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 「監察法釋義(68)」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監察法釋義(68)」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軍事監察工作具體規定進行立法授權。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全面從嚴治軍,推動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本條規定就是貫徹落實依法治軍的要求。

根據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因此,監察法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適用全國的法律,武裝力量也必須遵守執行。但是,武裝力量的監察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從實際出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條授權作為軍事立法機關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序起草軍事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法規。軍事監察工作的具體規定,應當依據監察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結合軍事監察工作的特殊情況制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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