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者,德之辅也”,古代中国治国为何讲究“德主刑辅”?

“刑者,德之辅也”,古代中国治国为何讲究“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之正统,是长久以来封建统治者治国理念的核心。追溯古代中国治国讲究"德主刑辅"的原因,离不开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众多学派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互动。文章将结合中国古代历史背景,从各朝治国思想变迁,溯古代中国治国讲究"德主刑辅"之因

一、说文解字:"德治"与"法治"之辨

所谓的"德主刑辅",就是在封建朝代治国的理念上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是封建道德中的特定部分,是基于"礼"而形成的制度化的到的伦理规范。

"德治"之"德"不仅是对被统治者个人道德行为的要求规范,也是统治者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古代中国治国上采取的"德治",并非是以道德层面治国,而是通过统治者规范自身以德政治,来达到重民意,以民为本的治国方略。

"刑"则顾名思义,是指刑罚。"刑治"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以此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之功能。

因而,从治国理政的层面来看,"德主刑辅"是以德教的方式管理社会,法律的规范来辅助社会稳定。可以说"德主刑辅"是以儒家思想为基本的"德礼为本,刑政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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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史为鉴:前朝历史的经验教训——讲究"德主刑辅"的历史之因

"德主刑辅"的治国观念是现代人对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概括和总结,其理念的溯源是是先秦各家学说

先秦诸子百家的学说中,最为具有可行性的莫过于儒家和法家思想。儒家以德治为本,法家以刑治为本。二者相互竞争,春秋战国时期所形成的对立面至西汉时期打破。

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非一日而就。它是随着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在前朝的历史教训和治国理念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发展的,其渊源可以从奴隶制时期追溯起

(一) 从周公"明德慎罚"到孔子"为政以德"

回溯历史,"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渊源于西周时期,周公所提出的

"明德慎罚"之主张。

在中国古代奴隶制形成的时期,统治者往往用"王权神授"的神权思想来维护和强调自身的统治。相对的,其严酷的刑罚则是"代天刑罚"。周武王和周公等人从商灭亡的历史教训中,意识到仅仅靠神权思想治国是不可取的。于是他们便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和"明德慎罚"的主张。

这一方面以"德"来解释伐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以"德"来要求统治者严于律己,施行德治。与此同时,慎用刑罚避免滥杀无辜。此时,"德主刑辅"的理念尚未明确提出,但已有了重视二者的雏形。

至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继承和发展周朝的思想,提出"为政以德"的主张。即"为政以德,譬如北辰,举起所而众星拱之"。孔子从"仁爱"角度出发,主张以刑辅德,恤刑慎杀。在推崇纲常伦理基础上,认为统治者为政以德,人民就会愿意接受其统治。

相较于周公"明德慎行"二者并重的思想,孔子则更强调"德"而非"刑",刑罚只能惩戒罪犯,但德却能教化,防患于未然。

(二) 董仲舒独尊儒术后"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真正意义上被提出是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西汉思想家董仲舒曾言:"刑者,德之辅也。"此后,"德主刑辅"成为治国思想的主流,历代统治者都遵循于此。

汉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的礼教作用,也采取了许多轻滛薄赋,德行相继的措施。董仲舒还认为,礼乐教化具有刑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他称其为"大务",认为"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仁谊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设,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

重视礼乐教化之德志的同时,董仲舒也认为"设刑以畏之"

。由此提出"性三说",他将人性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者是立法者和执行者。下品者则是天性恶劣,无法教化就要重视刑罚。中品者,可以通过教化使其为善。因而,在这时期,"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进一步地系统化和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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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引经断狱,德主刑辅与礼法的融合

"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的发展在董仲舒时就已基本成熟,此后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内容中,德主刑辅逐渐与礼法相融合。而唐代是德治与法治高度结合的事情,这一时期"德主刑辅"得到了完善。

唐代统治者深感隋朝灭亡惨痛教训。积极采用儒家思想策略,将教化和刑罚高度结合。《唐律疏议》就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唐代《唐律疏议》将其治国思想概括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代的"德主刑辅"在此前的基础上发展为相辅相行,刑罚惩戒为推行德利礼而设

其明确地告诉世人,刑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如对于"笞刑",《唐律疏议》则记载道:"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锤挞以耻之。"即在实施鞭笞之刑时,也要对其进行精神拷问。希望通过这一刑罚,犯者能够思耻而进取。

此后历代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司马光"振举纪纲,一遵正法"康熙"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德主刑辅",促进德主刑辅与礼教的融合。

一方面,"德主刑辅"是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以规范人民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定。但究其历史之因,"德主刑辅"的历史本质,是封建统治工具,是封建中央集权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而不断推崇的治国思想。为此历代统治者不断从前朝的历史教训当中汲取经验,一步步推动"教化"和"刑罚"的发展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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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人论世:德治与法治缺一不可——"德主刑辅"讲究的根本之因

儒家的法治与法家的德治相互制衡的同时,在历代都有过有政绩斐然的效果。不可否认,"德治"与"法治"都有各自的长处,但单独的"德"与"刑"的治国方略上都有所欠缺,存在着局限性。因而,古代中国讲究"德主刑辅"的根本原因在于"德"与"刑"是缺一不可的。

以"德"而言,以"德"为本的思想,强重视教化和民生。客观上,"德"之教化和古代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伦常关系相适配,有利于封建社会统治下的社会发展。然而纯粹的"德治"过分依赖于思想和伦理上的立论。着力于统治者个人德行及其感召能力,以"德"为本的理论在实际政治统治中难以实现。

同样地,纯粹的"法治"能够通过严酷刑罚的震慑作用和赏罚分明的态度,以敬告世人,以维护社会安定。但纯粹的"法治"局限于刑罚的震慑和律法的控制效益。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统治者推动社会变革,但同时它也是动摇社会稳定的隐患。

秦王朝的覆灭便是最好的例证

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六国。秦朝始终奉行着"法治为本"的治国思想 。"民法审令,循名得责实,信赏必罚"的法治主张,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维护封建王朝的社会安稳,但严酷的刑罚和律法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农民起义,从而葬送了秦王朝。

因而,"德治"与"法治"应当并举,缺一不可。"德治"之教化与"法治"之刑罚相结合,互补不足,使治国政策上避免了迂腐也避免了苛察严厉。

"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反映了"德"与"刑"的主次秩序,将律法和教化融为一体,德治与法治所对应教化与刑法。一方面,限制地使用刑罚,以德治、教化的态度修养民息;另一方面,要完善刑法制度,防患于未然。由此,"德治"与"法治"从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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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总的来说,"德主刑辅"是古代中国统治者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以"教化"为本,"刑罚"为末的治国理念。

"德主刑辅"作为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治国理念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当代社会法治现代化建设依然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古代中国的"刑"与"德"和当代中国社会的"刑"与"德"有着本质的差异,但若讲古代中国"德"之"教化"和"刑"之"刑罚",延伸为当代的"道德"和"法律"

由此,辩证地对待当今社会"刑"与"德"间的秩序关系,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亦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法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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