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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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

內政發〔2018〕2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17〕12號)精神,從根本上解決煤炭資源配置面臨的市場需求、開發強度與環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煤炭礦業權實行市場方式出讓

(一)符合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採主體和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煤礦已設採礦權深部設置礦業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具體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集體決策、出讓收益評估、結果公示。

(二)除協議出讓情形外的新設煤炭礦業權全面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以下簡稱市場出讓),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設井田的煤炭資源配置事宜。2018年12月31日前,企業已按照承諾落實了轉化項目需配置資源,或將項目變更到其他井田配置的,可由轉化項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三)市場出讓整裝井田煤炭礦業權,應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煤炭資源開發中長期規劃,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產業政策要求,符合礦業權出讓的有關規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礦業權交易平臺公開進行市場出讓。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場出讓的條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場出讓已有煤炭礦業權或劃定礦區範圍周邊形成的不易單獨設置採礦權的邊角資源,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方案,與確定的煤礦主體整合統一開採。市場出讓煤炭邊角資源,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同意後,委託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煤炭探礦權申請轉讓或轉為採礦權,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中長期規劃、生態環境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區劃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快清理處置煤炭礦業權

(六)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煤炭資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79號)要求,全面清理申請在先取得探礦權內配置資源的情況、批准資源配置取得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內配置項目落實情況。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將清理結果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認後,對未落實轉化項目對應的資源量,由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收回。

對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資源配置條件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配置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資源事宜。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為國家批准外送電項目預留相應的煤炭資源。

(七)自治區配置的煤炭礦業權,按照要求落實了轉化項目,其同意配置資源量已按照原評估的礦業權價款標準繳納的,不再新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餘另行配置的資源量,按照現行標準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井田內未配置的資源量(含自治區確定由國有獨資企業代持的資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資源量),由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剩餘資源量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和持有企業,同等條件下該井田主體企業優先獲得。競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涉及配置資源各企業和競得剩餘資源的企業要形成一個開發主體,統一申請辦理探礦權轉採礦權。清理收回已有采礦權內超配煤炭資源量,原則上由現採礦權人補繳礦業權出讓收益差價。

(八)企業以申請在先方式有償取得的礦業權,按照要求落實了轉化項目,其同意配置資源量已按照原評估的礦業權價款標準繳納的,不再新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井田未配置的資源量,礦業權人願意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差價的,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九)對積極履行自治區政策要求的礦業權人,相關盟市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推進企業儘快獲得煤炭資源開發所具備的各項批准手續。

三、煤炭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標準和繳納方式

(十)礦業權人首期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低於礦業權出讓總收益的20%,其餘部分在採礦權階段,按規定分期繳納。

(十一)煤炭空白區按照每平方公里1萬元標準繳納過部分探礦權價款的煤炭探礦權或已轉為採礦權的,未落實轉化項目的部分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礦業權出讓收益進行評估,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按規定繳納扣除已交費用後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十二)已按照30年評估繳納探礦權或採礦權價款的已有采礦權,提高核定生產能力的,應重新評估,處置相應採礦權出讓收益。

(十三)自治區從煤炭礦業權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設立產業轉型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工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四、監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進煤炭市場化出讓工作,是一項重大政策調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職責。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此項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和推進各項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加強部門協作,密切配合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對不按規定要求辦理的企業,各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嚴格審查相關手續,督促企業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確保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十五)全面推進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工作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要求,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現象的發生,確保推進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進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此前下發的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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