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後,孩子跟男方,現在孩子讀書需要用錢,能起訴女方支付撫養費嗎?怎麼樣?

兩隻土撥鼠


孩子是父母雙方的,母親一定要給撫養費,一定要有生得起就養得起的擔當和責任!


馬罄聲


既然協議離婚了,已經多年。當時孩子給你,你也願意接受,現在又提出問題,看來,你這個人在婚姻生活方面是不嚴肅的。女方現在可能已成家立業,有了孩子,過著平靜的生活,現在又突然冒出從前的事,這無疑會給她們現在家庭製造麻煩。影響他人家庭的和諧。

人,應該有志氣,既然孩子離婚時,雙方協議已經定下了,你再困難也要咬緊牙關克服困難,這才顯示男人志氣。你現在的孩子在接受義務教育,是花不了多少錢的,如果連孩子的生活你就承擔不起,那是否是太窩囊了。如果實在有困難,孩子初中畢業後,就可以參加勞動,讓孩子慢慢獨立生活。

請拿出男子漢的志氣來,別做胡攪蠻纏的事。人格至上。別再丟人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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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是有用的。在夫妻離婚這件事情上我覺得不論誰帶孩子都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男方帶孩子,男方經濟能力比較好,女方可以不用負擔孩子的其他花銷,如果男方比較窮,應該在離婚時就為孩子考慮清楚,設定好撫養費,撫養費也要根據物價的上漲而每年有浮動。還有就是即使雙方離婚了孩子也是共同的,一定不能把責任僅僅限定在撫養費上,而應該是適合孩子發展和更好的生存空間上,讓孩子衣食無憂,安心學習。即使是父母雙方經濟能力都不好,也要更加努力的做好,盡到責任,自己生在這個世界上的人,也是成年父母活著的,可以正常活著的唯一理由,有什麼資格拒絕撫養孩子呢。即使是孩子成年後留學,成家需要錢父母也有責任給予支助,而且是無條件的支助,因為一個人可以自己不花錢,但是絕對不能把一個未成年或者即將成年的孩子過早的推向社會,讓孩子嚐盡無端的苦楚。有的夫妻雙方離了婚,男的帶著孩子,又成家了,便和後妻子一起虐待孩子,這種人最該第一時間槍斃。不論是什麼時候都要記住孩子是另外一個你,你不可以為了任何人而故意傷害他。如果和髮妻過不到一塊,你另外找的一個女人,她是因為什麼看上你,你的錢?還是你的人?還是你的才?男人在婚姻生活中要學會忘記,更要勤勞努力,多為在你貧窮時願意跟隨你,和你一起生養自己孩子的女人,這才是正道。如果不能遷就,就請放手不要故意傷害,因為你覺得傷害的僅僅是髮妻,實際上最終傷害的都是孩子,甚至是你們自己。即使是離婚後的雙方,撫養孩子義不容辭。


順心一族1


可以變更小孩的監護人,變更撫養權。

如果男方實在無力供養孩子上學,或者發生了什麼意外,或者男方沒有其他親戚願意撫養。那小孩可以去尋找自己的親媽。

根據國情,根據民情,根據鄉情,孩子都是跟父親姓,隨父姓。是男方家裡的人。如果有點骨氣,有點宗族觀念,男方也不會向離婚的女人伸手。

當初籤協議時,幾乎是兩清了,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照協議辦,有法可依。協議就是法規,就是文件。

如果想撕毀協議,把孩子交給女方撫養也可以。

如果想復婚,只要女方願意。

但起訴沒有理由。反而顯得男方沒什麼男子漢氣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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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在小孩未成年前,撫養一方確有撫養困難的,都可以小孩名義要求對方變更以前的撫養費或要求給付撫養費。

主要證據是你現在撫養困難的證據,以及對方有給付撫養費能力的證據。

如果你不清楚如何訴訟,應該當面諮詢律師,將相關情況告知律師,律師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對症提出建議。


不糊塗時塗糊不


既然已經分開這麼久了,孩子失去媽媽的傷也已漸漸癒合,何必為了仨瓜倆棗的俗物,再給孩子的傷口補上一刀呢。既然當初要了孩子,就該拿出男子漢的骨氣,對自己狠一點,再狠一點,努力給孩子撐起一片天。


編號3547


起訴啥,自己孩子都養不起嗎!當初為什麼不把孩子給女方,或者當初說說撫養費這事,不要翻舊賬,除非協議上寫了,撫養費有女方負責可以起訴,不然的話你還是想辦法多掙點錢吧,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不要打擾她的生活!


眼睛天下


朋友,你情況除非雙方離婚忇義,雙方同意婚內生小孩生活費由男方負責的,不然你可以到法院訴訟女方每個月付小孩生活費直到18歲成年止,另,如果你婚內抱養小孩,而且沒有到民政局領養合法手續的,那麼你們雙方忇義小孩生活費是無法律上保證的,也就是說我只能自己出錢養大小強,就是你到法院訴訟都沒有用,法院不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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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追討孩子的撫養費。撫養未成年子女,是孩子父、母的共同責任。這與是否離婚沒有關係。

除非原先的離婚協議中,雙方有特別約定,並已經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否則,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法的。


夕陽黃HZC


從法律規定上看,可以起訴女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一般來講,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議約定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雙方所做約定受法律保護。協商不成的,由法院裁決。

但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隨著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的不斷變化,也在發生變化,出現重大變化後,法律也許可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法院判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數額進行變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說,子女有權利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但這個要求必須是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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