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使社會經濟活動從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強型發展,由此伴生的經濟犯罪發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過其他刑事犯罪。雖然經偵部門不斷加強宣傳和防範力度,還是有不少企業或者個人受到不法侵害。那麼,不小心“中招了”,到哪裡報案?如何報案?

一、 案件種類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首先我們要了解經濟犯罪有哪些: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類罪名的總稱。目前,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目前管轄89種案件,常見的有合同詐騙、職務侵佔、商業賄賂、非法經營、侵犯知識產權等。

89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01.幫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注:本罪雖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但根據公安部規定屬於經偵部門管轄)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02.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03.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0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問題,解釋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0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0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佔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8.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09.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六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4.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0.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3.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4.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27.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36.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1.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2.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3.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4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45.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6.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7.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8.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9.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50.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1.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52.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53.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54.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55.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56.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57.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58.逃稅案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59.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60.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1.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3.虛開普通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0.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1.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2.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5.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78.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9.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0.合同詐騙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82.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七)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佔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86.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7.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職務侵佔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88.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此外,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中,發現以下案件的,應當一併辦理,不再移交: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立案標準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二、 管轄

1 . 經濟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八條,相對於舊版規定,新規增加了對犯罪地、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的解釋,並增加了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管轄規定,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地或者實際經營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也應有管轄權。從整體上來看,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只要與犯罪行為有所聯繫,基本都能管轄。

2 . 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九條,為新增規定。主要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管轄問題,原則上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管轄,犯罪行為實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機關也有補充管轄權。例如:某人工作單位在深圳,其接受商業賄賂在廣州,而其本人經常居住地在佛山,則深圳、廣州、佛山三地的經偵部門均有權管轄,此條新規的出臺,加強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打擊,避免與案件有關的公安機關之間在管轄問題上的不明確與糾紛。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3 .上級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

對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經濟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下級公安機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十條,為新增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下級管轄的案件,下級公安機關也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重大、疑難、複雜或跨區域案件,不能越級,只能逐級。這為公安機關統籌規劃、集中優勢兵力打擊犯罪、統一執法尺度提供了依據。當然,下級管轄的案件,原則上由下級處理。此條規定應注意“上級”和“上一級”的區別。

4.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十一條。管轄不明或有爭議,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指定。本條第二款為新增,近十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呈爆發趨勢,此條的設立避免了相關單位在管轄上的不明確與糾紛。

5. 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的原則。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併案偵查。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十二條,為新增規定。主要強調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上級公安機關應統一協調指揮、統一辦案要求,同時不同區域的公安機關之間應相互協調配合。此條規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導一主多輔辦案機制;三是幾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可以併案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區域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的管轄。因跨區域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個犯罪地報案,公安機關首先應受理。

6.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通報和協商。

本條規定為新規第十三條,為新增規定。主要解決指定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提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問題。跨區域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提前與同級的檢察院和法院通報和協商,因為案件的最終處理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其中第三款,“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通報和協商。”這裡的“公安機關”理解有兩層含義,首先是有權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即第一款中的“上級公安機關”在指定管轄時,應與相對應的同級檢、法協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轄的實際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指令時,應與相對應的同級檢、法通報。

三、 分工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每個地區的經濟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這裡我們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為例,為了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適應經偵工作實際,明確各級經偵部門的職責,四地市的經濟犯罪案件都實行了三級管轄(此節內容所提管轄與新規中條款所提管轄的概念略有區別主要是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 我們此處是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為例,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管轄分工、立案標準也有所差別,報案時請依據當地管轄分工和立案標準。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說到三級管轄,這裡在給大家普及個常識: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稱為經偵總隊(或局);市一級的稱為經偵支隊(或局);區、縣一級的稱為經偵大隊;然後就是派出所。經常有騙子冒充公安人員,自稱是市局經偵大隊的,或者是市局經偵科的,這種騙子相當可惡,非常不專業,連最起碼的“騙子職業操守”都沒有。例外情況:北京市稱為總隊,東城、西城稱為支隊,但其他區稱為大隊。

