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岳飞
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该怎样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足额出资的股东:
其他已缴出资的股东有权依据【合伙协议】追究未依约定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作为接受股东出资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依法追究未依约定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处于破产清算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其欠缴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糊涂时涂糊不
这个问答的本质是公司章程的范畴和公司法律规范的内容!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双重约束!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中小企业的股东出资方式多以货币出资为主,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以看出,公司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写得太笼统,具体执行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现实生活中,未能按期出资的股东,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且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部门会批准同意。也就是说,股东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明日复明日”,且合法化!其他股东和老板莫要急,且听下文为你解忧!
关于偿债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的,相关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上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其偿债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二、公司章程对未足额出资股东的限制
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偿债义务不受任何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公司章程可以补充。笔者建议,公司生产经营分红应以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虽然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应当享受分红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未出资的股东没有分红,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以其实际出资的比例享受分红权!
一方面,未足额或者未出资的股东,其法定偿债义务不会因为是否出资受到影响,不耽误其履行法定偿债义务!
另一方面,未足额或者未出资的股东分红权甚至投票权受到其出资的多寡决定。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股东的权利可以合理合法的做到平衡!同时,长期沟通后,股东依然不愿意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考虑让其退出!
三、综述
追究股东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只有在法定偿债义务产生时才有意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追究责任和处罚不是目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保障股权权益公平合理才是大家追求的目标!
顺通财税段贤明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均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其在末出资额范围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