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專家:遏制涉疫網絡詐騙的法律應對

近期以來,全國各地進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階段,藉助電信、互聯網終端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結合疫情與救助相關事項衍生出新的騙術,不僅加劇了公民個人的財產風險,也成為破壞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亟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人民群眾額外的財產損失和風險擴大。


涉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特點


涉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隨著疫情向前發展,詐騙手法將不斷翻新升級。虛假售賣口罩詐騙、車船機票退改簽詐騙、以救助名義募捐或“獻愛心”詐騙就是分別在原有的虛假購物類詐騙、機票改簽類詐騙、網絡交友類詐騙基礎上,加入與疫情有關的話術劇本衍生出來的新類型。在社會管控措施適時調整出臺的特殊時期,一些詐騙手法在已近成熟模式的基礎上疊加新內容而更具有欺騙性。


二是詐騙話術劇本的設計圍繞與疫情相關的人物、事件展開。在疫情形勢較為嚴峻、民眾情緒容易波動的氛圍下,人們的防範意識較日常更為薄弱,推銷假冒防護用品等詐騙正是抓住了公眾急需防護用品的心理。


三是詐騙信息輸入渠道和技術載體較為簡單,但隨著民眾互聯網線上活動增加而外出活動減少,潛在受害人數增多。在已破獲的涉疫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作案人推送或推廣詐騙信息的資訊渠道主要是即時聊天群、群撥電話和手機短信,只有“獻愛心”詐騙涉及製作假網站,並未出現使用類似“嗅探”的特殊技術設備或多種信息手段結合使用的詐騙渠道,且資金鍊路的轉移環節簡單,大部分犯罪行為人在受害人資金進入一級賬戶後直接取款或消費,數據的逐級溯源查詢與碰撞分析難度並不高。


涉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

刑事打擊與技術反制


如何加強涉疫類電信詐騙案件的刑事打擊,筆者認為,應在固定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對涉疫犯罪形態隨社會情勢變動與分化的研判,針對與疫情相關的、以受害對象需求和需求水平為基礎的犯罪動機及其變化作出預計性的反應、採取相應的技術反制措施:


一是採取涉疫類案件重點整治和快速落查工作機制。對涉疫詐騙線索加強信息採集,對涉嫌多起或社會影響重大的涉疫詐騙案件實施掛牌辦理、快速落地排查,督促電信運營商提高涉疫詐騙信息輔助查控效率。


二是加強電信網絡詐騙重點地高危人員的跟蹤管控機制和技術反制措施。發案率較高的虛假售賣口罩詐騙的犯罪人大部分來源於電信網絡詐騙的重點地區,因此,應加大對重點地區人員信息篩查、實施線上線下偵查布控和可疑的人員流軌跡跟蹤。


三是加大與疫情相關的詐騙信息技術篩查、攔截與預警。針對詐騙信息輸入和傳播的主要途徑,向相應掌握後臺數據庫和專業技術的互聯網公司、運營商提供任務目標和指向,建立有效的技術反制模型和阻隔措施,對群撥電話、群發短信、即時通訊內容中帶有涉疫詐騙關鍵詞的信息經監控、辨別後限制涉案電話號碼使用、給予用戶預警提示、及時清理詐騙信息,防止更多的受害人與犯罪人接觸聯繫。


四是強化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病例個人信息的規範管理和隱私保護。推銷假藥詐騙和支付醫療救治費詐騙均是針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家屬。所以,要強化對相關病例信息規範管理和保護。


五是加強對國外危機條件下互聯網詐騙案例的研究分析,提前預測,並事先做好技術風險防控。募捐詐騙在國外自然災害發生時大量存在,追溯這些案例資料,結合疫情騙術發展趨勢的最新觀察,可有助於建立涉疫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作案手法短期預測體系。


涉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應對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已到關鍵時期,對於借疫情謀財、擾亂抗疫公共秩序的詐騙行為應予以嚴厲的刑事司法打擊。


第一,依法嚴懲涉疫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打擊突發疫情等災害期間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防疫物品虛假購物類詐騙、提供虛假醫療資源詐騙符合第7條規定的“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應依法按照詐騙罪的相關規定從重處罰。而車船機票退改簽詐騙、募捐詐騙僅符合《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以及《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酌情”從嚴懲處的規定,對此,建議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與前兩類涉疫詐騙行為與後果的共性特點原則上依法作出從重處罰。


第二,建立完善司法部門聯動辦案機制。犯罪行為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和第三方支付手段跨區域作案,為異地調查取證、電子證據收集運用等帶來實際困難,建議在摸清詐騙類型規律和特點基礎上,制定疫情期間涉疫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站式”辦理流程,異地偵查機關、公檢法多部門按照統一流程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實現高效快速偵查辦案。


第三,加大涉疫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源頭治理中的問責機制。對於掌握病患醫療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保密義務、通信運營商在數據交換方面不積極履行監管責任,以致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病人及其家屬財物被騙、產生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對疫情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人員嚴肅問責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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