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疫情下企业该如何保障员工权益?看看秀检怎么说!

风险提示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乎延迟企业复工、复工保障工作的相应文件通知,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不按规定组织员工提前复工,则单位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风险。另外,企业如在复工后存在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也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检察贴士

1 提前制定企业复工和防控工作方案

严密组织回乡过年员工的返企工作。企业应根据规定,认真排查员工返乡过年情况、分布、出行轨迹、自身状况以及返企计划,建立台账备查,严格执行“严控返岗返工人员范围”要求,对重点地区或到过重点地区的员工,不得纳入返岗返工人员集中接返范围,严密落实14天的隔离观察、管理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专班专人的责任落实到人。


2 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复工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防控政策,非经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不能提前复工。如根据秀洲区企业开复工方案的通知,在一级响应期间,企业开复工实行审核备案制,应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属地审核、分级审批后再予以复工。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开工或虚报瞒报员工信息造成疫情防控事故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3 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立法精神,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其他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妥善与职工进行协商,尽量以职工辞职或协商一致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4 疫情期间仍应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根据嘉兴市《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人员返岗返工保障工作的意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用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低于约定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 在复工后对防控疫情应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在复工后,应向员工提供口罩、消毒液、测温计等,并应安排专人在办公室或者工厂出入口测量体温,做好记录。此外,对办公场所或者员工聚集区定期消毒。对体温异常者做好登记报告,并加强日常监控,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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