廣 州

實行市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以下簡稱市局經偵支隊),水上、白雲山、地鐵分局,廣州港公安局、各區分局經偵部門和派出所三級辦理,分別對本規定範圍內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和偵查。涉及食品、藥品類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範圍和職能分工,按照《廣州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管轄分工暫行規定》執行。涉及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濟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增城、從化森林分局按各自管轄權限辦理。

市局經偵支隊負責組織、統籌和指導全市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偵辦轄內重大經濟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辦理的經濟犯罪案件;各區分局經偵部門統籌所屬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偵辦所屬轄區內發生的一般經濟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規定偵辦所屬轄區內發生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雲山、地鐵分局,廣州港公安局負責偵辦本轄區內的全部經濟犯罪案件。

市局經偵支隊受理廣州市行政、司法機關、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或線索;各區分局經偵部門受理同級行政、司法機關、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或線索。

市局經偵支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根據公安部和省廳的相關規定,下列案件應當由市局經偵部門負責偵查

資助恐怖活動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違法運用資金案;有價證券詐騙案;侵犯商業秘密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二、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假幣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偽造貨幣案;

3.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5.持有、使用假幣案;

6.變造貨幣案。

三、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卡犯罪案件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偽造信用卡類);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詐騙案(惡意透支類、拾獲他人銀行卡使用類除外)。

四、涉案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辦理的經濟犯罪案件

分局經偵大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集資詐騙案(均不受涉案金額限制)

二、除市局經偵部門負責偵查以外的經濟犯罪案件

因偵查需要,全市各區分局經偵部門負責偵辦市局經偵支隊交辦的其它經濟犯罪案件,對於案情重大的疑難案件,可以提請由市局經偵支隊管轄。

派出所管轄案件範圍


派出所在區分局經偵部門的指導下,辦理所屬轄區內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的涉及假幣、假髮票、製假售假、傳銷類的經濟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詐騙案(惡意透支類和拾獲他人銀行卡使用類)。

各級經偵部門在情報導偵或偵查擴線中發現的在所屬轄區內涉及假幣、假髮票、製假售假類案件,不受金額限制由各偵辦單位自行辦理。

深 圳

實行市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以下簡稱經偵支隊)、分局經偵大隊(包括未設經偵大隊的分局刑警大隊,下同)和派出所三級辦理,各級經濟犯罪案件偵查部門分別對規定範圍內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和偵查。


市局經偵支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只能由經偵支隊辦理的27種案件

資助恐怖活動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違法運用資金案;侵犯商業秘密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額6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種案件

1.合同詐騙案;

2.職務侵佔案;

3.挪用資金案。

三、市級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

1.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2.跨境、跨國犯罪案件;

3.經偵支隊認為有必要辦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經偵大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除只能由經偵支隊辦理的27種案件以外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額為不滿600萬元人民幣的3種案件

1.合同詐騙案;

2.職務侵佔案;

3.挪用資金案。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區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五、外國人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轄案件範圍


持有、使用假幣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詐騙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非法經營案;職務侵佔案

(主體限定為一般工作人員,涉案金額不滿30萬元)


珠 海

經偵支隊統籌全市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偵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分局經偵(刑警)大隊統籌所屬分局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按規定偵辦所屬分局轄區內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派出所按規定偵辦本所轄區內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

市局經偵支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涉案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二、公安部規定的14種由地(市)級以上經偵部門立案管轄的案件

資助恐怖活動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侵犯商業秘密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三、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四、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經偵支隊認為有必要管轄的其他案件

六、協助辦理橫琴分局轄區發生的案件

分局經偵大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涉案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滿1000萬元人民幣的案件

二、25種不受涉案金額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幣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詐騙案;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出售發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非法經營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資詐騙案。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派出所管轄案件範圍

一、不受涉案金額限制7種案件

持有、使用假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變造貨幣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發票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

