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警察从家里带走,之后如实供述,能否构成自首?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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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能回答这个问题。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你在家里被警察带走的,说明警察已经初步掌握了你的犯罪事实,理论上应该构不成自首,但是你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你有积极的态度,办案民警可以在讯问笔录或者工作记录中如实记载你的表现,检察院和法院会根据你的相关情节,对你减轻处罚。个人见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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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构成要件,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检查院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或察觉的案件和犯罪行为,

三,在逃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犯案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按照犯案地公安机关的指示,到藏匿地公安机关报道的,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自首。

“自首”系涉案犯罪嫌疑人或逃犯,通过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或者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和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均认定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逃犯是在家里或藏匿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投案自首,

但是,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会认定为认罪态度好,也同样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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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警察从家里带走,之后如实供述,能否构成自首?有何法律依据?

假如当事人是用电话通过公安说明情况以后,等待警察从家里带走,和公安机关通过案件调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到其家被带走,性质是不一样,前者属于自首的行为,后者就不属于。如果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也会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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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别自首没有问题,但构成一般自首仍需要视条件决定。

自首的概念

  •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

  •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 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
  • 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 因此,如能证明准备去投案,仅是回家与家人告别、准备被羁押的物品,仍能构成一般自首。
  •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 第三,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 第四,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
  • 第五,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 第六,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 依法理,职务犯罪能够构成自首,其他犯罪也应当构成自首。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处罚

  •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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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定不负你的不负真人,你的问题我来回答。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犯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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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自首的法律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有两种行为模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特别自首。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则不强调“自动投案”,但要求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的犯罪行为。

回到题目本身来看,被警察从家里带走,显然已经丧失了“自动投案”的条件,无法满足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一般自首。但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则可构成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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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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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被警察带走,其实就是被公安机关抓捕。没有自首情结。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可属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从宽,政策,法律条文,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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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罪行和投案自首,减刑量差不多,主要是认罪悔罪态度。如果有受害人,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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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打电话自首告知地点被警察带走,之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才算自首。如果是被抓走的,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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