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張某乙提起公訴

目前,寧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張某乙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夥同被告人王某甲、張某乙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在被告人王某乙處購買的甲醇,兌水後銷售給天義鎮三十餘家餐館,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餘元。經檢驗,該醇基液體燃料屬於易燃液體類別2,易燃液體類別2已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

被告人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張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