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清代南部县的户口牌

清代南部县的户口牌

户口,是我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户”就是门,“户”或者“门户”引申为人家,“口”是嘴,引申为人,“户口”二字合在一起,是指户数和人口。户口与户籍没有本质的区别,基本上属于同义词。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对人口进行管理,有利于统治者征调赋役和落实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这一制度。

这两张户口牌的登记时间是清代咸丰元年(1851),一张的户主是四川南部县临江乡杨朝顺,另一张是该县安仁乡宋绍双。户口牌上记载的主要项目有:户主所属的保甲,户主姓名、年龄、籍贯、所从事的职业,房产、田产,父母、兄弟、妻子姓名,左右邻居姓名、子女养子姓名、佃客或佃主姓名及住址,老弱妇女姓名、雇工姓名,保正和甲长姓名、乡约或城约姓名、牌头姓名等等。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仍保留着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两张咸丰年间的户口牌,是由官府印制的统一格式,保甲长按规定内容据实填写,一式两份呈送官府核查后,一张存县衙,另一张存保甲长处。

清代南部县的户口牌

●咸丰元年(1851)四川南部县安仁乡宋绍双户口牌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清代规定,州县城乡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通过对基层组织制度建设的强化,建立起了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张户口牌的左下角,都盖有一个名叫马三纲的官代书戳记。所谓“官代书”,是指由官方对散居民间的“代书人”通过考取和认可后,遵守官方规定的司法程序,为人代写诉状并收取一定费用以自养的职业“捉刀人”。清代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呈交的诉状,不能由本人书写,必须由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官代书抄写和核查,并将官代书在官府正式注册的红色印鉴,加盖在诉状的固定位置。也就是说,官代书的戳记一般是盖在诉状上的。笔者分析,这两张户口牌上之所以会留下官代书的戳记,可能是这两家户主都曾因某些纠纷与别人打过官司,对簿公堂前,需在诉状中说明自己的身份,于是便出示了户口牌,官代书马三纲在为其书写诉状并加盖戳记之后,顺便也在户口牌上加盖了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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