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邁入時代的“快車道”

文 / 本刊記者 張莉

2019年12月27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以下簡稱“《網上仲裁規則》”)正式發佈,該規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一規則的發佈是真正智能貼合新時代用戶群體需求,將輔以創新科技應用極大優化當事人仲裁體驗,並推動爭議需求與爭議解決方式的產業鏈以及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現代服務業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


爭議解決邁入時代的“快車道”


當前,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可觀,用戶群體龐大,數字化爭議解決需求迅猛增長。同時,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科學技術益以新創,智能化爭議解決手段發展逐漸成熟。

隨著中央多臺政策頒佈,爭議解決領域的數字化轉型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適應互聯網等新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依託互聯網技術,建立網絡化的案件管理系統以及與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等平臺對接的仲裁平臺,研究探索線上仲裁、智能仲裁,實現線上線下協同發展。

面對全球化的技術革新,中國海仲從2017年起開始部署,精心研究網上仲裁場景下存在的各項法律問題,精細部署區塊鏈存證等技術實現對電子證據的精準認定及場景應用,以期為當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快速的互聯網爭端解決方式。

在充分溝通和討論的基礎上,經過近3年的廣泛深入調研,爭議解決領域有關網上仲裁的共識越來越多。在歸納、總結和研究分析各項研究成果和意見的基礎上,前後形成《網上仲裁規則》草稿10餘稿,通過層層專家會議,最終形成《網上仲裁規則》成稿。

亮點一:明確網上仲裁概念,克服過渡期滯後性

介於目前很多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金融業務)正處於傳統化向數字化轉型的過渡時期,仍有很多傳統用戶未能在業務環節中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操作,很多傳統機構在業務中還存有很多必要的線下操作環節,給全流程網絡化爭議解決帶來困難。經研究,由於爭議解決的後置性特徵,市場上業務群體“一半線上,一半線下”的情況仍將持續很長的一段時間。

中國海仲在制定《網上仲裁規則》時認真考量現實情況,最終使用“網上仲裁”一詞,意在擴大、完善使用互聯網手段進行仲裁的範圍和理念。

《網上仲裁規則》第一條規定:本規則適用於簽訂或履行行為部分或全部在互聯網上完成的合同爭議。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了網上仲裁的受案範圍:不僅解決簽訂和履行行為全部在互聯網上完成的在線糾紛,契合電子商務、互聯網糾紛的特點;也解決部分簽訂或履行行為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糾紛。這樣一來,在目前學界、業界對於“網上仲裁”“網絡仲裁”“在線仲裁”定義存在多種解讀,而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中國海仲深度考慮時代背景和現實情況,將用戶需求與爭議解決特性融合貫通,規避尷尬的網絡時代“過渡期”,使互聯網爭議解決手段適配更多元的應用場景、更長遠的發展時期及更廣泛的用戶群體。

亮點二:設置快速程序專章,凸顯網上仲裁高效性

數字經濟時代下當事人對爭議解決的需求更加急迫,《網上仲裁規則》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基礎上,著力突出仲裁程序高效靈活的特點。例如,《網上仲裁規則》對於答辯、反請求、選定仲裁員、迴避請求的期限都相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適當縮短。

根據《網上仲裁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仲裁庭另有決定,仲裁庭對網上仲裁案件進行書面審理。當事人不必旅途奔波,“足不出戶”也能盡享經濟、高效的爭議解決服務。

除此之外,《網上仲裁規則》第四章設置“快速程序”專章,使仲裁程序名副其實地“高效加倍”。根據該章的規定,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者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但經當事人共同約定或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可適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中,選定仲裁員、仲裁員的迴避、答辯、反請求等時限縮短至收到仲裁通知後的3日、3日和5日、5日,裁限也縮短至1個月,相較普通網上仲裁程序快了一倍。

亮點三:明確電子證據認定,連通區塊鏈等核心技術

有別於傳統仲裁線下寄送紙質證據的方式,網上仲裁的證據多為線上形成的電子證據,在儲存、傳輸、認定等方面都與傳統證據有顯著差別。針對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中國海仲在《網上仲裁規則》第三章第四節特別規定了電子數據的認定,仲裁庭將主要考慮三個方面因素審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即生成、儲存或傳遞電子數據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網上仲裁平臺則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適配規則的要求,當事人端可“一鍵傳輸”,仲裁庭端可“一鍵認定”,實現可靠而便捷的電子數據認定功能。

亮點四:允許程序轉換,保障網上仲裁個案需求

當前,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發展尚未完全成熟,可借鑑的經驗尚不豐富,考慮到網上仲裁在發展過程中勢必會面臨新政策、新情況、新問題,為涵蓋一些目前無法預估的風險及困難,以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經過審慎考量,中國海仲特在《網上仲裁規則》第三章第六節特別創設線上線下程序轉換模式,以便在在線方式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滿足當事人對於爭議解決的既有期待。

根據《網上仲裁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四種情形下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有權將仲裁程序變更為線下方式,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程序。1.因當事人原因導致本規則規定的網上仲裁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的;2.當事人對以電子數據形式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存在爭議,而仲裁庭無法通過在線方式予以認定的;3.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4.其他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的情形。

作為中國海仲在推進網上仲裁工作中的創新成果,該條除規避未知的程序風險外,也賦予當事人極大限度的轉換權,其中三種情況都是基於當事人自身原因所產生的線上線下程序轉換,嚴格遵循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它保障了在網絡環境下當事人也同樣擁有充分的程序正義。

除以上四大亮點外,《網上仲裁規則》的收費相較於傳統仲裁也較為低廉,爭取以低價質優的仲裁服務惠及更多網上及線下的交易主體,尤其契合有批量化爭議解決需求的企業;審理中,仲裁庭亦可使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網絡視頻庭審、電話會議甚至線下開庭等方式輔助進行,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網上仲裁中每個案件的公平正義。

《網上仲裁規則》是中國海仲服務“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等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中國海仲將以60年的仲裁實踐經驗為根基,為規範互聯網仲裁活動,保護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新時代爭議解決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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