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重點監管!泉州:疫情期,這幾種行為將被列失信……

今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泉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佈《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切實加強

信用監管和司法懲戒工作的通告》

為了更好地適應泉州市當前的疫情防控形勢出現的新變化,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及《福建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紮實做好“六穩”工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復工復產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現就違法行為人的信用監管和司法懲戒措施,通告如下:

01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或者法人、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記錄、公示相關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履行的,列入失信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故意隱瞞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或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傳播病原體的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2.拒不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在有關場所不配合體溫檢測、身份核查登記;離家外出進入公共場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聽勸導,引發場所秩序混亂的;

3.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虛假廣告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4.製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護用品及醫用衛生材料的

5.非法販運、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6.哄搶、侵佔、挪用、損毀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7.違反有關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農貿市場、公共交通、藥店等重要場所未執行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經督查拒不整改的;

8.惡意造謠傳謠,編造、轉發、傳播不實信息,嚴重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9.非法聚集、滋擾鬧事,妨礙醫療機構、疫情防控檢查點的正常秩序;故意傷害、毆打、恐嚇、侮辱、誹謗醫務人員、防疫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能工作人員的;

10.違規處置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未對被傳染源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強制消毒處理,嚴重汙染環境的;

11.拒不執行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其他行為;

12.復工復產工業企業未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造成聚集性疫情發生的;

13.拒不執行或有阻撓執行行政機關針對上述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命令的行為。

02

有關機關或部門與人民法院對列入失信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將依法依規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失信懲戒,並鼓勵實施市場聯合懲戒。

1.在行政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適用社會信用承諾等便利化措施;

3.在政府採購、公共資源配置、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活動中作相應限制;

4.限制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支持以及參與表彰獎勵;

5.依照有關規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以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消費等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進入特定市場、行業或者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7.國家、省、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03

對重點監管對象和失信行為人的信用信息管理

1.信息歸集。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各地各部門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信用信息歸集工作,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及時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福建泉州)“疫情防控專欄”向社會公示;存在前述失信行為的個人失信信息,將以適當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公眾號等媒體,予以公佈。

2.信用修復。法人、其他組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進行修復;納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關失信信息的撤銷、刪除,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9條至第12條的規定執行。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結束之日止終止。疫情結束後,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的法人及個人的信用信息修復,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執行。

THE END

審核:吳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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