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權威發佈」企業復工復產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風險?省高院發佈50條告知,助企業防範化解


「權威發佈」企業復工復產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風險?省高院發佈50條告知,助企業防範化解

日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製作《關於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風險告知書》,從訴訟程序、民商事合同、公司經營、勞動用工、知識產權五個方面告知50項法律風險和相關法律依據,為企業受疫情影響在復工復產中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提示應對矛盾糾紛的處理方法,供企業經營決策參考,以更好地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助力復工復產、正常經營。

在防範訴訟程序風險方面

告知各類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可優先選擇黑龍江法院訴訟服務平臺進行在線立案、繳費、調解等訴訟活動,避免因疫情影響訴訟活動的進行和訴訟權利的行使。告知各類企業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等法律規定,防止在疫情防控期間因訴訟時效、期間經過而不能實現權利。

在防範民商事合同風險方面

告知各類企業在履行合同受疫情影響時應注意的一般原則,並對履行買賣、服務、借款、擔保、租賃、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等合同時的風險點進行提示,明確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建議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積極通過協商解決矛盾糾紛,儘可能繼續履行合同,共擔風險,維護交易安全。

在防範公司經營風險方面

告知各類企業在疫情期間依法決策和公司高管依法履職盡責的方式方法。告知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可能退出市場時,企業、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相關義務應承擔的責任,為企業高效運轉和預判風險提供了法律指引。

在防範勞動用工風險方面

告知各類企業應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注意採取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引導企業擔負起社會責任,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在防範知識產權風險方面

告知各類企業應依法嚴格遵守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並不得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依法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具體如下

一、訴訟程序風險

風險告知1

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級法院立案大廳等訴訟服務場所已關閉,如需進行立案、繳費、調解、開庭等訴訟活動,請儘量選擇網絡方式,以避免因疫情影響訴訟權利的行使。

告知依據: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做好新型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及審判執行工作的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法院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發佈工作通告和操作指引,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途徑向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發送提示,積極引導群眾優先通過黑龍江訴訟服務網、黑龍江移動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調解平臺、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線上渠道進行網上立案、網上繳費、聯繫法官、證據交換與質證、在線開庭或調解、接受送達等訴訟活動。

風險告知2

如疫情防控期間需要行使起訴、上訴、舉證、答辯等訴訟權利,請注意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或者依法申請順延期限,以避免因訴訟時效、期間經過而不能實現權利。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的發生及事後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影響,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但要注意應在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及時行使請求權,否則將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勝訴權。同時,當事人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繳納訴訟費或者行使出庭、舉證、答辯、上訴、申請再審等訴訟權利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關於期間耽誤和順延的規定。

二、民商事合同風險

風險告知3

如因疫情影響合同的履行,請注意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援引不可抗力或有關情勢變更的規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告知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引法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風險告知4

如援引不可抗力,請注意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一般為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我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本次疫情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時間為2020年1月25日。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確定不可抗力適用期間,應綜合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或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一般可以依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我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風險告知5

如因疫情影響需要中止履行、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請注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如因執行政府防控疫情的行政命令或他種管制禁令的,請注意提交相應文件作為證明;如因受疫情感染或隔離觀察的,請注意提交住院、診斷及居家隔離等證明材料。

告知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風險告知6

對於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合同,需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時,請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如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如疫情未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者雖導致合同不能適當履行,但未造成利益明顯失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如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繼續履行會造成利益嚴重失衡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損失由合同雙方公平合理分擔。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對於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合同,當事人以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案件實際情況等確定是否變更、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

風險告知7

對於在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請注意一般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定主張變更、解除合同或減輕、免除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對於本次疫情發生後訂立的合同,可以推定當事人在締約時,對疫情這一特定事件及其變化和後果已有預判,原則上對當事人提出的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定為由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風險告知8

如因疫情影響而遲延履行合同,在主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時,請注意區分以下情形: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履行,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疫情發生後,因交通管制、人員管制等客觀原因導致遲延履行,可以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遲延履行對合同目的實現沒有實質性影響,一般不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除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其因遲延付款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賠償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疫情發生前後,當事人遲延履行的,人民法院將根據遲延履行的發生時間、原因以及對合同目的實質性影響等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免除違約方部分或全部責任。

