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國家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公司還收費買賣呢?

用戶709534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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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也是看性質的,不是所有的車位都是歸開發商,也不是所有車位都是歸全體業主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對車位、車庫的規定是這樣的: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屬於開發商的車位才能買賣,屬於所有業主的車位開發商沒有資格買賣或出租。


商品房配套的地下停車庫,通常都是產權車位,即開發商可以買賣或出租的車位。


產權車位的期限和房子一樣是70年,期滿自動續約,還是相當靠譜的


地下公攤車位歸業主共有,業主大會自己決定使用方式和收費標準。


人防車位屬於國家,這類車位只能租,且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


地上規劃內的車位,開發商可以出租,規劃外的,除非經過業主審批不然是不能買賣、出租的。


51哇房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糖先生o


其實關於“小區內的停車位歸業主所有,物業是否能夠收費買賣”的問題,我們先來看物權法的相關解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小區內的停車位是部分歸業主所有的,並不是全部,也就意味著部分共有車位物業是沒有權利出售的。所以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業主所購買的車位是否是業主共有的,本身可能就是免費的。我們來看看哪些情況是物業無權干涉的。

1、公攤的地下車位

有些開發商在銷售的時候就明確說明了地下停車位已經算在全體業主購房的小區公攤面積裡了,簽訂合同以後從法律上說地下停車場的產權就是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開發商就沒有權利把產權轉讓給任何物業或個人。而物業公司只能通過與業主協商對停車位的使用權收取管理費,但絕對不能買賣。

2、路面停車位

也就是《物權法》中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車位,這類停車位絕對是歸業主所有的。像小區所轄內的沿街道路、小區內道路、公園綠地等等,停放車輛所產生的收益可以由業主和物業協商分配。

2、人防停車位

這一類車位比較特殊,如果是建在小區內,產權也是歸政府所有的。國家也秉持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沒有轉讓權。雖不是業主共有產權,但是可以向開發商或物業承租。有的開發商打著出租70年看視產權使用期限的變相出售產權,而國家規定租賃期最長是不能超過20年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是無效的,所以這點值得注意。

一般情況來看,小區裡的部分停車位都是需要購買的,並不是所有停車位都是全體業主共有的。而當出現異議時應注意以上幾種停車位產權類型,瞭解清楚才能避免跟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MR火羽白


你好,首先糾正一下,小區的停車位並不全是業主所有,另外一個並不是物業在進行買賣,具體原因如下:

小區停車位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主要有四種停車位: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不計入公攤,可出租或者出售給業主使用的。

物業公司有買賣資格麼?

我們看所有的車位,裡面並沒有物業可以插手的地方,因此物業是沒有資格對停車位進行買賣的,至於有些人說物業在賣車位,最有可能就是開發商通過授權委託物業公司進行買賣,合同上的賣家也只能是開發商。

物業能否收取小區停車費?

物業收取停車費用,是有先決條件的,應當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再委託物業代為收取停車費,物業同時可獲取相關服務、維護費用。如果小區物業未徵得業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車費,屬於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以上是我的回答,若有疑問,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掃黑除惡,物業當先處理!


緣福88179


小區不僅地上停車位為業主共有,地下停車位也與地上停車位一樣應為業主共有!

隨著時代的發展、汽車的普及,停車位建設已成為現代居民小區的必備配套的公有工程之一,猶如給排水、供電、氣、供熱、通訊、電視、道路、草坪、健身房、傳達室、文體活動室等工程均為小區的必備配套公有工程並為業主共有,因為這些在小區規劃設計中早就確定了,並納入工程預決算造價之中,是小區房產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因此一旦購房,業主同時取得了小區道路、草坪、廣場、藍球場、乒乒室、傳達室、健身房、其他文體活動室、供電、給排水、供熱、電視、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共有權,因停車位也是公共設施,所以同時也取得了停車位的共有權……。

凡是規劃設計確定的並納入小區工程預決算造價之中的工程項目,均是小區工程的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除業主購得的住房為私有外,其他為住房配套服務的工程設施均為業主共有,如小區道路、草坪、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通訊、電視、等均為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與道路、草坪、給排水系統……等性質一樣,當然也為小區居民共有,不可能是例外……。

現在開發商利用自已管控的物業,將小區公用工程中的屬於業主的停車位,截留下來作私有,賣、租、管,相當於截留業主的草坪、道路(如佔半條道路作停車用,再收業主的停車費),作收費而獲利,顯然是無權的,不合理的……。

開發商截留了業主的地上、地下停車為自巳所有,出售、出租、進行管理,這顯然是行不通的侵權行為,出售停車位是二次出售,是侵佔,是混水摸魚,因而違反物權法,引發物權方面的嚴重矛盾、混亂……。

停車位所有權的混亂現象,是設計問題、還是開發商問題,還是物權法歧義,還是有關法的漏洞,還是有關鑽法規的孔子……應該或許都有,但主要原因,是開發商鑽了孔子,利用自已管控的物業,截留了業主的停車位,佔為私有……。

其實這問題好解決,只要糾正開發商的侵權行為即可,今後法規明確,停車位是居民小區工程規劃設計建設的配套工程,同時納入小區工程規劃設計預決算總造價之中,並作為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的定價的依據,停車位一律屬於業主所共有,否則發生開發商越權在業主的土地使用權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車位為開發商自已所有……。

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即開發商沒有通過規劃設計,而自費擅自在業主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車位的可能是不存的,也就是建造的地上、地下停車位是未經規劃設計,並未納入工程預決算之中的情況是不存在的……。所以凡是小區的地上地下停車位是經過規劃設計,並納入小區工程的預決算中的,一定是小區建設的組成部分,否則建造的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屬違章建築,是非法的……。

總之地上、地下停車位均為現代居民小區房產配套工程之一,並納入小區房產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決算總造價之中,構成小區住房總造價的一部分,猶如,水、電設施、道路、草坪,廣場等……業主雖未直接購買,但均為購房業主所共有,所以買了小區住房,小區配套的公有停車位也同時取得所有權……。


波茨開羅


社會管理要一杆子到底,由居委會管理。不取消物業遲早一天要出問題。現在的小區沒有黨的陽光,國家政策得不到落實。物業什麼多賣。多整出個車位能買好價錢。什麼多收,居民苦不堪言。。


南渡世家楊


業主說不上話,物業和社區人員溝結把小區變成他們賺錢好工具。


三包旺


關於“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說法,並沒有找到出處。

買房子要付出很多錢,然後才有了產權證,房子才屬於業主。沒有支付還想擁有小區內停車位的產權,怎麼可能有這麼好的事情發生。

所以,“國家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這個前置,本身就站不住腳的。

物權法倒是有規定,小區內的車位首先要用於滿足業主的需要,這是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範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被計算在分攤面積範圍之內,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實際上,車庫一級停車位,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並不屬於業主所有,所以物業公司可以做收費買賣。

這個收費買賣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車位出售,一個是管理費收取。

車位出售是產權的轉讓;管理費收取是單純的每個月車位租金等,也就是物業負責衛生、安全等事宜的費用。


波士財經


我去你家當保姆 然後說 你家院子是我的 想回家 想停車 先給我錢💰 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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