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诉讼可视化揭穿虚假证据

导读

某建设工程当中,总承包人建设集团与某建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以供应涉案工程的建设,合同内授权实际施工人周某雇佣的人员签收和结算。购销合同履约过程中,贸易公司与结算人员私下串通,伪造虚假供货单、对账单,以此为凭对建设集团提起诉讼。面对该案的虚假证据,王瀚律师将如何逆转不利局面,维护委托人建设集团合法权益呢?

如何运用诉讼可视化揭穿虚假证据|专筑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09月,发包人与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某重点项目工程交由建设集团施工总承包。随后,建设集团与自然人周某签订《协议书》,将上述项目工程转包给周某,由其对涉案工程项目组织实际施工。2013年10月,建设集团接受周某委托,与建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指定周某雇佣人员杨某作为收料员、结算员。

在履约过程中,建设集团按照建材公司的请款,累计共向其支付货款达945万余元。2015年04月,建设集团收到建材公司发出的对账单,发现其中钢材供应量存在明显异常,随即向建材公司书面回复异议。

2015年05月,建材公司对建设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集团向其支付拖欠货款59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杨某签署确认的送货单、供货结算单等作为证据。

案件解析

建设集团认为建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显示供货量异常。建材公司与周某及其雇佣的杨某相勾结,虚构钢材供应量,试图进行诉讼欺诈。然而送货单、供货结算单均有建设集团指定结算人员杨某的签字,对供货量和总货款额做出了确认,并认可欠付建材公司货款的金额。依照法律规定,杨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做出的行为,被代理人建设集团需要对其签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本案当中建设集团面临相当大的诉讼风险。

建设集团委托专筑团队代理本案,王瀚律师在查阅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当中难点在于钢材的真实供货量应如何确定。

承办律师首先对建材公司提供的供货单按月供货量进行了整理,并向建设集团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涉案项目实际于2014年7月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14年10月前,除室外工程,所有的可能会用到钢筋的工程均已完成。且室外工程亦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第三方。故2014年10月供应的511.948吨钢材,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涉案工程项目监理做出的施工进度说明作为证据,以此证明项目工程的主体结构于2014年08月21日已全部封顶。并提出,封顶后不需要大量使用钢材,故2014年10月的两笔结算单根本不符合正常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

为更为清晰展示本案中原告所称钢材的供应情况及实际施工进度的矛盾,承办律师制作了以下图表在法庭展示:

如何运用诉讼可视化揭穿虚假证据|专筑案例

通过上图可见,随着施工进度,钢材供应量逐渐减少。主体结构完成,连续三个月均无钢材供应。以上情况均符合建设工程当中钢材的合理采购情况。然而,主体结构完成后的第四个月,短短两天之内的供货量高达511吨之多,在整个图表中显得高耸突兀,更显可疑。

此外,同一项目工程相关的其他案件中对于周某完成施工部分进行了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报告书当中显示该项目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2760.503吨,建材公司所主张的供货量3266.967吨超过了总量500余吨,再次凸显矛盾。建材公司2014年10月份前供货量为2775.019吨,该钢材量则与鉴定报告中的总量2760.503吨数量非常相近,有力的佐证了承办律师的主张,2014年10月的两笔钢材供应显系虚构。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于建材公司提供的2014年10月份两张送货单、供货结算单所显示的供应511.95吨钢材,合计货款175万元不予认可。

办案心得

本案因受到大量虚假证据的干扰,历经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三个阶段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瀚律师基于对建设工程行业的熟悉,通过有效收集、组织证据,巧妙地从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节点时间着手,将施工进度与建材实际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并运用诉讼可视化的方法辅助展示,加之司法鉴定结论提供验证,成功揭穿了虚假证据,有效维护了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2018年度律师经典案例。

案件启示

在我国当前建设工程市场上,转包、挂靠等乱象屡禁不止。实际施工人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以承包企业的名义进行分包施工、采购建材、租赁设备,由此引发大量诉讼。承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如以自身名义与建材供应方签订合同,甚至授权实际施工人收料和结算,更是完全放开了法律风险敞口。实务当中,常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供应方恶意串通,伪造送货单、虚构供货,对承包企业进行诉讼欺诈。

律师建议:建筑企业首先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可采取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方式,明确项目管理人员身份、权限以及资料专用章的合理使用范围,以规避第三方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承包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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