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专线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专线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函〔2018〕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3号)、《省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省委省政府扶贫专线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64号)精神,充分发挥扶贫专线作用,全力助推脱贫攻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扶贫专线作用,全力助推脱贫攻坚

扶贫专线是倾听民生、畅通民意、汇集民智、扶危济困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自2015年设立以来,我市办理的扶贫专线群众反映事项虽取得了一定成效,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了许多实实在在的问题,但我市在扶贫专线反映事项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反映事项承办主体单位在开展扶贫政策及专线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在学习、解读、宣传、执行精准扶贫政策等方面仍有差距,导致群众对脱贫攻坚、帮扶惠农、产业扶贫等相关政策了解不够,认识比较模糊。在办件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工作方法单一、处理答复简单化情况,特别是个别县(区)对扶贫专线转办和督办事项的调查不深入,回访走过场,调查了解不仔细,办理质量不高,存在某些事实不清等情况。个别地方干部作风漂浮,不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害怕触动各方既得利益,存在层层转办、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敷衍了事的情况,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切实把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为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政策执行、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党委政府形象的重要窗口和渠道,把扶贫专线反映事项的整改落实作为倒逼扶贫政策落地生根、提升干部履职效率的重要推手,着力为打赢“113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扶贫专线成效

(一)明确责任主体

市政府是保障市扶贫专线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运转的责任主体,市扶贫专线办公室具体承担群众来电接听登记、分类转办、督查督办等工作。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是涉及本行政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群众来电事项的承办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省、市扶贫专线转办和督办事项的调查核实、解决办理、答复反馈等工作。各承办责任主体要建立扶贫专线转办和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机制,按照转办、督办的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及时答复群众,不得层层转办。

(二)严格工作流程

根据督办、转办、交办事项类型或涉及区域,及时将需要办理的事项转各承办单位办理。对举报类事项按照上转一级、匿名转办的原则进行。

1.省扶贫专线督办件。由市扶贫专线办公室按照督办事项类型提出拟办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确定督办事项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办理,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市扶贫专线,市扶贫专线按公文程序送审上报。

2.省扶贫专线转办件。由反映事项涉及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责任单位牵头办理,负责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回复意见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扶贫专线,同时抄送市扶贫专线办公室。

3.市扶贫专线交办件。由市扶贫专线办公室根据反映事项类型送分管副秘书长阅示后,交反映主要事项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或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办理,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经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扶贫专线。

4.限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省、市扶贫专线交办、转办或督办事项,应及时主动联系来电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妥善处理解决。办理时限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执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

1.首问首办负责机制。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专线专人,具体负责首问咨询事项和各自收到的反映事项督促办理,不得推诿。同一事项多头反映(投诉)的,由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首办单位,统筹办理答复。

2.调查核实机制

(1)实行工作组负责制。对省、市扶贫专线交办件、转办件和督办件,牵头办件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组成工作组实地走访核查,收集相关印证资料和材料。

(2)调查核实反映(举报)事项必须满足以下要素要求:反映(举报)事项内容,重要批示内容,调查组组成情况,调查程序、方法和途径,反映(举报)事项涉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调查认定事实(相关印证依据、记录、资料等),调查核实结论,相关处理情况及建议(相关政策依据),事项涉及的乡镇、村干部履职情况,调查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及电话)等。

(3)在办件过程中,牵头单位必须就反映事项与反映人进行充分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高群众满意度。

3.审核报送机制

(1)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2个工作日内拟写调查报告送牵头单位审核,审核需复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

(2)反映事项办理群众满意的,审核通过的反映事项调查核实情况,经承办责任主体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3)反映事项办理群众基本满意、不满意的,以及属于举报事项的调查报告,必须经承办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4.会商复核机制。

对重大、疑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反映(投诉)及多头反映(投诉)的事项,承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召集相关部门对反映(举报)事项进行专题会商研判,统一回复意见。

5.反馈督查机制

(1)反馈回复。承办单位应在限期内将处理情况或办理结果报市扶贫专线办公室,市扶贫专线办公室根据办理反馈结果,及时对来电群众电话回访,了解办理情况和满意度,做好办结归档工作。

(2)督查整改。市扶贫专线办公室对各承办主体办件的群众满意程度进行抽查,对办理结果不实或办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事项,责令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重新上报办理情况。

(3)编辑周报。市扶贫专线办公室对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反馈的省、市扶贫专线转办件、督办件、交办件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市委市政府扶贫专线周报》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并印发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4)办件信息分析。市扶贫专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对办件情况作分析。

(5)线索移送。对扶贫专线办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责任追究机制。

参照《贵州省扶贫专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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