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劳动法|疫情可能引发哪些类型的劳动争议?


疫情中劳动法|疫情可能引发哪些类型的劳动争议?


根据最佳估计,新冠肺炎疫情将在2020年3月5日左右结束。然而,从部分单位复工反弹的情况看,在新冠肺炎疫苗未研发并推广之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将被严密管控。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国家已经从税收减免缓、稳岗补贴,社会保险缓免,房租减免等方面做出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惠及企业的举措,然而,从已经接受的企业咨询情况看,二月是停工政策观察理解期,三月很可能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期,四月份到五月份则是劳动争议纠纷走入仲裁的第一波浪潮。根据各方面的信息来看,劳动争议将呈现出如下主要类型:


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本次疫情爆发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诸多惠民、惠企政策。其中,防疫控疫中涉及的停工后直接或间接对员工支付福利或者生活费的保障等政策彰显了我们这个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劳动法意识持续增强的当今社会,广大员工在为社会和企业做贡献的同时,已经享受到了从国家和企业获得保障生存和发展的红利。一部分员工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影响下,若无法及时获得就业机会,则围绕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必将大大增加。一方面,在数字化时代下,用人单位采取重组,共享员工等所谓的新用工模式,员工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是谁的员工,也会疑惑“谁是我的老板”。另一方面,当就业机会减少后,所引发更加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原来相安无事的、温和的、不太明确的劳动关系紧张。事实上,主张劳动关系确认的员工“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刚性权益获得之目的。


二、劳动合同履行争议

因停工,停产以及调休等引发劳动报酬标准纠纷。哪些假期应该休,复工期的工资是高还是低将成为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的主要类型。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A.加班工资的计算;B.休息、休假待遇;C.患病、治疗、隔离观察待遇;D.工伤认定 ;E.加班、出差、返岗工资;F.停工、复工工资。


三、四类人员的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第二条,“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界限很可能存在模糊空间。这种模糊空间可能引发因政策适用以及待遇内容的争议。


四、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员工担心路途或者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疫情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基于企业经营的考虑要求员工上班复工。这两个需求之间的冲突容易诱发劳动保护争议。在此类案件中,较难的举证义务可能会进一步加大争议的烈度。


五、年休假、周休争议

自疫情爆发以来,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利用年休假,周休日等抵充停工停产的时间引起了实务界的多方面讨论。若企业停工时间太长,那么必然挤压劳动者周休日,年休假空间。如果司法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不出台统一的文件,则可能引发前所未有的年休假、周休日等相关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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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争议

当就业机会减少,劳动者生存发展受到影响的时候,已经掩盖多年的未缴、少缴社会保险问题可能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当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围绕社会保险问题的投诉、仲裁和司法案件必然增加。


呼 吁

面对这些可能的未来的劳动争议,企业员工应该本着搭台而不拆台的朴素观点,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已经在很多方面支持企业发展,保企业的目的之一就是保就业、保员工。当然,我们的劳动者更应该思考,面对未来数字社会,如何改变自己、如何适应未来社会快速的变革、如何抓住国家对劳动者的优惠培训政策。我们应同企业一道,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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