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摳鼻]啥工作啊…………你就那麼想幹啊……才一個月,你可能連工作還沒熟悉呢吧,辭退就辭退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機智]處處不留爺,老子上鐵路[機智]



A騷氣沖天A


就在剛剛,我找了我們村子最頂尖的語言學專家老王,老王拿著顯微鏡瞅了好久好久,終於明白你這個問題究竟想問什麼。當我們在探討了將近5個小時之後,隔壁老王一拍大腿喊道:如果我遇到這樣的員工,不要說試用期了,他能來公司工作一天就算我輸了。

職場人士最大的忌諱就是稀裡糊塗連句話都說不完整,連件事情都描述不清。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題主就要反思一下了,公司把你開除,或許和此次事件沒有任何聯繫。單純的就是因為你的口齒不伶俐,表達不清晰,說了三個小時,領導一團漿糊。

一、具體事件具體分析

當然,把之前那些調侃的語氣通通刪掉的話,我們依然需要分析一下這件事情。把題主所舉的題目進行一個簡化就是:自己是試用期的員工,老闆把自己開除了,應該怎樣維護權利?

於是我們引經據典,翻了很多與試用期相關的文獻終於查到有以下幾種可能,公司領導老闆是有權力開除試用期員工的。

其中第1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員工做過一些錯誤的事情,並且被有關部門登記了。如果真的是這一點的話,那麼公司領導把你開除,根本不用承擔任何損失,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變成汙點了。

除了這一點之外還有三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嚴重違規違紀,第2種情況是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第3種情況是不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

在這所有的情況當中,只有最後一條是最為嚴重,最為麻煩也是最為複雜的。

因為你適不適合公司的發展,你對於公司有沒有利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更多的時候是領導上下嘴唇一碰就得出來的結論,而不是你努力打拼,努力實踐努力證明。

借用之前的一句老話,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

二、員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既然已經講到這裡了,該維護權益的時候還是需要維護權益的。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員工需要仔細分析一下公司領導把自己開除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是因為公司頂不過去了,先拿試用期員工開刀的話,那麼自己一定要及時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是如果真的因為自己不上進,自己沒前途,自己沒眼光,自己沒見識,導致自己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話,那麼這個時候自己就要想一想,抓緊時間離開吧,與其讓別人把咱們辭退,倒不如瀟灑的自己走開。

當然,如果真的遇到公司領導沒有任何緣由,就是想把我們開除,而且上下嘴唇一碰不給我們任何損失的話,我們可以第一時間去找記者。

畢竟,人怕出名豬怕壯,遇到這種事情,記者一曝光,這個企業的未來也好不了多少。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雖然很想幫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

這次疫情對很多行業來說可以說是影響深遠,那個沒有對你說裁員、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並告訴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當下的所有。

至於說不幸被裁員,這種情況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個人,你要認識到這可能是接下來的常態。其次,雖然疫情後各地都紛紛發佈了各項勞動關係維穩制度,但企業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還是會尊重企業的需求,畢竟如果企業都經營不下去了,將要面臨著更多人的失業,如何幫助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可能是接下來的重點,就算個人被裁員了,只要企業能做到相應的賠償,各方面也不會去管。

所以這是我說的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的原因,何況你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裁員也是首選,這聽起來是挺不好受的,但這就是殘酷的事實。

接受這樣的結果不等於說我們就要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既然裁員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試用期,也要讓公司做到賠償到位,這裡把握兩點,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員,第二公司賠償的基數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斷公司是否非法裁員,就要看公司裁員的理由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中是公司合法裁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用賠付任何補償金,如果是第四十條的情況,那麼公司就要賠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的情況企業都屬於非法裁員,那麼就要承擔兩倍的賠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就是賠償的基數和月份,你現在是試用期,可見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長試用期,入職不滿6個月,那麼賠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至於基數是按照全額的月薪標準來核算,比如全額月薪標準是6000元,那麼試用期辭退就要賠3000元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針對你個人情況的建議,好好談個補償金,然後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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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我的觀點:千萬不要主動辭職,等公司來主動找你,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無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還是已經轉正,都屬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如果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得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不管試用期有多久,勞動者即開始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不得隨意辭退,確實要辭退的,公司需要支付員工一定的賠償金。

