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在孤兒院長大,親生父母要他贍養要負法律責任嗎?

楊隊長


按照法律事實來說,

撫養和贍養並不存在因果邏輯關係,父母未承擔撫養義務,但子女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具體仍需分情況討論。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1.如果遺棄後被收養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不對原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從小在孤兒院長大,如果未被收養,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

如果未滿28歲,且因遺棄行為導致生活困難或陷入困境(例如乞討、重傷或生活陷入危難),可至公安機關報案遺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行為至被遺棄人成年有自立能力為行為終止,自終止時起追訴期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在實際司法判決中,可以以父母的遺棄行為做為依據,少承擔贍養義務。

就目前的判例來說,很少有因為被遺棄而完全免除贍養義務的。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就題主提出的問題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坦率地說: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根本就沒有準備回答。因為是工作職責範圍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遺憾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回答是完全錯誤的,有些幾乎是信口開河,把自己的想象當政策,胡說八道一通,還自以為是地認為自己說得很對。這實在令人擔心和惋惜。

一、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

一個孩子來到這個世上,父母親自然是第一監護人,應該天然負有撫養、教育、保護其健康成長的法律義務。如果父母親不在了,或者沒有撫養能力,還有第一順序監護人——即: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這類人發揮作用。其下還有第二順序監護人兄、姐,以及其親屬——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姨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只有以上這些監護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輪到村委會、當地民政部門出面解決問題。極端而言,

一個完全無人監護的孩子,民政部門就是孩子的最終監護人,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個孩子最終在孤兒院長大,按道理說:孤兒院就是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經死亡,或者完全沒有監護能力;其他的監護人或者完全沒有,或者不發揮任何作用。這樣一個孩子長大以後,又突然冒出父母親來,他們很自然己經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無權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贍養義務。畢竟,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

沒有付出,那有回報,就這麼簡單。

有的人可能會槓我,你拿剛出臺的法律,說幾十年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這話非常對,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斷,也就是法律的內核,它是十分穩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講道理的,延續公序良俗的,是有溫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父母和子女之間天然地存在著撫養與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更通俗他說:這些涉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體現著一個樸素的道理——你養我小,我養你老,只不過是用法律用語表達出來了而己。這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中都能找到無數的依據。

在一般情況下,親生父母、孤兒這兩個詞在概念上互相沖突,現實生活中本不應該存在的。常言說: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謂的親生父母身上。毫無疑問:父母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是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遺棄子女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利害關係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為由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認真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虐待家庭成員罪遺棄罪的相關規定,就知道了。

正是為了彌補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親己經死亡或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才有擴大解釋的監護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個自小在孤兒院長大的孩子,只有兩種可能:或父母親己經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義務,遺棄嬰兒,玩長期失蹤,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這己經涉嫌犯罪了;其他監護人或者乾脆沒有,或者不願意承擔任何責任。

既然在孤兒院長大,自然孩子的監護人是孤兒院(即機構監護,這是以沒有父母、也沒有親屬或親屬撒手不管為前提條件的。在此特殊情況下,即便還有以後發現還有父母,卻己經在法律意義上徹底喪失了監護人資格,當然不能享有法律規定的贍養權。同時其父母親的這種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的譴責。這種人只有人形,卻毫無人性,不配稱之為人,根本就不是東西。同時,監護人的監護權,包括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銷、被剝奪的。例如,父母嚴重虐待、性侵、遺棄子女的。對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中有很明確的規定,遺棄子女就是其中的一類。

從另一方面看,子女對父母也必須履行贍養、照料、護理的法定義務。因不涉及題主的問題,不展開細說。

三、孤兒的法定條件又是什麼呢

概括地說,認定孤兒的條件,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即有隨形勢不斷變化的過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漸次出臺的重大影響,還有實際執行上從嚴從寬的變化,也有不同地方強調不同重點的客觀因素。一般來說:

1、所謂的孤兒,是專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說的棄嬰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這四類基本的情形。這是最嚴格的定義,要求父母雙亡,或者查找不到親生父母。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即:事實孤兒),是專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總之一句話:聽起來似乎至少還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時沒有可能管,有時沒有能力管,可事實上,孩子的實際生活狀況和孤兒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有些地方稱之為事實孤兒。這是對孤兒認定條件有所放寬時的定義。

要著重強調的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不斷髮展,對孤兒的認定條件,總體來說是不斷有所放寬的,目的無非是儘可能地照顧好這些可憐的孩子。同時還要特別強調的是:越到前期,對孤兒的認定要求越嚴民政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可能將不符合相應的條件的孩子按孤兒對待,並免費安排到孤兒院扶養長大的

四、回答題主的問題:從小在孤兒院長大,親生父母要他贍養要負法律責任嗎

綜上所述,一個在孤兒院長大的成年人,對所謂的親生父母親,完全沒有履行贍養的法定義務。原因也十分簡單:從孩子被認定為孤兒的那一刻起,其父母親就己經喪失了合法的監護人資格,等於解除了孤兒與父母親之間的法律義務。何況,孩子需要父母親撫養、教育、保護的時候,他們不管不顧,不計後果,一走了之。孩子長大成人了,他們又來找孩子,要求贍養。世上哪有這樣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議是:對這樣的父母親,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這樣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親不服,去法院起訴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畢竟,法院是講理的地方啊!

