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戰疫手冊來襲!個人在疫情期間的侵權、數據和刑法常識瞭解一下

來源丨植德律師事務所、法律出版社、律新社聯合發佈

導語

2月21日,植德律師事務所聯合法律出版社共同發佈《新冠肺炎相關法律常識300問》。該公益讀本直擊要害、系統全面地分析了與疫情相關的各類法律問題,以助力每一位同胞在疫情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助力廣大企業迅速找到應對措施的法律依據、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出謀劃策、保駕護航,同時也對大家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涉外風險與公益慈善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

本公益讀本圍繞個人、企業和慈善組織三個主體進行分析,以“問答”形式,還原了真實社會中的場景、融合了最新的實務案例、附上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讓大家可以第一時間找到相應問題的解析、堅實法律依據和實用操作指引。

本期我們將圍繞個人主體,通過18個典型案例,詳細介紹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防控與侵權、數據保護、行政與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部分

01 出行

Q1

在疫情期間,小植乘坐了C火車3車廂,3日後,其看到發佈在報紙和新聞媒體上的新聞,發現其車廂內有一名乘客小白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新聞通知該車廂所有乘客馬上上報個人信息。如果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小白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如果小白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仍然與人群故意密切接觸,且小植的患病與小白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見注),在小植因為治療獲得國家醫療費等費用報銷後,仍然有損失的,可以向小白主張賠償。但是,考慮到新冠肺炎具有潛伏期,具體小白的侵權行為是不是小植直接感染的原因,還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注:如果下述情形都成立的話,在因果關係上,小植因為乘坐該火車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會比較高:

  1. 乘坐火車時小白已有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狀,而非無感染的情況,或者小白明知自己屬於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未接受隔離即出行;

  2. 小植和小白在火車上均無任何防護,且小植與小白距離非常近;

  3. 小植在下火車後14日內均主要是居家隔離,未出門與潛在高危人群進行過密集接觸;

  4. 該火車上還有其他乘客也同樣因此受到感染。

但是,考慮到潛伏期中無症狀的新冠肺炎病毒攜帶者也可能傳播,在因果關係建立上可能也會受到挑戰。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侵權責任法》第16條。

Q2

小植住在A小區,其發現其鄰居小王在疫情期間邀請了很多來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打麻將,夜夜笙歌,小植擔心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請問,小植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小植可以先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情況,請求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面協調,做好人員的分散工作,並宣傳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佈公告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而鄰居依然組織人群聚集活動,可向相應防控部門舉報或直接報警處理。如果鄰居小王的聚集行為導致小植感染新冠肺炎,小植可以要求小王賠償其損失。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第77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0條。

02 住宿

在疫情期間,公民如入住酒店,應該如何合法維護自身權益?案例:小植是A酒店的房客。另一房客小白是武漢籍,有新冠肺炎的症狀,A酒店發現後拒絕讓小白入住,但是小白以報警等手段威脅酒店要求必須入住,並稱之前在網上已經預訂了,現在無法退訂。後A酒店同意小白入住,在入住期間,A酒店對小白進行了隔離處理,但是次日小白在未通知A酒店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了酒店,不知所蹤。A酒店發現後馬上報警,隨後酒店對全體房客進行了體溫檢測。小植在被測量體溫時,才知道A酒店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入住並擅自離店,其在入住期間並不知情。

Q3

A酒店是否侵犯了小植的知情權?

