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追訴漏犯一審獲刑

近日,由寧城縣人民檢察院追訴的被告人周某、申某、沈某、唐某、隋某騙取貸款一案,寧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均做出有罪判決。

本案由寧城縣公安局以唐某、隋某涉嫌騙取貸款罪移送寧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人員經全面審閱案卷材料,核實事實和證據後,認為案中提及的周某、申某、沈某亦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過深入核查,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依法將三被告人追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周某因建築工程資金短缺便產生從銀行找人頂名借公職薪易貸貸款的想法,遂找到其手下工作人員申某,由申某託人辦理此事,二人又分別找到唐某、隋某協商由其二人頂名辦理公職薪易貸貸款,唐、隋二人同意後,周某指使其會計沈某偽造了唐、隋的銀行工資流水,周某又偽造一國有單位印章在個人經濟收入證明空白頁上加蓋,並由申某將唐某、隋某的個人經濟收入證明填寫完整。2015年10月,周某指使申某帶領唐某、隋某及上述虛假手續到銀行辦理了公職薪易貸貸款手續,唐某、隋某以虛假材料冒充某國有單位職工,並互相擔保合計騙取貸款人民幣40萬元,2017年10月貸款到期未予償還,給銀行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40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騙取貸款罪。

該案由寧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最終依法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人申某、沈某、隋某均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對被告人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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