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涼山市場監管部門:剎住“哄擡物價”風 根治“假冒偽劣”氣

為切實加強全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市場穩定,堅決剎住“哄抬物價”風,根治“假冒偽劣”氣,全州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從嚴從快查處各類違法行為,近日公佈了第二批七個典型案例。

案例1:涼山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14日,州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會同價格與收費監督檢查科,對西昌某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經營的四川彩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5g*20袋的複方板藍根顆粒的購進價為7.5元/袋,銷售價為23元/袋,差價率為206.67%。

經查,上述藥品的差價率高於同規格的複方板藍根顆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西昌某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四川彩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5g*20袋的複方板藍根顆粒的行為,涉嫌哄抬價格。

目前,州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已對此立案調查,並責令該公司暫停銷售涉案產品。

案例2:西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1月26日,西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西昌市輿情中心轉來線索:西昌某零售連鎖藥業有限公司某大藥房高價銷售口罩。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證照齊備,藥店櫃檯上有輿情中所反映的高價口罩(註冊商標為“保為康”國際過濾式防塵口罩)一袋(10只)。

經查實,該藥房於2020年1月22日以8.5元/只、85元/袋的價格從西昌市一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的。該藥店分別以15元一隻、150元一袋的價格銷售以及以25元一隻、250元一袋的價格銷售,在銷售過程中該藥店未進行明碼標價銷售。

目前,西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大藥房涉嫌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銷售口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大藥房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5天、沒收違法所得1378元、並處罰款人民幣689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普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1月28日,普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普格縣黃某商店正在銷售無中文標籤標識的口罩,且未對口罩進行明碼標價,普格局執法人員當場對其店內存放口罩進行了查封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黃某商店未明碼標價的行為作出罰沒合計42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喜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1日,喜德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該縣某建材門市違規銷售一次性防護口罩。

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其銷售貨架上發現標識為山東省漂安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經查,該建材門市經營範圍:五金、建材、潤滑油,無銷售口罩等防護用品資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給予當事人罰沒合計202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布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2日,布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縣某精品店進行檢查,在該店發現標識為廣東省東莞市以安勞保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

經查,上述口罩進銷差價率為138.10%,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嫌哄抬價格。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47.3元,並處罰款人民幣1847.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甘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4日,甘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大隊接到12315消費者投訴稱,該縣團結北街某商店馮某某涉嫌哄抬價格。

甘洛局執法人員迅速對其展開現場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摺疊式顆粒防護口罩未明碼標價。經查,該批口罩進銷差價率為81.82%。馮某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整改,並給予罰沒合計201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金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8日,金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百貨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貨櫃內存放有“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執法人員向店內負責人詢問口罩相關的進貨手續,黃某某提供不出該批口罩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進貨票據,也不能說明進貨來源。

經清點,店內存放有品名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飄安”牌口罩,規格為20個/袋;內外包裝上標註有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註冊證編號:豫食藥監械(準)字2014第2640367號,執行標準:YZB豫0190-2009,適用範圍:醫用,生產批號:20191005,生產日期:2019年10月6日。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上述口罩全部予以查封扣押。根據河南省飄安集團有限公司文件飄安字(2020)005號《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關於“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產品聲明》的內容,該百貨行銷售“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並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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