A酒店侵犯了小植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小植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期間,酒店有義務為其提供住宿酒店的有關真實情況。當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可能給小植的人身健康權利帶來損害時,A酒店卻未能及時如實告知,已侵犯小植的知情權。

酒店有義務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注意不能隨意對外公開披露疑似患者的具體個人信息,只能在確保酒店其他客人安全且上報防疫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告知酒店內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客人正在隔離,以及其他無法識別到疑似患者具體個人信息的其他信息,如過往行蹤、戶籍,不可隨意披露其姓名、房號等。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

Q4

小植如果在14天內(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讓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經確認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小白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

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應及時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並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而小白違反此義務導致傳染病傳播,給小植的人身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小植應先進行治療,待醫療費等費用經國家報銷後仍然有損失的,再考慮民事訴訟途徑的救濟方式。

此外,還需要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1條、第77條。

Q5

小植如果在14天內(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讓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經確認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A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

小植在接受A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不受損害的權利,A酒店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給小植的人身健康權利帶來損害,小植可以向服務者A酒店要求損害賠償。

但是,需要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此處可參見Q1中的因果關係判定)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52條。

Q6

A酒店履行了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嗎?

A酒店未能完全履行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在疫情期間,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除應提供基礎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義務外,營業期間還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2020年1月30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的通知》開展衛生防護工作,包括消毒、通風、個人防護等措施,履行在發現(疑似)發病人員後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義務。

A酒店在發現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後,未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故而未履行此報告義務。

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

Q7

A酒店可以拒絕小白入住嗎?

可以。

A酒店在發現要求入住酒店的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時,應拒絕其入住,並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由相關的醫療機構對小白採取相應隔離或治療措施,以免對其他房客造成健康權益的侵害,並防止疾病的傳播。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

03 購物

Q8

小植通過一家賣口罩的平臺類電商公司上面的賣家下了100個口罩的訂單,訂單下完後,出現口罩供應商不送貨的情況,小植該如何維權?

建議小植及時跟進口罩供應商的發貨情況,如果出現口罩供應商超出約定時間發貨的情況,可以與口罩供應商溝通發貨問題。若口罩供應商沒有反饋或者反饋需要延長髮貨時間,小植可根據自身需求,考慮申請退款。此外,也可查詢該口罩供應商是否具備銷售醫療器械或用品等資質,若該口罩供應商並無銷售資質或者為新出現的店鋪,建議考慮向電商平臺舉報該口罩供應商。

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5條、第10條、第59條。

第二部分

數據與保護

01 發佈

Q9

A企業是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其所管理的小區出現了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在向所有業主發出相關疫情最新情況的通知時,應注意什麼?

第一,合法收集這些患者的個人信息,妥善管理,避免洩露。合法收集一般是指:患者主動向物業管理公司披露;居民委員會、社區等單位依法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上門登記患者的相關信息,或者共享相關信息給物業管理公司。

第二,謹慎發佈面對小區業主的通知。(1)對於患者的具體姓名、具體樓層以及其所接觸家屬的具體地址,不可以披露;(2)對於患者所在樓棟數,可以披露;(3)對於患者的行蹤軌跡,可以適當披露,這樣便於公民降低焦慮,做好自我隔離。

第三,物業管理公司應加強小區內的疫情防護措施,做好對外披露工作。同時,定期收集和了解該患者的最新情況,避免患者隨意出門,降低其他業主患病風險,履行好小區的管理職責。

依據 《民法總則》第111條;《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1款;《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第37條。

02 收集

Q10

小植是A企業的人力總監,復工後出於辦公環境安全考慮,在做員工個人返程信息的收集工作,哪些個人信息是應該收集的呢?

企業配合主管部門的要求,需要提前收集返鄉員工的信息:姓名、性別、手機號碼、籍貫情況、居住地址、1月18日及以後有無離開所在地區、預計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時間、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方式(交通工具)、是否居家隔離、是否在1月18日後到過湖北地區或者途經武漢?目前是否在湖北?同住人員及其他密切接觸人員的健康狀況?是否接觸過發熱病人或者從武漢出差回來(或者途經武漢)的人?本人健康狀況是否正常?本人如有異常,請描述本人體溫、發燒發熱、咳嗽等情況,以及就診信息及診斷結果。

不同性質的企業,個人信息的收集維度有所差別。需要注意,在收集上述個人信息過程中,不能盲目擴大收集範圍或收集與本次疫情控制毫無關係的個人信息,如收集他人的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史。

依據 《網絡安全法》第4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1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1條。

03 保護

Q11

C企業是一家網約車公司,應如何防範乘客個人信息發生洩露?

