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熱點問題」公司的法人跑了怎麼辦?


「熱點問題」公司的法人跑了怎麼辦?


公司的“法人”,是現實中大家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一種俗稱,也可以理解為公司的負責人、老闆。在經濟往來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法人跑路、人去樓空”的現象,這往往讓當事人的債權變成了一場空。有的債權人就只能自認倒黴,放棄追究了。在這裡,給大家做個簡單分析,談談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出現,以及出現了之後如何來處理的法律常識。(不含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責任問題)

第一,在經濟往來中要有充分的防範意識以及證據意識。

不要怕麻煩,也不要怕得罪客戶,應該先訂立完備的合同;嚴格執行發貨、收貨的簽收手續(合同中指定簽收人);發貨後及時跟進、保持溝通;儘量在所有的往來和溝通中注意保留證據,以防意外的發生。這樣,有了充分的準備和完整的證據材料,即便是對方的負責人跑了也不會太影響己方維權。

第二,不要怕打官司。

有的企業擔心人都找不著了,打官司也沒有用,拿到一紙判決,也沒地方要錢去,白花錢、還搭精力。我們來算一筆賬:如果不及時走訴訟程序,不會主動有人還你錢,時間長了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如果一旦臨時發現了對方的人或財產也無法及時採取措施、可能會錯失良機!反過來,如果及時走訴訟,及時拿到生效判決,好處會有很多:首先你的債權是得到司法(國家強制權)確認的,有法律的保障;再有你的債權相關利息會持續計算;還有你的債權永遠不會過期,隨時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馬上就可以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另外,債權本身也是一種財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帶來不可預見的利益。

第三,我國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正在大力清理“殭屍企業”,打擊“空殼公司”。

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懲治老賴、嚴格處理投資人責任和義務、構建統一的徵信體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及行政規章,正在逐步在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在這些法律制度之下,欠債不還、人去樓空的企業經營人的生存空間會越來越窄的。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於此相關的法律條款還有很多,比如在執行環節可以直接裁定相關責任人為被執行人等等。。。)

<strong>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公司的投資人、股東或控制人及高級管理人員,有可能因為自己對公司的不負責任的行為而成為直接的責任人、債務人。

<strong>由此我們認為:“法人”跑路不可怕、依法維權更重要!

張松濤律師,湖北江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曾先後在安徽省橫埠刑警中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熟悉公安、人民法院辦案流程,對民事案件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辯護思路有著獨特的見解。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湖北省內重大民商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辦理過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業涉嫌單位行賄案(被判無罪)、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劉某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近5億)、某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案值金額1.3億)。張松濤律師本著全意全意為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能夠快速掌握案件的焦點問題,分析案件的走向,進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對案件的進展能在第一時間跟當事人反饋,認真負責的處理好每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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