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为什么有些不发加班费和奖金,反而还要退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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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纪律要求中,无论是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是上级没有明文规定发放的,一律不得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退回,这是硬性规定。

有一种情况是,面上确有有的没退的情况,这与单位是否重视有很大关系。有的因为被查出不退不行的,有的没被查出,但单位主动处理的,有些单位有侥幸心理,加上害怕职工不配合,暂时没有处理,但不代表可以不退的,一旦被查出,处理会很重的。

目前,有关财经纪律的要求非常严格,尽管个人不理解,但没有什么道理可讲。像可以发的福利,限制也非常严格,不是怎么发都行,经费不足的照样不能发或足额发。


公考小助理


加班费则是针对加班的这段时间,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

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并不适用《劳动法》,在《公务员法》中明确了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作为在编人员,如果单位不发放加班工资,并不违反相关法规。

至于要不要退还之前发放过的加班工资,就要看当地的政策了。因为国务院并没有规定说可以还是不可以发加班工资,一些领导为了防止触碰八项规定的红线,就要求将之前发放的加班工资都收回来。

而关于奖金,因为除了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精神文明奖,很多地方政府还根据当地情况设置了一些其他奖金,而这些是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并未批准认可的,因此属于不符合规矩的奖金,对于不合理的奖金当然要退还。

但是,目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在很多地方都只是中等偏下水平,在要求退还奖金的基础上,如果不对基本工资进行合理调整,也会挫伤很多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社会整体发展也不利。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穷则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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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电


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发放待遇,除了上级明文规定可以发的比如工资、工会福利等项目外,其他不在政策目录允许范围之内的,都不允许擅自发放,一旦查出必须退还,并且主要领导还得担责受处理。

像加班费,目前根本没有发放的政策依据,因此无论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现在都不能发加班费。不过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明确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可以考虑发放加班补助。这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找到发放加班费的唯一依据,但发放的前提是先补休,不能补休才能发放。对于这个政策,目前各地都在观望,没有进入实操状态,下一步是否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不得而知。但至少当下,是不允许发放加班费的,发了就是违规。

事实上,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都由国库发放,每用一分钱都必须报批,并由国库统一支付,根本没有违规发放的机会。唯一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是一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有经营收入,在财务分配上有一定自主分配权,但在发放过程中也需遵守相应的纪律规范,不是想发就能发的。小公这里有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此前允许经营人员按业务抽取提成,后来在巡查时被发现问题,全部要求退还,一下子退了五六年的经营提成,很多人因此损失好几十万,单位一连串领导也受了政纪处分,为此叫苦不迭,可叫苦有什么用,政策在那里,谁也没办法。

更何况,现在很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营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由国库按照单位实际需要发放待遇,单位自主权全部被收回,实际上已经不可能违规发放加班费、除年终绩效之外的奖金等待遇。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多数地区已经不可能存在。


80后小公


《劳动法》不是法吗?加班不能依据吗


朕66666666666666666


这个在巡察工作里面应该是违规的,乱发津补贴,不单是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该也是吧。一经巡察整个单位的工作作风都会改变。只要是带钱的,可发可不发那就不发,不能发的坚决不发。能发的也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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