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两高:一般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别给予回应。

妨害公务犯罪应把握对象和范围,不符条件的另行处罚

有记者提问,在办案中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村民、物业保安等实施的检测、隔离等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前述“两高”负责人指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前述负责人认为,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还有记者提问,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有的地方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发布的居家隔离14天通告,是否可以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从广义理解。前述“两高”负责人表示,这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也是突发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来源。

前述负责人认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同时,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一般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前述负责人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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