二、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前提必須是合法

1.試用期的期限要合法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有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額,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規定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長,那麼這個“試用期”就是無效的。

2.用人單位應制定明確的員工錄用標準,且要員工認可

用人單位一般在辭退員工時,理由都是“工作能力沒達到我們的要求”、“不符合錄用條件”等,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除非你在簽訂合同時還簽過錄用協議,且協議中的錄用條件一定要能量化,比如說績效考核(需要員工簽字),含糊不清、不明不白的錄用條件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同時在試用期,如果員工不符合哪一項錄用條件,要及時的記錄下來,避免最後偽造或者是現做,這都是不合法的。

三、試用期被解除勞動關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要想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必需符合以上四條當中至少一條。否則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叫人事來談

一般公司要辭退你,首先都是你的直屬領導先找你談:“通過試用期的工作,你的能力不符合我們的要求,無法轉正,你自己提離職吧”。這時候不用理你的領導說的,直接告訴他叫人事來談。

人事來了,同樣的一套說辭,還是讓你主動提離職,這時候就要注意了,千萬不要主動離職。可以先溝通一下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如果還是堅持要辭退,那就可以提出賠償金的要求了。很多的人事會利用員工不懂法律,忽悠你試用期辭退不需要賠償金,那麼你可以告訴他,勞動法規定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還是轉正,都是需要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接下來就該反擊了,直接要求人事給出證據,不符合哪個條件,這個條件一定是要公司和勞動者雙方認可簽字的,比如說錄用協議裡規定過的,以我的經驗,大多數的公司是不籤錄用協議的,人事根本拿不出什麼證據。

這個過程,我們最好留下錄音,不是為了要坑公司或者怎麼樣,只是方便後續協商不成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2.商討賠償金

公司拿不出你不符合條件的證據,依然要辭退你,那麼這時候就該與人事談一談賠償金的事了。

勞動法規定: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由上可知,公司要與題主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要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個過程可以與人事協商,畢竟我們作為勞動者,撕破臉對我們找下一份工作背景調查等也不太好。一般的公司到這裡也就基本結束了,畢竟公司也不願意走勞動仲裁,對公司也沒什麼好處。

注意:這個過程同樣需要錄音,理由同上。

3.協商不成,勞動仲裁

如果協商不成,那隻能走最後一步:勞動仲裁了。

準備好你的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工牌、郵件來往記錄、考勤記錄等,以及上述的錄音,只要是能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員工的證據就行,去勞動局總裁委員會立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覆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製作受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並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在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哪一款、哪一條,那仲裁的結果是一定輸的。

總結

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公司商量,是否可以通過延長試用期或者調崗等其他方式;協商不成堅持要辭退的,必須由公司主動辭退,千萬不能自己離職,否則我們作為勞動者就被動了,該要賠償要賠償,該申請勞動仲裁就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逍遙浪子88210


我的老鄉小付,就遇到過題主的問題。他通過勞動仲裁,把公司告了。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他是17年11月底進了一家企業做策劃專員。簽了勞動合同是3年,試用期3個月。18年1月15日,市場總監找他談話。說他無法勝任該工作,要辭退他。16日就讓人事拿來辭職申請讓他填。小付無法理解,入職這一個多月沒有做錯事。該做的策劃也及時做了,該交的數據也按時交了,工作上還得到過總經理的讚許。

但是人事跟他溝通的時候,是說策劃總監說他無法勝任工作。拿出了他種種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讓他在19日辦理好離職。實際上這些證據都是常規的小事,事後他才知道是總監不喜歡他。小付因為有朋友做人事的,知道即使是試用期辭退,也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已成既定事實,但是不能平白無故被辭退。

於是他立馬提交了勞動仲裁,並堅持上班。三天之後,申請獲得受理,一個月後開庭審理。20多天之後,仲裁裁決書下來,仲裁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XXX元(一個月工資)。在接過原公司送上的補償金的時候,小付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


