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口罩發“疫情財”,嚴懲!——瀘州市首例虛假銷售口罩實行詐騙案今日宣判

用口罩發“疫情財”,嚴懲!——瀘州市首例虛假銷售口罩實行詐騙案今日宣判

2020年2月21日,

瀘州市首例虛假銷售口罩實行詐騙,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

在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該案利用“雲上法庭”遠程視頻提訊系統

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直播。


龍馬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

一審以詐騙罪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二萬元。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鄭某某在微信群中散佈口罩銷售信息,受害人陳某某遂添加其微信,鄭某某向受害人提供虛假身份證件及虛假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並先發出少量口罩騙得受害人信任。


受害人向鄭某某轉款2.8萬餘元用於口罩購買,鄭某某收款後將其微信拉黑。覺察被騙後受害人陳某某於2月3日到龍馬潭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報案。


接到報案後,龍馬潭區公安分局立即展開偵查,迅速鎖定內江隆昌籍犯罪嫌疑人鄭某某,隨即凍結涉案帳戶並對其進行網上追逃。


2月7日,走投無路的鄭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後鄭某某對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月10日,公安機關將案件提請審查逮捕。

2月11日,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以涉嫌詐騙罪對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月18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月19日,區檢察院通過視頻方式邀請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經釋法說理,鄭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向區檢察院出具了具結書。

2月20日,區檢察院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從快辦理。

今天庭審中,被告人鄭某某當庭供述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法官說法

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繫累犯,且在疫情防控期間防護器材短缺的情況下,利用群眾急於購買口罩加強自身防護的迫切心理實施詐騙,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

根據《刑法》及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依法應對其從嚴從重處罰。

龍馬潭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某還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自願退賠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用口罩發“疫情財”,嚴懲!——瀘州市首例虛假銷售口罩實行詐騙案今日宣判

政法機關提醒

疫情當前,口罩成了必需品。利用當下人民急需品發“不義之財”的行為,必將受到嚴懲。近期,瀘州市發生多起涉疫情詐騙案件,政法機關將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從快查處該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請廣大市民在網上購買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時,一定要注意分辨,謹防受騙,提及匯款、轉賬等信息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察覺被騙,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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