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法考背誦祕籍: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間建制(即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特徵

1.當事人意思自治:

2.以建制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3.達成合意:2人以上,基於要約承諾,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三)適用範圍

1.純身份合同(婚姻收養監護);

2.行政合同;

3.執行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的協議;

4.其他:遺贈撫養協議,優先適用繼承法,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優先適用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

5.注意:涉外合同原則當事人約定,例外是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國法,約定適用外國法的,無效。

(四)合同的相對性

1.概念:合同僅約束當事人。

2.合同法總則三規定

a.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約,債務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當,債務人向債權人擔違約責。

b.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向債權人履約,第三人未履約或履約不當,債務人向債權人擔違約責。

c.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而違約,應向另一方擔違約責,其與第三人糾紛,另行依法解決。

綜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履約或擔違約責而非第三人,合同外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約擔違約責。

3.合同相對性的三常考點

a.轉租:期間次承租人致房屋受損,出租人只能讓承租人擔違約責,不能讓次承租人擔違約責,但可追究次承租人侵權責任。

b.加工承攬:買受方只能讓加工人擔違約責而非 次加工人。

c.行紀合同:只能讓行紀公司擔違約責。

4.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a.合同保全(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

b.買賣不破租賃;

c.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的連帶責任;

d.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情況下,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本質為實際施工人的代位權)

e.單式聯運合同:首先,承運人對全程負責,託運人對其事故路段與承運人連帶。其次,多式聯運合同並不突破合同相對性;

f.交強險和第三人責任險;

g.旅遊糾紛中,以單位和家庭名義與旅行公司簽約,發生糾紛可集體名義起訴,也可個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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