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征地拆迁中,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司法强拆

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常常会因为补偿不满意,补偿太低而拒绝搬迁。但是征地拆迁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一项行政活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可能会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强拆与否的决定权。一方面是限制行政机关的乱作为,另一方面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征地拆迁中,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后,老百姓还能维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司法强拆行为时,需要相关材料审查此征收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该规定同时规定了司法强拆不予执行的七项情形。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此时,老百姓应该积极寻找征收补偿违法之处:

1.司法强拆也应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司法强拆之前应当催告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先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后,还要将裁定送达被征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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