風險告知9

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如疫情的發生仍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合同一方可以市場環境或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告知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仍然有可能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果此時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另一方當事人以市場環境或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解除合同。但是,疫情未對合同履行產生根本性影響,而是由於當事人自身原因導致預期違約或現實違約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及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等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風險告知10

涉及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的合同,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發貨,買受人一般不能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因受疫情影響生產成本增加,並想要以此為由請求增加合同價款的,請注意收集、留存能夠證明因疫情影響導致原材料成本、運輸成本、人工等費用增加的證據。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以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因受政府調配、交通管制等因素導致遲延發貨或無法發貨,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賣方能夠履行合同,但主張因疫情影響要求增加合同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若賣方能夠舉證證明因疫情影響導致原材料成本、運輸成本、人工等費用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依據個案情況依法予以認定。

風險告知11

如因疫情防控期間出讓人遲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想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的,應注意收集因出讓人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證據。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讓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遲延履行的,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後果。買受人因此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除外。

風險告知12

房屋建設項目中,如受疫情影響導致工期拖延,商品房開發企業請注意及時與買受人就房屋交付時間重新協商,避免損失擴大。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因疫情導致房屋建設項目工期拖延的,應由商品房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就房屋交付時間重新協商簽訂協議;協商不成的,應結合疫情產生及防控對房屋建設工期所造成的影響,依法作出處理。如商品房開發企業逾期交付房屋既存在疫情原因,又存在自身過錯,應綜合個案全面情況查明疫情對施工影響程度,準確界定商品房開發企業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

風險告知13

商品房銷售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收取定金後,如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雙方未能及時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企業可依法與購房人協商解除預售合同並返還定金。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交付定金後,因受疫情影響未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現主張解除預售合同、返還定金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予以處理,即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因一方當事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風險告知14

疫情防控期間,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能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困難、可能影響貸款回收為由請求提前解除合同。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困難、可能影響貸款回收為由請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在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不予支持;金融機構以疫情為由提前回收貸款、合同簽訂後停止或者遲延發放貸款,借款人請求判令金融機構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風險告知15

無論是否為疫情防控期間,均不能放高利貸,不能從事職業放貸行為,更不能實施非法集資、“套路貸”、虛假訴訟、暴力追債等犯罪行為。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部分企業資金壓力大、融資需求迫切,人民法院應從支持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和壓降綜合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嚴守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底線。對各種以“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不予支持。對持未載明出借人名稱的借條起訴或債權受讓人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應嚴格依法審查民間借貸相關基礎事實,防止“職業放貸人”規避法律。發現案件涉嫌構成非法集資、“套路貸”、虛假訴訟、暴力追債等犯罪的,應及時將案件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風險告知16

如借款人以受疫情影響為由遲延還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如借款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處理。

風險告知17

如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擔保人認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疫情影響,並據此主張減免其擔保責任的,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擔保人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抗辯,主張主債務履行不能或遲延履行的原因系由於疫情所致的,應審查疫情對主債務履行的影響。擔保人主張成立的,應相應減免其擔保責任。

風險告知18

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也應注意及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避免因保證期間經過影響權益實現。

告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風險告知19

疫情防控期間,如因政府發佈政令導致用於營業的租賃房屋被關閉、停業的,承租人應注意與出租人進行協商,通過延長租期、減免租金等方式減少損失。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用於營業的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被政府責令關閉、不得營業的,此期間房屋空置產生的損失應由合同雙方協商,並通過減免租金、延長租期、衝抵續租租金等形式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依據公平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租賃房屋用於旅遊居住等短期租賃服務行業,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長期的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不能主張因受疫情影響解除合同,鼓勵合同雙方採取多種方式靈活變更合同,合理分擔損失。根據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違約方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合同:(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風險告知20

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尚在履行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主張房屋裝修損失時,應注意結合房屋裝修的剩餘殘值、剩餘租賃期限等因素,公平合理分擔。

告知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及《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裝修房屋的剩餘殘值,結合剩餘的租賃期限、評估機構對於殘值的評估意見等因素,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同時,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及時騰退房屋。延遲交付的,還需支付該期間的佔有使用費。

風險告知21

疫情防控期間,如因政府發佈政令導致承攬人不能按期履行交付義務,定作人在請求解除合同時,應注意與對方協商,可通過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在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合同;如因承攬人不能按時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定作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因政府在疫情期間發佈徵收、徵用、轉產等政令導致不能按期履行交付義務,定作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儘量引導當事人和解解決,促使合同繼續履行。如定作人堅決主張解除合同的,屬於其行使任意解除權,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定作人主張因承攬人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

