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身份證長期有效了,你的身份證是不是該換了?什麼情況需要換

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10年、20年、長期3種。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週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長期有效了,你的身份證是不是該換了?什麼情況需要換


有以下情節的也應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在服役前沒有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退出現役後,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申領居民身份證。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的人,沒有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在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後,按照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

被判管制或獨立適用刑罰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以及被假釋的人,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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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下列情況時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

(1)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2)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3)公民需要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更正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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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註銷,為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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