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補償決定沒訴就被申請強拆?非訴執行中的這些機會千萬別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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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李晶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國有土地上徵收補償中強拆事件引發的矛盾不斷,其中不乏非訴執行案件。非訴執行用於拆遷是針對在規定期限屆滿,仍未配合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行政機關亮出的最後一把“殺手鐧”。在此階段,被徵收人往往已喪失大量救濟機會,一旦法院受理並裁定準予執行,則意味著司法強拆在即。那麼,是否進入非訴執行階段,被徵收人便毫無回天之力,沒有任何救濟方法了呢?被徵收人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應對這一“殺手鐧”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為大家介紹一些關於非訴強制執行應對方面的知識。


補償決定沒訴就被申請強拆?非訴執行中的這些機會千萬別放過

【非訴執行須合法,審查程序提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第28條第二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90號令中的這一條文正是對非訴執行的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非訴執行是針對未按徵收補償決定內容辦理相關手續、騰空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救濟權利的被徵收人,徵收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拆遷、騰空房屋的一種方式。

這種方式的出現,往往表明徵收工作進入後期,被徵收人面臨的是強拆在即。但此刻,被徵收人並不是一點辦法沒有,只能坐等房屋被司法強拆。

因為,本身非訴執行制度設計的初衷之一,是在於通過引入人民法院作為一個“審查者”,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過程的形式,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就算咱老百姓忘了或者錯過了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徵收補償決定行使救濟權利的機會,也不致於因這一重大的疏忽而受到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

非訴執行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與範圍,程序要求正當完備。我們可以由此入手,運用以下大家能輕鬆掌握的幾點內容,依法對徵收方申請的非訴執行提出合法性異議,在最後關頭盡力爭取更多時間和更大的利益。

【非訴執行申請的5大審查點】

一看申請主體:申請是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程序的啟動環節,是非訴程序的前提條件,沒有有權申請人的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無權主動啟動非訴執行程序。

根據590號令及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非訴執行的申請主體應該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而不能是任何其他主體。

二看管轄法院:依照前述《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補償決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

當基層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由哪一級的法院負責執行。總的來說,行政機關的申請都應當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由其受理決定是否執行。若管轄法院錯誤不當,法院亦不應該受理。

三看受理條件:法律對非訴執行的受理條件有嚴格的規定。依據《行政強制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能成為行政機關的“打手”,而是要做好“審查者”的角色。故被徵收人可以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提出異議。

四看履行催告:程序正當是行政行為本身必遵循的原則,非訴執行中也不例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經過催告程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書應在申請非訴執行前十日送達到被徵收人手中。由於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重大利益,所以必須進行催告,否則為程序違法。

五看時間期限:申請非訴執行的行政機關受制於一定的時間期限,需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進行申請。

參酌《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首先要保證給予被徵收人的履行期限已過、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期限屆滿,即6個月的起訴期限要經過。

其次要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

再次,根據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向被徵收人催告十日,這三個時間條件均需滿足,缺一不可。否則,非訴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據此提出異議。

聽證、詢問機會要用好:前述《規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很大程度上這是非訴執行階段最後也是最好的機會,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此期間積極主動指出違法點,提出異議,為自己多爭取時間維護正當利益。

一般而言,若被徵收人並未針對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法院在審查中多會給予被徵收人當面與法官、徵收方溝通的機會,很多地方會組織至少兩次的談話、詢問。

【非訴執行已啟動,申訴、賠償要熟悉】

提出申訴: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非訴執行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法行〔1995〕12號)規定,被徵收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這是目前對於已經啟動並進行的非訴執行強拆的一種通用的救濟途徑。

申請行政賠償:若不幸,大家已經遭遇了違法執行且已經造成了損害或者房屋已經遭到拆除,那麼還可以儘早申請行政賠償。

除上文提及司法解釋外,《行政強制法》第八條亦有相應規定被拆遷人若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所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盡力取得更多利益的重要救濟途徑,被徵收人應該在違法強拆結束後及時申請。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裁執分離”的狀態下,非訴強制執行的裁定雖由法院作出,但實際實施拆除行為的卻很可能是地方政府。

此時,若政府在實施強拆過程中存在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將法院裁定準予強拆的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一併予以拆除,或者在拆除過程中造成了室內物品的毀損,被徵收人仍有權依法起訴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進而主張行政賠償。

最後,在明律師還要提醒大家,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進入申請非訴執行階段,意味著被徵收人已經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房屋很有可能即將被強制拆遷。此時更是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當然,我們儘量不要亡羊補牢,而要在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期限內及時委託律師提起訴訟,避免難以挽回的局面變成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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