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平潭發展持續被動減持引投資者擔憂 此前重大重組事件曾陷內幕交易

中國網財經2月26日訊,2月25日晚間,平潭發展(000592.SZ)公佈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山田實業為其非控股股東融資業務提供擔保所質押的公司部分股份,因其非控股股東存在未能履行融資業務相關協議約定的情形,可能繼續被質權人廈門信託實施違約處置,原擬於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以集中競價方式被動減持。截至目前,此次減持計劃尚未實施,山田實業未減持公司股份。

被動減持引投資者擔憂

公告披露稱,公司於2020年2月25日收到山田實業的告知函,獲悉山田實業收到質權人廈門信託提前終止前述減持計劃並下達新質押股份處置指令的通知。質權人廈門信託擬於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實施違約處置公司股份1931.7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9999995%;擬處置價格為不低於每股2.2元。據此估算,廈門信託合計套現4249.92萬元。

廈門信託實施違約處置最早源於2019年3月,據平潭發展公告,因公司控股股東山田實業將持有本公司的21,420.89萬股股份(佔山田實業所持本公司股份的39.29%,佔公司總股份的11.09%)質押給廈門信託,為其非控股股東融資業務提供股票質押擔保,因山田實業的非控股股東存在未能履行融資業務相關協議約定的情形,山田實業質押的部分股份可能被質權人廈門信託實施違約處置。

中國網財經記者經統計發現,截止2020年1月17日,山田實業所持有的平潭發展股份已經被動減持約1.82%。根據公告,廈門信託對於山實業質押的部分股份存在繼續被動減持的可能。這令投資者擔憂會對股價不利。

股權轉讓一波三折收深交所關注函

公開信息顯示,山田實業為平潭發展第一大股東,而香港山田和中核資源集團分別持有山田實業60%、40%股權。此前劉平山通過其女劉好委託,行使劉好持有的香港山田51%股份的全部權利,並間接控制平潭發展27.22%股權。

據平潭發展此前公告,公司實控人劉平山之女劉好將其持有的香港山田51%股權轉讓給孫仕琪,轉讓價約3.51億港元。在收購的第二天,孫仕琪又通過表決權委託方式,將其享有的香港山田全部表決權委託給平潭發展副董事長王志明行使。香港山田持有山田實業60.00%股份,為山田實業控股股東;山田實業持有上市公司27.22%股份,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此外,王志明持有香港山田49%的股權。王志明因此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

公告顯示,孫仕琪與王志明於2019年3月14日簽署了《表決權委託書》,孫仕琪通過表決權委託的方式將其享有的香港山田全部表決權委託給王志明行使。

為何王志明沒有直接受讓香港山田51%股權?孫仕琪又為何在出資受讓51%股權之後又立即將表決權委託?這一系列舉動引來深交所的關注。

平潭發展在回覆深交所的關注函中指出,孫仕琪受讓股權系財務性投資,而王志明願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但無受讓香港山田股權的資金安排,也無相關計劃,故未直接受讓股權。

據平潭發展回覆函披露,孫仕琪為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夥人,擔任上海合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虛實業)執行董事、經理職務及上海合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務,並持有上海合虛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而此次購買的資金來源於其個人借款3.6億港元,年利率5%。換言之,孫仕琪依靠全額民間借貸支付此次交易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孫仕琪及其控股的上海合虛實業在2019年曾一度謀求亞星化學第一大股東地位,但最後在上交所的問詢下由於客觀條件未滿足而被解除協議。

公開資料顯示,孫仕琪控股的合虛實業子公司為上海合虛諮詢有限公司在2018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原因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同時公司還存在違反稅收管理的情況。

重大重組事件陷內幕交易

另外,平潭發展原實控人劉志山自2015開始就在謀求轉讓其通過山田實業對平潭發展的控股權。2017年8月10日,平潭發展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進展公告》稱:控股股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可能涉及到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公司將從2017年8月16日開市起繼續停牌。

日前該起重組因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據中國證監會網站24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顯示,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廣東證監局認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重大事件,同時構成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2日,公開於2017年8月9日。相關人員袁斌、沈渭東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分別被處罰46萬元和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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