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什麼叫“無限防衛權”?崑山砍人事件中電動車男能適用這個權利嗎?

韋金俠


昨天開始,網絡上各大平臺都在瘋狂轉發一條寶馬男因行車衝突持刀砍人,刀落後反被對方砍殺身故的視頻。

駕駛寶馬的男子劉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騎車男於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根據崑山公安發佈的官方通報,

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對於這一情形,網絡上的民意似乎是在一邊倒地支持電動車主,說這個是正當防衛。甚至還有些言論表示不應該對他進行任何處罰,反而應該進行嘉獎電動車主為民除害的。

 

從情感上,我理解廣大網民朋友嫉惡如仇的感情。

但是從冷酷的法律角度來看,這次的事件不是完全的正當防衛。

即便前面兩刀能夠認定為正當防衛,後面的兩刀恐怕也得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

 

從昨天的視頻可以看出,寶馬男開始使用的是刀背,使用的攻擊方式是砍和拍。但是這把刀是一把已經開刃的尖刀,在寶馬男未使用致命的和傷害較大的刺的方式進行攻擊,加上攻擊部位還是胳膊和腿側的情況下,很難認定寶馬男有傷害電動車男的性命的主觀態度。

而電動車男撿拾尖刀後,直接一刀刺向寶馬男的腹部,隨後還一路追著砍,主觀態度顯然不能單純認定為正當防衛。

 

同時,今天又有另一新段監控視頻流傳出來了,在這一段視頻中我們更可以清晰地看見,寶馬男一直在躲,而電動車主一直在追砍。

電動車主的這一路追殺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在這個時間,他的內心活動已經不再是出於即時的自衛,已經是想置寶馬男於死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寶馬男在刀丟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後,其實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電動車主繼續砍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防衛的限度,應屬防衛過當。不過,如果致命傷是倒地前砍的,應該考慮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無限防衛一般也是在實施侵害時,如果侵害人已經沒有侵害能力了,仍然進行防衛,個人觀點,認為更傾向於防衛過當。

 

 

 

那麼,如果是從辯護的角度呢,是否有餘地呢?

 

因為現場還存在著其他拉偏架、沒制止過寶馬男傷害行為的一行人,完全有可能去控制電動車男,並任由寶馬男處置,或是寶馬男爬起來後直接開車撞死他。

反抗行為是一個持續、動態的狀態,不能說取到刀了,就一定為轉勝,也不能要求受害人,必須一擊斃命,在這種危急情況下,正常人很難判斷對方是否失去了繼續傷害自己的能力。

 

我們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正當防衛的技術含量要求過於苛刻,會害死受害人,違背法律的公正。

如果長期這樣過分壓縮或過分擴張正當防衛的空間,可能不但沒有好的效果,反而會助長惡行,縱容暴力,危及社會秩序。

而對於這個邊界和分寸掌控,將是對這次這個案件檢察官、法官的一個不小的考驗。



搓火球小律師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丶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無限防衛權”,特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從視頻上看,電動車男對寶馬男的還擊完全符合上述定義。第一,電動車遵守交通規則,寶馬硬闖電動車道,不合交通規則然後還主動挑釁,撩起爭端。第二,寶馬男一眾有三四人,仗勢凌人,以多欺一,其後出動刀具,已經對電動車男構成非常明確的人身安全威脅。第三,電動車男一再退讓沒有動手,而寶馬男多次揮刀向前者,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意圖殺人犯罪。第四,電動車男奪刀後只攻擊寶馬男,沒有擴大攻擊他人,只是追打此人,屬於為了保證自己不再受傷害的舉措,在考慮寶馬男的黑社會身份,電動車男如果不繼續追擊,很有可能被寶馬眾人馬上報復。

因此,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電動車男是正當防衛,而且帶有儆惡懲兇、除暴安良的性質。正當防衛無罪,制止他人對自己的兇殺無罪,這個古今中外都有先例。相信法律和輿論都會站在他這一邊。


廖偉棠


一個案件,引起人們對“無限防衛權”的廣泛討論。

一、那麼什麼是“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無限防衛權”體現在法律規定方面,是《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

“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這個裡面包含兩個方面:

1、要面對的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

2、需要是上述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


三、“無限防衛權”面臨現實的困難

2014年5月28日21時許,山東省招遠市一“麥當勞”快餐店內發生一起命案。

雖然事後人人都知道這是故意殺人案,當時有人挺身而出,自然屬於見義勇為。

但反過來說,如果在邪教徒剛開始挑釁,就有人挺身而出保護那位女士,與行兇者開始搏鬥,等到警方到來時,那位女士可能不會受到傷害,而動手的雙方都受了傷。

在這樣的情形下,警方能不能查清案發原由,捍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

在現實中,大多是根據各自所受傷害之傷情進行處理的。

造成這樣的現象的根源在哪裡,在於正當防衛“門檻”過高。


四、崑山砍人事件中電動車男能否適用“無限防衛權”

認定當時寶馬男子持刀進行行兇,這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電動車男用刀致寶馬男子致死之傷時暴力犯罪是不是正在進行中。

是正在進行中,那電動車男適用“無限防衛權”條款也就沒有問題。

刑事案件的處理,涉及很多行為上的細節。我們不能掌握這些細節、看不到案卷卷宗,所以只能進行大致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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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無限防衛權”的概念。在美國的法律裡,倒是有一條“堡壘”條款,說的就是這碼事。


大家應該還記得前一段的新聞,美國一個坐輪椅的老人在被一個壯漢在停車位上毆打時,果斷拔槍射擊,最終壯漢被擊斃。後來美國法院陪審團判決老人無罪。這就是美國版的無限防衛權。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在《刑法》正當防衛條款裡,有這麼一條規定,大意是在遇到強姦、綁架等嚴重犯罪時,被害人將加害人殺死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所以崑山案中的電動車主要想適用無限防衛權,需要證明不法侵害始終沒有停止,這個是案件的關鍵。


