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犯罪,這份意見提出明確要求!

今天,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依法嚴懲插手物流運輸、生產偽劣醫用器材、哄抬物價等犯罪,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月26日上午10點,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出席發佈會並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犯罪,這份意見提出明確要求!

新聞發佈會主席臺。焦非 攝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揮,親自部署,多次主持重要會議、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機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結合自身職能,經過認真的研究,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現在,各地有一些企業陸續復工復產,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類法律問題。王洪祥介紹,針對這些問題,《意見》以相關法律和基本政策為依據,重點圍繞如何完善法規政策、如何規範執法司法、如何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如何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等方面,提出了12項工作舉措和具體要求。


《意見》稿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突出法治導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針對疫情防控、復工復產中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執法司法問題,按照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進一步細化明晰執法司法標準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二是突出問題導向,注重措施的針對性。針對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員工返崗、就業中面臨的一些新的情況新的問題,特別是急需的法治服務需求和保障,指導各級政法機關進一步提高政法公共服務水平,落實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突出精準導向,注重措施的正當性。

《意見》強調精準執法,一手抓嚴厲打擊,一手抓“溫情執法”。區別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中出現的嚴重犯罪、一般違法犯罪和企業、民間發生的各類糾紛等各種不同的情況,嚴格執法司法政策與標準、界限,該嚴懲的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該從寬的要依法從寬,該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風細雨的思想工作,嚴格防止過度執法、粗暴執法,既體現嚴厲打擊,又體現人文關懷。


打擊插手物流運輸、生產偽劣醫用器材、哄抬物價等犯罪


對於群眾關心的復工復產期間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這樣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意見》作出了哪些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將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來提供司法保障?


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犯罪,這份意見提出明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徐想 攝


對此,張述元表示,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見》對懲治疫情和影響復工復產的犯罪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也提出了相關的任務。人民法院主要從兩方面採取措施:一是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相關犯罪,二是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相關犯罪


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日前“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


主要包括——


依法嚴懲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這些黑惡勢力犯罪,包括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


依法嚴懲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


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這樣非法經營的犯罪;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進行。


疫情發生以來,湖北、江蘇、山東等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要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地適用法律,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


具體包括:


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


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


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意見》中明確要慎用強制措施,最高法在這方面有什麼樣的具體舉措?


張述元介紹道,疫情防控期間,關於慎重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意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人民法院來講,主要表現在審判階段採取一些強制措施,以及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怎麼樣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此,2月3日,最高法發佈了專門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切實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企業難以復工復產的,或者是導致企業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的,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執行方案。“也就是說,在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


具體措施上,張述元舉例表示——


在對不動產和機器設備進行查封時,儘量做到物盡其用,“活封”,不要封死。


對於申請執行人是困難企業的,要加大執行的力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困難企業的,要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共渡難關。


“在積極推進復工復產的同時,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其他因素,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如申請執行人急需用錢治病或救命,還是應當以生命健康保障為優先,不得隨意以復工復產為由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張述元補充道。


會上,張述元還介紹了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無接觸開庭”。為了及時高效辦好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實現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不打烊,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實行網上立案、網上開庭、網上輔助執行,提供無接觸的司法保障和訴訟服務,這對於企業的復工復產,解決有關企業的矛盾糾紛和民商事案件非常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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