在收集階段,C企業應當選擇安全可靠的信息提交、接收方式,不建議通過在同一文檔中共同填報的方式收集。

在存儲階段,C企業應當採取加密等安全措施,並通過訪問控制措施限制訪問、修改、拷貝、下載等操作。

在共享階段,C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需要報送相關個人信息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或要求的形式、方式由企業專門負責人員向相關部門、機構進行報送,不得向其他無關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洩露。

在刪除階段,C企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刪除的上述個人信息通過技術手段被恢復。

依據 《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2款。

04 大數據

Q12

一些媒體或者公眾號發佈武漢“封城”前後人口去向的相關內容,是否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風險?

如果做了個人信息匿名化或者去標識化處理,或者在採集時就進行了處理,並未採集個人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到個人信息,一般不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但是,如果該媒體披露的報告中包括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公民個人隱私權,嚴重的可能構成洩露公民個人信息,面臨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依據 《網絡安全法》第42條;《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去標識化指南》3.3。

05 違法後果

Q13

什麼樣的虛假信息必須嚴厲打擊?

不是所有的不實信息都要進行法律打擊。針對武漢市公安機關處罰的8名發佈“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7例SARS”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28日在微信公眾號發文提到,“執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應充分考慮信息發佈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佈者、傳播者主觀上並無惡意,行為客觀上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我們對這樣的‘虛假信息’理應保持寬容態度”。

對於傳播一些社會危害性較低、不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不實信息(如“鹽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菸防肺炎”)的人,應該正確引導,科學普及。

對於“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決戰新冠肺炎的特殊時刻,如編造某些地區出現疫情,汙衊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捏造醫療機構對疫情處置失控、治療無效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等捏造、散播謠言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第三部分

行政與刑事

01 個人及相關組織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與責任

Q14

在疫情暴發後,一些從疫情較為嚴重地區來的人在防疫工作人員排查的時候,向調查人員隱瞞自己行蹤,還到處走親訪友、逛街。有的甚至有發燒、乾咳、乏力等症狀,仍跑到公共場所,與外界接觸,導致公眾大面積感染。這些是違法犯罪行為嗎?

是。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明明知道自己已經被感染,卻故意去接觸其他人,比如有些人存在“報復社會”等心態,希望或者放任病毒傳播給他人,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如果是疑似病人,比如已經具有新冠肺炎症狀,有疫情嚴重地區接觸史,在疫情暴發後全國大規模宣傳之下,應該知道或已經想到自己可能會造成他人感染的,卻疏忽大意,不採取隔離、就醫等防治措施,或者覺得自己能夠避免病毒傳播,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還跑去公共場所,因此造成傳染病的傳播,同樣可能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公安機關已經對一些有上述行為的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定罪,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上述行為的民事責任可參見《戰“疫”法律手冊——新冠肺炎相關法律常識300問》中的問題10、11。

依據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

02 “野味”販賣利益鏈中的違法、犯罪問題

Q15

小植的朋友為了準備過年的宴會,想購買一些野生動物供自己和親友食用,其行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應該謹慎對待,很有可能是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明知所購買野生動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製品,但仍購買,即使是用於自己食用,該行為仍然涉嫌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根據犯罪情節,可被判處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購買野生動物屬於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會被工商管理部門等處以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即使所購買野生動物均不屬於前述情形,根據《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在全國疫情解除前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故在此期間該購買行為也涉及行政違法。同時,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野生動物是非法狩獵所得,但是還是進行購買,達到50只以上的,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 《刑法》第341條第1款、第312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6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

03 醫療、生活物資供應中的違法、犯罪問題

Q16

小植的媽媽在網站上看到,某廠家生產了一個叫“疫消靈”的保健飲品可以治療新冠肺炎,於是想去為全家人購買。廠家宣傳其生產的保健飲品具有治療新冠肺炎的作用, 為該“疫消靈”廠家發佈廣告的網站,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可能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