律師獨角獸


嚴格意義上來說,《刑法》當中並沒有所謂的無限防衛權的說法,只是在正當防衛的規定當中強調了特殊情況下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什麼是“無限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基於此可以發現所謂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只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況,但是必須注意的是“無限防衛”的條件是:

  • 1、針對特殊情形:僅限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2、針對時間:必須是正在進行當中的上述暴力犯罪。

崑山砍人事件中電動車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從樸素的正義感出發,可能大部分人都認為電動車男子肯定構成正當防衛。但是寶馬花臂男案件中究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下的特殊防衛主要還是看是否滿足上述的條件。

第一、通過新聞可以發現電動車男在揮砍之前,先後被多人圍毆,然後花臂男主動拿出砍刀隊電動車男子進行揮砍,這個過程當中符合其他嚴重違紀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條件;

第二、是否滿足正在進行當中?從視頻可以看得出來,電動車男子第一次撿拾刀具的時候和花臂男有爭搶刀具的狀況發生,此時可以說危險仍然在持續過程當中,一旦花臂男撿拾刀具,必然對電動車男子構成威脅。而此時電動車男子第一次

撿拾刀具進行揮砍的行為,滿足“正在進行”這個條件;

但是最有爭議的就是第二次撿拾刀具之後的追砍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最具有爭議的。因為通過目前曝光的視頻來看,從另一角度發現第二次刀具掉落後,花臂男已經開始準備逃離,但是被電動車男子再次追上揮砍,那麼似乎這一次不存在“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條件,基於此電動車男子可能第二次揮砍的動作並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當然從正義感角度出發,撇開細節不談,我也願意支持電動車男子正當防衛無罪,即使真的判定電動車男子防衛過當,我也不認為電動車男子就一定會受較重的刑罰,原因在於:防衛過當的情況下根據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次電動車男子案發後並未逃離現場,構成自首的情節,也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因素存在;另外花臂男事先拿出砍刀進行揮砍的行為本身就存在主要過錯,所以綜合來看:

電動車男子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屬於防衛過當的情況下,也應當綜合考慮其具有防衛性質因素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麋鹿說法


有件事情大家是否都忘記了,騎自行車的只有一個人,而寶馬車裡不只有一個人,三個男的。只有一個人拿刀了,當刀被騎自行車拿走後,他們仨都往車裡跑,說明什麼?說明車裡還有傢伙,本來騎自行車的反擊後,已經把刀扔了,發現他們三往寶馬車裡跑時,以為他們又去拿傢伙,才又一次撿起刀的。


勤勞的男子客


作為旁觀者,非專業法律人士,我們來看一下。

不管寶馬司機是不是參與非法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把能看到的理解一下:

第一,寶馬司機在信號燈路口越過白色實線,闖入非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這裡的專用車道指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第二,寶馬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還拿刀追砍他人,違反了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犯罪預備。寶馬司機持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第四,寶馬司機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的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機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刑法第四章,寶馬司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之規定。

第六,尋釁滋事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本人通過司法解釋大全看了一點點,如有不合理不全之處請各位看官諒解




唯祖國與信仰不可辜負286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丶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無限防衛權”,特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從視頻上看,電動車男對寶馬男的還擊完全符合上述定義。第一,電動車遵守交通規則,寶馬硬闖電動車道,不合交通規則然後還主動挑釁,撩起爭端。第二,寶馬男一眾有三四人,仗勢凌人,以多欺一,其後出動刀具,已經對電動車男構成非常明確的人身安全威脅。第三,電動車男一再退讓沒有動手,而寶馬男多次揮刀向前者,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意圖殺人犯罪。第四,電動車男奪刀後只攻擊寶馬男,沒有擴大攻擊他人,只是追打此人,屬於為了保證自己不再受傷害的舉措,在考慮寶馬男的黑社會身份,電動車男如果不繼續追擊,很有可能被寶馬眾人馬上報復。

因此,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電動車男是正當防衛,而且帶有儆惡懲兇、除暴安良的性質。正當防衛無罪,制止他人對自己的兇殺無罪,這個古今中外都有先例。相信法律和輿論都會站在他這一邊。

這件事影響將是深遠的,這對社會精神文明建設來說是積極向上的一面,因為人民依然對社會對人與人之間充滿了友好與信任,對善與惡,是與非有著清楚的認識,不要再出現南京彭宇案那樣讓社會道德退化塌方的標誌性事件了,判的好,社會向風清氣正的方向發展,判罰如果沒有讓廣大民眾認可,社會道德將再次滑坡。不要讓冰冷的法律代替了人間的冷暖,請看民意請聽名聲。

在紋身男拿出刀砍人之時,電動男生命已收到威脅。之後在寶馬男被反砍後如果是向其它方向逃竄,騎車人再追砍可以構成防衛過當,但恰恰寶馬男跑向的是向自己二次返車拿出兇器的地方,所以情急之下予以追砍,阻止他再次拿出其它兇器。 反而如果寶馬男在被砍了一刀之後向其電瓶男求饒的話 至少不會發生後面被砍死

另外逝者已矣,希望龍哥下輩子做個好人吧!








我特別愛喝偶遇酒


太適合了!


狂風亂吹稻草人


電動車男按說應該是正當防衛。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出,剛開始,電動男基本處於防衛。是寶馬男惹事生非。

不過,到最後是不是有點防衛過當。可以砍掉寶馬男的腿和胳膊,不致要命。


不過,看開頭寶馬男氣勢洶洶樣子,也是咎由自取。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讓法院秉公執法吧,畢竟他們是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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