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畢節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企業及員工的法律風險提示【刑事篇】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給企業生產經營和員工回鄉及返工帶來很大影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處於關鍵時期,按照我市出臺的《畢節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部分企業陸續復工。為幫助企業及員工積極應對疫情防控,切實履行好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梳理出復工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可能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進行特別提示,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安全平穩有序。


1.企業員工明知自己是確診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企業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未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案例】陸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0年1月17日,陸某乘飛機到外地旅遊,其間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25日陸某返回贛州後被告訴且要求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2月2日,當地公安機關以陸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案例】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家人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某鎮,1月22日至23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同日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孫某某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其行為造成密切接觸者等21人被隔離觀察,該鎮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另有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2月5日,當地公安機關以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檢察官提示:

如果您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例,或者您系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請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的隔離治療、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即使您還沒有被確診或診斷為疑似病例,但您已經察覺自身或家人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請自覺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及時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如實告知醫護人員近期行程,有無疫區旅居史、確診病例接觸史等。企業應對所有員工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確保上崗員工有無需居家或者醫學隔離觀察的人員,以及已解除居家或醫學隔離觀察的人員。不得強制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不得強制要求正在接受居家或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確因無法復工陷入困境,在嚴格落實政府防控措施、服從防疫指揮的前提下,可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依法理性表達訴求。

  

2. 企業經營者及員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陳某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11日,畢節市七星關區陰底鄉的陳某國、陳某銀二人無視疫情嚴峻形勢、罔顧法規,出入卡點不戴口罩,甚至辱罵工作人員和民警。當民警對陳某國詢問情況時,陳某國的父親陳某信衝上去打了執法民警,致民警胸部軟組織損傷。2月21日,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信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批准逮捕。

檢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企業及員工應當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工作。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疫情防控知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切實提高員工法治意識和自律意識。

3.企業經營者及員工在疫情期間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取、強佔、強用疫情防控物資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指使或縱容員工隨意毆打、恐嚇防控人員的,毆打、恐嚇、辱罵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張某某、安某某尋釁滋事案。2020年2月9日凌晨0時許,張某某、安某某酒後途經赫章縣興發鄉丫都村丫都組疫情防控檢查點時,安某某無故將設置在路上的警示錐筒踢倒,防控檢查點執勤工作人員文某等人向安某某詢問情況,被安某某、張某某辱罵、恐嚇。後安某某回家提菜刀到現場恐嚇文某等人,文某等人退到防控檢查點臨時帳篷內躲避,張某某又用腳踢踹帳篷。後二人被村民勸離現場。當日,張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傳喚到案,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0年2月21日下午,赫章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妨害疫情防控的被告人張某某、安某某進行公開宣判,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示:疫情當前,唯有萬眾一心,方能共度時艱,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企業及員工應當積極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控管自己的言行,不傳謠、信謠,不起鬨、不鬧事。

  

4. 企業經營者及員工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的,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餘某詐騙案。納雍縣龍場鎮箐腳村餘某在看抖音和快手視頻時,看到別人發賣口罩的視頻,便產生了利用銷售口罩詐騙的念頭,便在自己的朋友圈發佈賣口罩的信息,當受害人付款後,就將其拉黑。自2020年2月4日以來,餘某作案多起,共詐騙他人現金16000餘元。目前,餘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納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檢察官提示:疫情當前,社會各界應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企業經營者及員工應增強法治觀念,切莫心存貪念,利用疫情“商機”,捏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5.企業可能因不瞭解防疫期間用工和工資政策,發生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

【案例】黃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近日,某建築工程承包人黃某因拒不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被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處罰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官提示: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疫情期間,企業應當積極做好員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員工出勤,在工資支付週期內及時、足額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企業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停業、停產的,應當依法向員工發放生活費。經營者不得以企業在疫情期內運營成本增加、利潤下降為由,拖延、剋扣員工依法應當取得的勞動報酬。


    

6.企業經營者、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挪用本單位用於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案例】範某某挪用特定款物罪。2009年至2012年,江蘇省灌雲縣某村支書範某某,經與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將該村應當補助給農民的部分扶貧攻堅獎勵資金人民幣4萬餘元挪作上交鄉社會撫養費等。灌雲縣人民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判處範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示:抗疫救災物資是疫區及全社會穩定的基礎保障,自我約束與制度監督並行是保證防疫物資真正用到刀刃上的重要保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應按照資金用途合理、規範使用,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


    

7.企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哄抬物價,虛假宣傳,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星關區鍾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2020年2月6日,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發現江西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畢節區域負責人鍾某某在七星關區某酒店後門銷售一次性口罩,現場查獲並依法扣押尚未銷售口罩1848個,該批口罩無合格證明文件。七星關區檢察院接到通報後,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廉江市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2020年1月30日,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於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天津市某大藥房涉嫌虛假宣傳案。天津市某大藥房櫥窗內張貼的宣傳海報中把普通藥品“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虛假宣傳為含有“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清熱解毒膠囊”的內容,共銷售3584盒。1月31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檢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間,更要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切實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一是嚴格把好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質量關,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積居奇,從中謀取暴利,尤其對於防疫用品、關乎基本民生用品,應當以合理價格售賣,不得哄抬物價。三是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不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廣告宣傳,不散佈漲價、缺貨信息或其他謠言。


    

8.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僱用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時間緊、任務重,但用人單位依然要嚴格審查招錄的員工,確保不違反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重要提示


根據高檢院和省檢察院工作要求,畢節市人民檢察院群眾來訪接待場所暫時關閉,改以來信、網絡和電話方式接待群眾來訪。疫情防控期間,我院將按照“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的要求,及時辦理和回覆答覆群眾反映的控告申訴事項,依法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涉及企業業主和員工的訴求開設綠色通道,及時辦理回覆,盡最大可能降低疫情給您帶來的不便。向人民檢察院反映訴求,可通過以下途徑:

1.郵寄信件。請將申訴(控告)書、身份證明、證據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書等材料郵寄至:畢節市金海湖新區香田村畢節市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部,郵政編碼:571700。

2.登錄網絡。請登錄12309中國檢察網(www.12309.gov.cn),根據系統提示完成註冊和反映訴求操作,並將申訴(控告)書、身份證明、證據材料及法律文書等壓縮後作為附件上傳。也可在手機上下載“檢察12309”APP或關注“12309中國檢察網”微信公眾號完成以上操作。

3.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工作日期間,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可提供法律諮詢、案件進展查詢等檢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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