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查驗你的身份證,查驗時我們必須注意的問題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驗你的身份證核對身份信息

我們經常可能在車站、碼頭、機場、地鐵等公共場所,或在馬路上遇到警察設卡查驗身份證,核對身份信息,那什麼情況下警察需要查驗公民身份證,核對身份信息呢?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查驗你的身份證,查驗時我們必須注意的問題


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法律依據,及查驗時機:

一、《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

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居民身份證法》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隻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才能查驗。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其職務,如果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就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

需要注意的是:警察查驗身份證無需告知查詢原因

由於被查驗的公民在被警察攔住時,不可能知道警察是否在依法執行公務,因此如果該公民懂法,就有可能援引這個條件來要求警察告知其是否在執行公務,以及執行公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法的哪一條。但是,這種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迄今為止,尚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時必須告知查驗的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沒有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中也沒有規定。

雖然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之前,有義務告知做出處罰的法律依據,但是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此不能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從常理來看,如果警察正在執行秘密偵查任務,比如排查混入境內的恐怖分子、國際毒販、被通緝的殺人犯等,確實沒必要更不應當告訴被排查者他在執行什麼任務,依據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否則可能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給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二是在查驗前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但是出示證件不是絕對的。這個執法證件一般是指人民警察證,以證明他是真警察而不是假冒警察。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警察不主動出示,則被查人員有權要求警察先行出示。後面我們要講到,可以不出示警察證的情形。

三是認為被查驗者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無論是上引《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所列舉的前四種情形中的哪一種,對方都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警察才能查驗其身份證,否則即無權查驗。如何認定違法嫌疑下方有介紹。

二、《人民警察法》相關規定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民警察法》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這兩條規定,警察有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的任務和職責,而要預防違法犯罪活動,在人流密集的場所查驗居民身份證,無疑是一種既不明顯干涉公民自由又能夠將隱藏於人群中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排查出來的比較簡便的方式,遠比檢查公民的身體或者搜查公民隨身攜帶的物品等,更容易被人接受。

該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警察認為公民有違法犯罪嫌疑,並經出示相應證件,就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而盤問的第一步,當然是查驗居民身份證,以確認該公民的身份。如果某公民連居民身份證都拒絕出示,則只能加深警察的懷疑,甚至會被警察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為由,強行帶至派出所繼續盤問。

至於其中“經出示相應證件”,因身穿人民警察統一制式服裝本身就能表明警察身份,其效果與出示人民警察證是完全一樣的,因此也沒必要專門出示人民警察證。只有警察身著便裝執法時,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來表明其警察身份。

換言之,從實質解釋來看,由於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警察向公民表明其警察身份,以消除公民的合理懷疑,而身穿人民警察制服,與出示人民警察證,都足以表明警察身份,因此,無論是“出示相應證件”還是“身穿警察制服”,都表明警察執法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糾纏於這兩者形式上的區別,在法律上毫無意義。

正因為如此,該法第二十三條才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在該條中,身穿警察制服與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不是警察執法時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而是滿足一條即可,儘管在通常情況下,警察執法時既會身穿制服又會攜帶人民警察證。

如上文所述,如果被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非要懷疑身著警察制服的人是假警察,則即使後者出示了人民警察證也仍然難以起到證明自己是真警察的效果,因為人民警察證也可能是偽造的。

三、《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修正的《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履行防範恐怖襲擊的各項職責。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或者雖然遭受恐怖襲擊可能性並不大,但一旦遭受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包括了身份檢驗這個基本檢查。

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迅速進行調查。”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並留存其簽名。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根據這兩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某地有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報案,或者自己發現有恐怖活動嫌疑後,如果認為需要調查核實,就應當迅速進行調查,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或傳喚等。其中,查驗居民身份證,就是排查恐怖活動嫌疑所必經的第一步。

可想而知,警察在依據《反恐怖主義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不可能告知對方他們是在排查恐怖分子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不可能透露與恐怖嫌疑有關的任何信息。雖然一般公民不太可能知道警察是在排查恐怖分子,因而可能想不到安全形勢嚴峻或者問題重大,但是這並不代表警察有義務告知他具體的法律依據,也不是公民可以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證接受查驗的合法理由。

瞭解了警察查驗公民身份信息的法律依據,接下來我們瞭解一下其它相關的幾個問題?