職場小不懂認為: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2019(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準備好證據,勞動合同,工作郵件,工作截圖等,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訂立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三條其中一條符合才可以。如果不符合,就屬於其他形式。

綜上所述,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準備充足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4年獵頭,8年職場,4年創業,2寶職場媽媽,分享職場心得,談創業經驗,寫成長感悟。歡迎關注@職場小不懂。

職場小不懂


你想怎麼辦?走人還是要經濟賠償?不過在回答之前,應該確認一下題主是筆誤吧,不然到哪裡去找這麼長時間的試用期呀!你可急死寶寶啦,真替老闆焦灼。

看來有必要說說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補充強調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則不存在試用期。

因此題主如果春節後復工還在試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職。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1、合法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條滿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還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2、如果沒有合理的辭退理由,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了!

題主復工第一天便被辭退了,不知公司給了題主什麼理由?如果理由牽強不合理,那麼公司辭退題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給題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辭退了題主,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更是鐵定的事實了!

只要題主在工作中沒有犯錯誤,也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也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是違反公司可以辭退的規章制度,老闆是不就辭退的。

3、題主被老闆違法辭退後的補償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2倍經濟補償金。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據此題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題主,那麼公司還應該多支付一個月月工資!所以題主應該得到2個月月工資的賠償。

4、被辭退之後的應對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題主應該主動與公司協商處理,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也可以妥協退讓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個月月工資,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沒有必要為了2個月月工資賠償而糾結,應該學會見好便收。

若是與公司無法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那麼我們也應該大膽的選擇離去,沒有必要為了這兩個月的經濟賠償,讓我們花費更多的時間,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們為了這一點經濟賠償,我們會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自己在求職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雙眼,避免再次進入這種無良老闆的“坑”。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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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單位辭退員工跟員工入職的時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單位僅憑入職時間辭退員工肯定是有悖相關法律的,辭退不成立,所以題主先別急。

我們首先分析這種情況下單位辭退員工的可能理由,我認為很多企業一復工就裁員的原因都是相同的,大都是因為疫情的影響,單位的經濟狀況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所以單位為了儘可能的減少這種損失,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縮減編制,降低人工成本,因為在停產期間人工的成本是動態的,對於企業的經濟影響也是十分顯著的,所以我們判斷這個時期裁員辭退員工的都是因為疫情對於企業的影響,如果僅僅是因為這個理由,辭退也是不成立的,屬於單位單方面辭退員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企業單方面的原因辭退員工,都是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的,試用期間的員工被辭退單位也得列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才可以進行辭退,如果員工在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那麼單位無論在什麼時間段辭退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可以勝任工作,還予以辭退,那肯定是單位的問題,自身的維權是必須的。

維權歸維權,作為一個試用期的員工來說有維權的意識本身是沒有錯的,但我覺得更好的做法並不是維權,而是穩定就業,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單位這個時候雖然要裁員,但不可能全部裁掉,肯定是擇優留存,裁掉末尾人員,優化人才隊伍,所以權衡一下自己屬於哪一類。

如果自認為能力一般,那被裁是遲早的事,所以老早做準備走,拿上些許的補償金開溜,找一個更適合自己的平臺去發展。如果是自認為確實能力比較強,那就藉此機會儘量發揮自己的優勢,讓企業看到你處理業務的能力多麼優秀,能為企業帶來什麼價值,如果沒有充足的時間去展示能力,就直接和相關的領導去談自己的實際能力,並結合自己以往優秀的工作經歷,為自己贏得機會。

雖然辭退後還可以再找工作,但我個人覺得沒有做到“騎驢找馬”的裸辭加上疫情的影響,目前找工作肯定沒有那麼及時高效,接受辭退肯定會有一段擇業的空檔期,因此我覺得目前重要的不是維權,而是先穩住自己的工作看形勢,如果贏得機會了自己並不認可這個平臺,完全可以騎驢找馬,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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