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女子罹患甲狀腺癌 投保30萬重疾險卻慘遭拒賠!法院也幫不了她

買的保險不理賠?80%是健康告知出了問題。很多人在投保時不注意健康告知,胡亂回答或者隱瞞告知,導致需要理賠的時候傻眼了:保險公司拒賠了。今天小編分享一個案例:一女士投保健康保險,因健康告知只如實告知了一半,導致保險直接拒賠!一起來看看!


女子罹患甲狀腺癌 投保30萬重疾險卻慘遭拒賠!法院也幫不了她


真實案例

2017年,湖北武漢的顧女士在當地的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30萬的重疾險。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環節中,保險公司根據列表詢問了顧女士健康告知中的各種問題。當保險公司詢問顧女士“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和“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時,顧女士回答了否。當保險公司詢問“您過去五年內是否曾住院檢查或治療(包括入住療養院、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郭女士勾選了“是”。

怎麼回事呢?原來在2016年,顧女士曾因在醫院體檢被檢查出甲狀腺雙側葉結節,雙側頸部淋巴結後去做了超聲檢查,被查出雙側葉甲狀腺實質性病灶和雙側乳腺增生。2017年,顧女士因聲帶息肉住院接受治療。之後的體檢中,甲狀腺超聲顯示顧女士有甲狀腺結節,建議定期行甲狀腺功能、甲狀腺彩超檢查,建議她進行動態觀察。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發現了:顧女士的健康體檢明明有異常,而顧女士卻在健康告知中回答了否,雖然健康告知中詢問她是否在5年內住過院,她回答了是,但是隻能說明顧女士的健康告知只說了一半實話。

雖然當時保險公司給顧女士下發了體檢函,但是由於顧女士填了健康告知,所以保險公司下發的體檢函內並沒有甲狀腺的檢查,保險公司要求體檢,並不會讓人進行全面性的體檢,而是針對投保人告知的情況以及可能併發的情況進行體檢。保險公司根據顧女士提供的健康告知和體檢報告,對顧女士做出了承保結論,顧女士的合同也從那時候開始生效。

2018年年底,顧女士因婦科疾病去醫院就診,順便複查了甲狀腺,被確診為甲狀腺惡性腫瘤,當天進行了雙側甲狀腺切除手術。顧女士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以顧女士未履行健康告知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合同,並不承擔保險責任,不予退還保費。

顧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顧女士在投保前知道自己有甲狀腺的疾病,但是在健康告知時並沒有將如實告知。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和拒賠30萬保險金合理。顧女士之後上訴二審法院,顧女士敗訴。

女子罹患甲狀腺癌 投保30萬重疾險卻慘遭拒賠!法院也幫不了她

案例分析

顧女士之所以會敗訴,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是因為顧女在投保前做了體檢,然而並沒有將體檢異常告知給保險公司。雖然有一部分照實回答,但是卻隱瞞了一部分內容,屬於未如實告知。故保險公司不理賠是合理的做法。

買保險為什麼要如實告知?

不實告知不僅可能會無法理賠,影響原承保結論的保險公司還有權解除合同。大數據時代,一家保險公司的拒賠或拒保記錄可能也會影響其他保險公司正常承保。

買保險的初衷是為了一份保障,切勿抱著僥倖心理隱瞞病情,等到出險後無法理賠才追悔莫及。沒有如實告知,就觸犯了《保險法》,同時自合同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的三十日內,有權解除合同。雖然有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但是這個屬於保護消費者的內容,而不是消費者可以利用這個隱瞞告知的內容鑽空子然後向保險公司索要理賠,這樣做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不退還保險費。

女子罹患甲狀腺癌 投保30萬重疾險卻慘遭拒賠!法院也幫不了她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買保險前是否需要去體檢?

很多人認為,買保險前應該先去做個體檢,這樣在進行健康告知的時候不會出錯。買保險前需要進行體檢嗎?其實,買保險前最好不要體檢。只要投保前沒有什麼大病史,在保險公司那裡就會默認投保人是健康的。即使沒有體檢,保險公司也不會以沒有事先體檢這個理由拒賠。

另外,目前健康保險的核保採用的是有限告知,只要對自己知道的內容,對健康告知裡面提及到的內容進行回答就可以了。相反,如果進行了體檢,萬一查出了指標異常,就會影響到承保結果,反而增加了風險。

結語

很多人擔心買了保險不能理賠,要想保險順利獲得理賠,投保時一定要做好健康告知,以免理賠之路受阻。好了,今天的案例文章就分享到這裡,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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