額應當是102000元,但只收到7萬元,砍頭息為32000元,沒有還款賬戶,上訴人收到錢以後就提出不用該筆款項,但是被上訴人拒絕並向上訴人的相關聯繫人發送短信威脅,給上訴人造成精神壓力。本案是被上訴人設立的合同陷阱,欺騙上訴人簽訂合同並獲取高額砍頭息,採用黑社會討債,涉及刑事案件,要求移送公安機關。理由:30%砍頭息以諮詢服務和服務費的名義收取的;三被上訴人不是實際出借人,而僅僅是諮詢服務關係,套路到是通過中間平臺來獲取利益,本案就是通過多種中間平臺來獲取利益的。本案設立的違約陷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中沒有任何還款賬戶,設立違約的套路來獲取非法利益。以非法追債手段來催收債務,被上訴人就是非法催收費,借款未到一個月,三被上訴人就通過電話或者準備上門威脅、向上訴人手機聯繫人發送催款信息,這種符合套路貸的相關規定。

三被上訴人答辯稱:上訴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已經閱讀並聽取了業務人員的講解,完全知曉合同條款,至於預繳的服務費用,是基於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提供服務而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屬於預先繳納,按月攤銷,不是砍頭息;上訴人自己提供了兩個銀行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出具了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扣款,即上訴人只需將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即可還款,其還款行為不存在任何障礙。本案協議完全合法有效,沒有設立合同陷阱也沒有委託黑社會追債,不屬於套路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人貸發放貸款時是否涉嫌套路

韋曉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撤銷韋曉京與友眾公司、第四分公司於2018年4月27日簽訂的《信息諮詢及還款管理服務協議》;2.依法撤銷韋曉京與人人貸公司於2018年4月27日簽訂的《信用諮詢及服務協議》;3.本案訴訟費用由友眾公司、第四分公司、人人貸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韋曉京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韋曉京負擔。

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事實沒有異議。


人人貸發放貸款時是否涉嫌套路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人人貸發放貸款時是否涉嫌套路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一審中是以合同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兩份合同,上訴人行使的是撤銷權,一審判決確認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不妥。二審期間,上訴人認為本案是套路貸,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本院認為,對於是否套路貸問題,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在本院向上訴人進行詢問時,上訴人稱考慮報案,但在本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相關的報案材料。本案屬於P2P網貸平臺借款糾紛,放款的網貸平臺人人貸公司有相關的放款記錄,上訴人也收到了相關的款項7萬元,因本案不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即生效。至於上訴人提出未收到全部借款、服務費用過高等問題,屬於雙方合同履行中問題,不影響合同效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存在欺詐,但沒有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韋曉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餘健

審判員 鄧傑

審判員 黃向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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