二、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涉案金額不滿50萬元人民幣的三種案件

1.不涉及長期合作的生意夥伴之間的合同詐騙案

2.不涉及公司股東之間的職務侵佔案

3.不涉及公司股東之間挪用資金案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佛 山

經偵支隊統籌全市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偵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各分局(公安局)經偵大隊統籌轄區內經濟犯罪偵查工作,並按規定偵辦轄區內經濟犯罪案件;派出所偵辦本所轄區內經濟犯罪案件。市、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應加強對派出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指導和檢查。

市局經偵支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涉及以下類型案件

1.證券期貨犯罪案件;

2.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特別重大案件;

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特別重大案件。

二、涉及以下人員案件

1.外國人涉嫌經濟犯罪案件;

2.港、澳、臺人員涉嫌特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全市轄區發生的其他特別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四、接受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經審核後視案件情節可交由各分局(公安局)經偵大隊辦理

五、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以及經偵支隊認為有必要管轄的其他案件


分局經偵大隊管轄案件範圍


一、轄區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

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及區一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轄案件範圍


派出所具備辦理經濟案件基礎並一直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轄區發生經濟犯罪案件;原不管轄經濟犯罪案件的派出所,可以且不限於管轄以下經濟犯罪案件:

一、 31 種不受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幣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假藥案;生產、銷售劣藥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 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詐騙案;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非法出售發票案;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非法經營案。

二、案情簡單,關係明晰的下列案件

1.合同詐騙案

2.職務侵佔案

3.挪用資金案

4.票據詐騙案

再次提示 注意注意 我們此處是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為例,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管轄分工、立案標準也有所差別,報案時請依據當地管轄分工和立案標準。

四 報案材料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管轄我基本弄明白了,就是根據自己案件的情況,對號入座,歸哪一級部門管,我就去哪一級部門報案。那去報案時究竟該怎麼報呢?我是去和警察口頭講清楚情況就行了呢,還是要準備些什麼東西呢?

報案要提供必要的報案材料,主要是書面材料。

特別注意 報案的前提是:控告人、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負法律責任。


報案時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身份證明材料

個人報案的,請提供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單位報案的,請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單位信息證明文件及複印件,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受委託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公司負責人或案件直接當事人。

二、報案材料

請寫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況,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後果和涉案企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案材料須有單位的印章和報案人的簽名。

三、基本證據材料

在控告經濟犯罪時,報案人應當提供基本的證據材料原件和複印件一套,並在複印件上寫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與原件相同”,註明提供的時間並簽字蓋章。

四、其他情況

如果報案內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安機關提起訴訟、仲裁或控告,應將有該機關的受理或處理意見提交經偵部門,並在報案時說明。


……以上就是報案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見的幾類案件所需證據材料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大前年我公司採購時被人合同詐騙騙了幾千萬,前年公司會計又挪用資金幾千萬,去年我們又被其他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損失幾千萬,今年我老婆又被集資詐騙騙走幾千萬…不過好在我公司“吖裡嗎嗎”的股票在納斯達克上市了,這點損失我還能承受,只是我周圍的朋友所經歷的經濟犯罪也差不多都是這幾類,能不能介紹一下這幾個罪名報案時所需要準備的材料?

在眾多經濟犯罪案件罪中,有十類犯罪最常見,下面是這十類案件報案所需證據材料。

(一)合同詐騙案

1.被控告人(單位)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等資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類似合同、協議的證據材料;

3.能夠證明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的倉單、提貨單、運輸憑證、銀行票據、收據等資料。

4.能夠證明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職務侵佔案、挪用資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任職證明等身份資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股東構成等資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物、挪用公司資金的倉單、提貨單、銀行票據、收據、財務賬簿等資料;

4.公司其他股東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財務審計、資產狀況等資料;

5.能夠證明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侵犯商業秘密案

1.涉案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鑑定意見;

2.控告人對上述信息採取相關保密措施的證明材料;

3.有關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證明材料;

4. 證明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評估材料。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集資詐騙案

1.報案人(公司)身份證明、公司營業執照材料;