如果網站明知“疫消靈”廠家的廣告內容虛假,還幫助其發佈虛假廣告,同樣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網站經營者是個人的,個人將被判處最高至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公司,那麼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依據 《刑法》第222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

04 疫情期間信息傳播中的違法、犯罪問題

Q17

小植居住在廣東某市,今天收到微信群裡面有人發的一個視頻稱“本市已經封城、部隊進駐、疫情失控了”。據說,這段視頻在本市的多個微信群裡傳播,市民人心惶惶,紛紛駕車或搭乘交通工具離開本市。其實該市的疫情並不嚴重,也沒有“封城”“部隊進駐”,公安機關查到是一個叫李某的市民製作發佈的,李某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嗎?

李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及尋釁滋事罪。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涉及行政違法。

李某編造並散佈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即微信群傳播,擾亂當地公共秩序,有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如果李某的信息不包含疫情信息,而只是其他信息,那麼也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所編造和散佈的謠言信息是為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將涉嫌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如果只是輕信了虛假信息而傳播的,比如微信群友看到消息很擔心,轉發到了自己家庭群,並未對外傳播,危害不大的,並不會構成犯罪。

另外,如散佈虛假的疫情信息或其他信息,如在微信群中轉發虛假疫情信息,即使不構成上述刑事犯罪,沒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也可能涉及行政違法,可被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2條對《刑法》第291條之一進行修改,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基礎上增設第2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對於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涉嫌犯罪的罪名不同。]

可參見《戰“疫”法律手冊——新冠肺炎相關法律常識300問》中的問題137。

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第291條之一第2款、第293條;《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第291條之一第2款、第29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

05 抗“疫”相關職務犯罪行為的違法、犯罪問題

Q18

小植所在政府部門在疫情期間負責醫用防護物資的調配,其中就有醫用口罩等緊缺物資,有同事提出自己分一點口罩用,是否可以?

不能,涉嫌違法犯罪。

疫情防控涉及大量資金及物資的調配。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將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的物資或者錢款,非法佔為己用或者挪用。如有這些行為,達到數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的,都有可能會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 《刑法》第382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第27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二。

新規速遞

1. 在疫情復工期間,小植在公司辦公時被同事小白傳染上新冠肺炎,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

若小植與公司之間為勞動關係,其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小植與公司之間為勞務關係,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要求公司依法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交通費、護工費等小植因感染而產生的損失。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批註 截止2月24日,人社部就此問題進行解答,“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故在此觀點下,我們認為,若小植從事的是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其感染將認定為工傷;若非從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認定為工傷還需要結合小植的工作地點、發病地點以及感染新冠肺炎與其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綜合考慮判斷。

以上內容節選自《戰“疫”法律手冊——新冠肺炎相關法律常識300問》。在本公益讀本的編寫與發佈的過程中,植德不收取任何費用,由“疫情法律問題專業委員會”牽頭,第一時間集全所之力組建了專業律師編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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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手册来袭!个人在疫情期间的侵权、数据和刑法常识了解一下

編寫團隊介紹

战疫手册来袭!个人在疫情期间的侵权、数据和刑法常识了解一下

在本次編寫過程中,編寫團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鼓勵。在此,對北京春澤社會服務能力促進與評估中心組織顧問夏彧歆老師、黃浠鳴老師和郭然律師就“慈善與捐贈”章節提出的部分建議與完善意見表示感謝!

讀者來信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湧現,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新政策也不斷髮函發文,就肺炎疫情期間可能導致的法律問題予以解析。目前,各方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問題的規定解讀不盡相同,存在不少爭議。

本電子讀物於2020年2月9日截稿,但是植德將持續根據新規定、新政策的更新對本書觀點進行補充和修正,對於熱點焦點爭議問題也會不斷集中反饋。敬請各位前輩、業界同仁指點斧正,也歡迎廣大讀者和我們聯繫,共同探討交流。

聯繫郵箱—疫情法律問題專業委員會:[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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