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近千萬!江西一原廳官獲刑!

2020年2月21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王四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對被告人王四華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961.9796萬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華利用擔任萬安縣縣長、寧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人事任免、企業經營、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陳某某等41人人民幣641.5211萬元、美元27.5萬元、港幣2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27.04萬元的翡翠手鐲、金條等貴重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961.9796萬元。

鷹潭市中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61.97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四華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當庭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四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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