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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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這很難維權,畢竟自己是處於試用期,雖然《勞動法》規定不得無故辭退員工,但有關部門有張良計,企業也絕對有過牆梯,個人不建議去勞動仲裁。

現在關於勞動糾紛維權的資金費用倒是沒多少,但比較耗時,而且自己也要提供相應的實質證據才可以。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就被辭退,這話說出來看似很委屈,但也要看為什麼辭退,或者說辭退的理由是什麼,還要看復工的事件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如果企業復工遵守了國家有關規定,辭退的理由也能說得過去,那麼這種辭退就是合情合理的,只不過趕在疫情的特殊時期,又是復工第一天, 比較難以接受。

另外,自己本身屬於試用期,雖然國家有明文規定在疫情期間不得擅自辭退員工,但這也是有限責任的。企業已經開始復工了,只要復工的時間是在規定的期限之外,那麼這一切就是合情合理的,企業辭退員工也是合情合理的。只要企業辭退我們之後,把我們該得到的薪資支付給我們就好。

但如果企業辭退之後,一些我們應得的報酬沒有拿到,那麼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勞動仲裁,提供辭退證明,入職合同或者offer,以及薪資補償證明。不過,現在是非常時期,哪怕我們去勞動仲裁,仲裁結果可能會慢很多,時間成本較高,這個自己也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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