風險告知22

如受因疫情影響導致建設工程項目停工、工期拖延,合同雙方應及時妥善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協商不成引發訴訟的,應注意收集、留存對工程工期造成影響的相應證據。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因疫情產生及防控導致建設工程項目停工、工期拖延,當事人對此重新協商並訂立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未協商一致引發訴訟的,應引導當事人協商,儘可能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據疫情產生及防控對案涉工程工期所造成的影響,依法作出處理。

風險告知23

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建設工程工期延誤,導致相應損失或費用增加的,合同雙方應妥善協商。協商不成的,公平合理分擔。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工期延誤而產生相應損失或費用增加,合同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引發訴訟的,應引導當事人協商,儘可能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據公平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由合同當事人合理分擔。

風險告知24

如合同已約定承包人包工包料施工,但因疫情影響造成人工短缺、材料供應不足等情況的,承包人應注意及時通知發包人,合同雙方應妥善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包工包料施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材料供應不能的,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協商解決辦法,避免損失擴大。合同雙方就造成的損失訴至法院的,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應依據公平原則,由合同當事人合理分擔。

風險告知25

承包人依約採購材料設備,如因疫情原因發包人不能按時到場驗收的,合同雙方應妥善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依約採購材料設備,發包人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到場驗收的,合同雙方應就是否繼續安裝及安裝後的法律責任進行協商。承包人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自行安裝完畢,發包人於承包人安裝完畢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請求承包人承擔恢復或重新採購的相應費用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任何一方均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疫情當前,各方應儘量本著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損失的擴大。

風險告知26

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客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服務提供方應注意在單方解除合同時,及時告知乘客,並依法承擔退票費用。

告知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情形,疫情防控期間,基於國家相關部門的政策措施,國內和國際航空、鐵路、公路客運部門因此取消部分航班、車次,單方解除了其與旅客簽訂的旅客運輸合同,導致客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疫情與旅客運輸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則乘客可要求服務提供方承擔退票費用。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乘客因身處管制地區或目的地為管制地區,導致客運合同履行不能,進而主張客運合同的服務提供方承擔退票費用的,一般應予支持;對於未受管制的乘客主張服務提供方承擔退票費用的,除其具有感染疫情或系隔離留觀者等其他構成不可抗力的事由外,一般不予支持。

風險告知27

疫情防控期間,如水路、鐵路等貨運行業因交通管制影響導致物流延期或者貨物發生變質、損壞等情況,承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等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貨運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況的,承運人可以主張免責。由此產生的貨損應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在相關合同當事方之間分配。但是,如因疫情導致生鮮貨物的運輸耗材不足,致使生鮮貨物的包裝等不能滿足正常運輸保鮮要求,進而導致生鮮貨物損失的,該損失與疫情沒有必然因果關係,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抗辯事由。

風險告知28

如消費者因預定的宴席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如存在食材等實際損失,餐飲服務提供者可結合合同約定、交易習慣等因素,請求消費者合理分擔。

告知依據:疫情防控期間,餐飲服務企業受到較大影響,合同一方請求解除的應依法予以支持,並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餐飲服務合同中的消費者以預定的宴席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應予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消費者承擔已準備的食材等實際損失的,應在考量合同約定、交易習慣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分擔。

風險告知29

如因疫情原因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旅遊行程受到影響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都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旅遊者還可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告知依據:旅遊者及旅行社因對合同履行及損失承擔問題產生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旅遊者可以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風險告知30

如教育培訓合同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履行,教育培訓機構在徵得消費者同意後,可通過增加學時、延期上課或線上授課等方式變更合同。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合同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履行,教育培訓機構主張通過增加學時、延期上課或線上授課等方式變更合同,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因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消費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按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處理。教育培訓合同的目的是通過教育培訓獲取知識和技能,而非教學授課的形式,一般情況下,變更合同即可實現合同目的,故對解除合同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疫情期間,教育培訓機構因不可抗力無法組織線下教學轉為線上培訓或者延期上課的,應視培訓內容和授課老師等情況予以綜合判斷。如果培訓內容屬於舞蹈等需要老師當面指導的課程,或延期上課導致無法完成學習內容的,即變更方式無法實現培訓目的,消費者則可主張解除合同。

