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挪用集體徵地補償款

本報訊(通訊員宋阿弟)身為村黨支部書記,法律意識淡漠,竟將村集體資金隨意挪給他人使用。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忙農鎮三家村原黨支部書記叢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該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據悉,此案系寧城縣監察委調查的首起職務犯罪案件。

2011年4月,叢某在擔任寧城縣忙農鎮三家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村集體徵地補償款24萬餘元存至個人名下實際控制並保管。2013年5月19日,叢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上述補償款中的15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本村村民倪某使用,至同年9月15日倪某將該款予以歸還。2013年9月17日,叢某將這筆24萬餘元的集體補償款上繳至忙農鎮政府農經站入賬管理。

今年7月24日,寧城縣監察委將此案移送寧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此案後,寧城縣檢察院職務犯罪與金融犯罪辦案組對案件嚴審細查。該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叢某身為村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涉嫌挪用資金罪。7月26日,該院依法將此案向寧城縣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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