為什麼查驗身份證:

有人認為,警察盤查跟查驗居民身份證有什麼關係?作為常識,警察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時,當然得首先確認其身份,而確認身份當然得首先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警察是不是一定要出示警察證?

公安部2008年11月頒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中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也就是說,警察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穿著警察制服,一種是出示人民警察證,當警察穿著制式服裝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就不是必須的,可以出示也可以不出示。

如果認為警察制服是假且是假警察能不能不配合?

有人認為,警察制服可能是假的、不可信。但是,人民警察證更可能是偽造的,隨身攜帶一張偽造的人民警察證,要比身穿警察制服去假冒容易得多、安全得多。並且,如果懷疑警察是假的,可以撥打110查證,懷疑警察有假並不是公民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證的合法理由。

自己認為自己沒有違法嫌疑能不能不配合?

警察懷疑被查者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來初步確認或者排除這種嫌疑。只要有這種嫌疑,就可直接適用第十五條羅列的第一種情形,而沒有必要適用第二、三、四種情形。第二、三、四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出現“違法犯罪嫌疑”字樣,但是,如果完全沒有違法犯罪嫌疑,包括有可能即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就完全沒有理由查驗居民身份證,因此,第二、三、四種情形其實只是對第一種情形的補充說明,即使沒有這三種情形的羅列,也不妨礙第一種情形的適用。而作為被排查到的公民,由於不可能知道警察是否在執行現場管制任務、是否發生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是否是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是根據《居民身份證法》還是根據《反恐怖主義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執行任務,以自己正在馬路邊、不在火車站等理由拒絕接受查驗,也是不夠妥當的。綜上,只要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懷疑對方可能有違法犯罪嫌疑,就有權要求查驗其居民身份證,公民則無法根據目前的《居民身份證法》拒絕接受查驗,也無權要求警察說出具體的法律依據,甚至都不宜堅持要求對方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民遇到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怎麼配合?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公民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有利於保障自身權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廣大群眾儘可能隨身攜帶身份證,並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也不用緊張,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在法治社會,人人都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主動配合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也是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體現。

公安機關對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有什麼要求?

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首先要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在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因情施策,確保安全。對於個別民警執法不規範的問題,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教育、及時糾正、及時處理。

公民認為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不規範怎麼辦?

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公安機關對公民的舉報投訴將認真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遮掩、決不袒護。公安機關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如何解決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

公安機關對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問題歷來高度重視。近年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違法犯罪活動,大力推進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工作,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不斷加強監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公安機關、各用證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共同努力。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涉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力度,不斷提高居民身份證管理服務水平;對冒用身份證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黑名單制度,列入不誠信人員名單。各用證單位在為持證公民辦理相關業務時,要利用好居民身份證人像、指紋信息比對、掛失信息核查等技術手段,認真核驗證件真偽,嚴格履行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嚴防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公民個人要依法領證,一人只領一張證,同時增強安全意識,防止丟失被盜;要合法用證,不要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查驗你的身份證,查驗時我們必須注意的問題

民警現場盤查遇執法對象未攜帶身份證件?

(一)及時核對

如執法對象未帶居民身份證,當場盤問其姓名、年齡、住址等相關信息及時核實身份,必要時使用手持警務設備進行查詢,或報告指揮中心,請求協助核查。

(二)帶回盤問

提供了身份證信息,但現場不能有效核對查驗的,或無法提供身份證信息,且不能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繼續盤問情形的,依法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公民如果拒絕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會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查驗你的身份證,查驗時我們必須注意的問題

結束語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查驗公民居民身份證,而公民則有接受查驗的法律義務;拒不接受查驗的,可能會被強制傳喚至公安機關。

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雖然被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可能耽誤一些公民的時間,但是這是警察排查嫌疑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

配合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的法律義務。同時,公安民警行使查驗身份信息,也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為什麼歲月靜好,因為有他們始終負重前行。我們每一個酣睡的夜晚,都離不開公安民警這個“守夜人”!

當我們的身份信息被查驗時,讓我們理解警察,並積極配合他們吧,必竟他們是為了我們大家的安全,為了社會的安定,必竟我們被查驗後就可以回家了,但是他們必須得繼續工作直到任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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