寫到這兒,我在揣測:如果這樣的父母親多少還殘存著那怕一點兒良心,是不是會羞愧交加,想辦法自行了結了呢?


水波不興3291


不贍養的話肯定負法律責任的!有沒有撫養你都要進行贍養,畢竟沒有感情的陌生人,贍不贍養根據具體可以這麼做!

一:證據

首先孤兒院不可能收養有來歷的嬰兒,但凡能找到親生父母都給塞回去。如果親生父母執意丟棄,嬰兒沒有生存能力這個也是違法。所以親生父母沒證據證明孤兒院的孩子是自己的,不可能紅口白牙你說是你孩子就是你孩子了。要想證明可以呀!做親子鑑定但是這個要雙方自願,如果不自願要是偷偷取樣本人家不會承認的,還會感覺很噁心。這個法律也不認可。所以無需贍養!

二:情非得已

我有個鄰居家九十年代因為特殊原因,把女嬰遺棄在別的莊被別人領養。過了幾年有個女孩同樣被別人遺棄,而且在數個村莊輾轉四五家無人領養。最後被鄰居收養風雨丟了個女兒撿了個女兒,二十年過去了兩個女孩也都長大。因為都是十里八鄉沒多遠,所以打聽打聽也都能找得到。最後親生女兒認了父母,而領養的女兒也認親了。只要人有善心子女還是會相認的。可能當初情非得已既然沒有扶養也別報有贍養之心,就圖互相有個心裡寄託。對於親生父母雖說能夠打聽到並相認,但無法進行法律證明。有生之年多對孩子補償一些,贍不贍養也是人心換人心。

所以只要嬰兒時期遺棄的子女沒有明確線索只要不願意,親生父母永遠無法證明,所以無需贍養。還一個新聞:母親生了四個孩子,最大的十來歲,最小的一兩歲。父親去世母親棄子遠走改嫁,後夫家有子女未生待後夫去世子女不養。就回來要求親子贍養因為走時大孩子已經十來歲記憶清晰,女子自己能說明所有當初生活情景村裡當初人容事貌,村裡人也證明當初確有此人。都四十年過去了當初十來歲的孩子帶三個弟妹乞討吃百家飯長大何其可憐!老了還要背個包袱最後法律判定四個孩子每家每月兩三百元贍養費,子女就搭個庵子只管給錢不管生死。

家有千鍾粟,不養棄子父。家有萬石糧,不養改嫁娘!但有時真脫不掉干係。


上海註冊公司王傳剛


這裡面有個更重要的問題,你怎麼證明孤兒院的孩子是你的兒子或女兒呢?首先來說中國的規矩是但凡能找的父母或者直系親屬個孩子孤兒院都不會收留的,反過來父母也絕不可能有文件能證明孤兒院長大的孩子是自己的親身兒女,除非坐親自子鑑定,但是親子鑑定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是無效的,也就是兒女不同意做親子鑑定就不能證明你是孩子的父母也就不存在撫養費了。


大叔糖哥哥


我覺得收屍就行了。

雖然很難聽,但是你們給了我生的機會,我還給你們死的安寧。

而你們沒贍養我,我也不用贍養你們。

生死對應,中間抵消,沒毛病吧?


姐姐快來玩妲己吧


從小在孤兒院長大也不是從石頭縫裡蹦出來的,父母也有生育之恩,你為啥在孤兒院長大父母可能有難言之隱,子女贍養老人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因為你在孤兒院長大就喪失了贍養義務,如果你不贍養老人,將面臨被起訴,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胖哥晨曦


從小在孤兒院長大,在法律上已經與親生父母脫離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也就沒有義務再為親生父母盡贍養的義務。


雨中漫步242857


不!雖有生養之恩!也有遺棄之過!別來煩我啦!


家有一寶no1


首先父母要跟孤兒確認是父子母子關係。如果孩子拒不承認,他就沒法做親子鑑定。沒有這個科學依據,他們怎麼要一個陌生的孩子給他養老,這壓根就不成立的問題。如果孩子認了父母那就得養老,不養,法律會強制養老。這跟在哪兒長大沒有多大關係。


寒山雪149


既然是孤兒,何來在世的親生父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