三、公司經營風險

風險告知31

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疫情期間無法召開,請公司注意採取網絡會議、電話會議等形式召開,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請妥善留存會議錄音、錄像,做好會議記錄和決議,及時以傳籤方式進行簽署或交由參會股東、董事、監事補充簽字、蓋章,避免訴訟中無法舉證。如部分股東、董事、監事未能參加會議,請注意書面說明未能參會的原因和對會議召開形式有無異議。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根據疫情期間的實際情況,採取網絡會議、電話會議等多種形式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應依法認定上述非現場的公司決議的效力。

風險告知32

受疫情影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無法到公司上班,請注意不要怠於履行職責,可以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方式履職盡責。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另行書面授權其他人員對外開展業務經營,董事會可依據公司章程臨時聘任其他人員代行其他管理人員職責,以儘量減少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告知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風險告知33

因疫情影響,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可能主動或被動退出市場,此時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及時組成清算組,妥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如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要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風險告知34

因受疫情影響,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無法按原定時間和地點召開,需要延期或取消,請股東大會召集人注意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並說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告知依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風險告知35

如發行人、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事件,請依法做好信息披露,並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以避免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承擔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受疫情影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波動,如確係疫情原因致使上市公司股價下跌,則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如投資者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不予支持。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規定,依法認定虛假陳述行為人應否承擔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責任。

風險告知36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如債務人企業是因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請債務人企業依法及時向受案法院提出異議。已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防疫物資企業,如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請及時向法院申請幫助協調復工復產。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導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於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防疫物資的債務人企業,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儘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融資借款等,可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債務人企業確係無法復工復產的,亦應積極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

風險告知37

如管理人在疫情期間無法現場接管破產企業財產,請先接管破產企業能夠以電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財產和資料,其他財產和資料經人民法院同意後可延期接管,但請注意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釋明,履行好財產、資料等保管義務及法律責任,並要求上述人員做好工作記錄並定期報告。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應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風險告知38

如受疫情影響,破產管理人無法組織債權人現場申報債權,請注意引導債權人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破產企業債權人也請儘量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上述方式申報債權,避免因延遲申報債權影響自身權益。

告知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實名註冊後申報債權並提交有關證據的電子文檔,網上申報債權與其他方式申報債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債權人如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收集申報債權所需證據材料的,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請延期提交。根據《指導意見》第四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無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風險告知39

疫情期間,原則上不得召開現場債權人會議。如債權人會議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請管理人配合人民法院及時通知、引導債權人使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網絡平臺召開債權人會議,並事先將債權人會議的程序、報告、相關決議事項及表決規則告知債權人。

告知依據:根據《指導意見》第四十四條規定,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企業等有證據證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召開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或者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順延相關期限或者適當延長重整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召集債權人會議並表決有關事項。網上投票形成的表決結果與現場投票形成的表決結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勞動用工風險

風險告知40

用人單位請注意,不能拒絕招用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而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關於“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關於“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其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冠肺炎而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可以違反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以上述原因為主要理由或變相理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風險告知41

用人單位請注意,不能與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冠肺炎而處於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拒絕醫學隔離或配合治療,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期限順延至其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告知依據:參照《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風險告知42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解除勞動合同。

告知依據:參照《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要求,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風險告知43

用人單位請注意,不能拒絕向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觸新冠肺炎處於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的除外。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參照《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風險告知44

用人單位如在疫情防控期間停工停產,應注意按以下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停工停產期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發放生活費。

告知依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參照《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風險告知45

如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否則,上述人員或其近親屬可向有關部門請求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告知依據:參照《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五、知識產權風險

風險告知46

如企業要生產、銷售、使用他人有註冊商標的抗病毒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請注意徵得商標註冊人許可,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告知47

與版權相關的企業如使用他人作品,請注意除特殊情形外要支付報酬,不能實施盜版、抄襲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風險告知48

如企業要實施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專利技術,請注意徵得專利權人許可。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告知49

企業應注意不能仿冒與防控疫情有關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不能實施虛假宣傳、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竊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風險告知50

企業應注意不能實施對防疫物資的壟斷行為,不能與其他經營者或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告知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免責聲明:本文系編輯轉載,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號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內容,歡迎點擊關注和評論,有什麼建議和意見,也可以私信小編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