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時,對超佔面積的宅基地該怎樣確權登記呢?

生活八戒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主要意義是規範農村建設,防止亂佔耕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



全國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開展以來,農民最關心的事,就是自家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標準,而農村普遍存在使用證上規定面積小、建房佔用的面積的情況,像我們這宅基地上的審批面積一般不超過200平方米,而農村的住房大多都是300至400平方米。

對於這種情況《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有明確的規定:

1、1982年2月13號以前:

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出臺實施以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本條例實施後沒有擴大佔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佔有的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時至:

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土地超過規定的使用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的佔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3、1987年以後:

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當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積進行登記。

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規定的,要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將超佔面積標註出來,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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