2.被控告公司經營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況的材料;

3.被控告公司實際控制人、相關直接責任人身份情況;

4.銀行交易明細或轉賬憑證複印件

5.現金繳款憑證複印件

6.合同、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7.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其它資料。

(五)信用卡詐騙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資料;

2.控告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辦卡開戶時的登記資料或被盜用、冒用信用卡用戶的資料;

4.被騙款項的銀行帳單,銀行催收通知憑據;

5.其他所掌握的證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詐騙的證據。

(六)貸款詐騙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資料;

2.控告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貸款的原始合同和複印件,被控告人貸款時留下的文件、證明材料等資料;

4.被控告人開戶資料,開戶時留下的文件資料;

5.騙取貸款後資金流向的票據、憑證、銀行帳頁等相關證據。複印資料應由提供單位加蓋印章並註明出處。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1.被控告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提供偽劣產品的實物或照片、產品說明書、產品質量標準、假生產許可證、產銷合同、生產計劃書等物證和書證;

3.提供合格產品的實物或照片、產品說明書、產品質量標準等書證;

4.被控告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地點、數量、價值、銷售去向;

5.儘可能提供權威部門的鑑定結論。

(八)假冒註冊商標案

1.被控告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提供註冊商標證書及商標合法有效性的相關材料;

3.真實的註冊商標商品樣品或照片;

4.涉嫌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樣品或照片;

5.提供已知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數量、數額依據;

6.儘可能提供假冒註冊商標的鑑定結論。

(九)保險詐騙案

1.被控告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簽訂的保險合同原件或複印件;

3.索賠申請材料;

4.已支付的保險金相關憑證;

5.保險事故調查報告;

6.證明行為人保險詐騙行為的證據。

(十)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任職證明等身份資料;

2.當事人陳述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受賄數額及相關的書面證據;

4.受賄後為他人謀取何種利益以及給公司、企業造成的影響。

(十一)金融憑證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原件。

4.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

5.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印章、註明出處。

(十二)票據詐騙案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據及合同協議、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和其他證據材料。

4.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用同類物品的照片))。

5.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單位報案的應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納稅人性質。

4.提供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或存根聯、記帳聯,如無則提供發票號碼或開票單位、受票單位名稱。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稅額。

6.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帳憑證、稅務申報資料。

7.本罪起點: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十四)逃稅案

1.書面報案料或如實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單位報案的要提供書面報案材料並加蓋公章。

3.犯罪嫌疑人(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4.偽造、變造、隱匿的帳冊、記帳憑證、票據、假產品入庫單等書證的原件或複印件。

5.偷逃稅款的數額。

五、 報案材料舉例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報案指南(修訂版)


上面的講解,讓我茅塞頓開。我還有個小小的請求,這些年我做生意,經歷最多的是合同詐騙,能不能給我詳細講解一下合同詐騙報案書如何書寫?

合同詐騙在經濟犯罪中佔有很大的比例,下面專門講解一下合同詐騙報案書的書寫。

合同詐騙案報案書


舉報人或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護照、所在單位及職務、所有聯繫方式(電話、QQ、微信、電子郵箱等);單位報案的要寫明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法人的基本情況。

被舉報人或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護照、所在單位及職務、所有聯繫方式(電話、QQ、微信、電子郵箱等);被舉報為單位的要寫明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法人的基本情況。

舉報事項:XX人(XX單位)涉嫌合同詐騙犯罪

事實經過:客觀描述與被舉報人或單位接觸往來的前後經過情況。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於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騙取舉報人(舉報單位)貨款(財物)XX元(價值XX元)。

2、什麼時間通過什麼方式認識或瞭解被舉報人或單位及要投資的業務的?交往熟知或考察瞭解的情況怎樣?你是依據什麼進行合作、供貨、投資或借款的?

3、你對合作、投資或借款業務的瞭解情況?合作、供貨、投資或借款業務具體是如何操作的?對於網上的投資理財業務,是如何辦理開戶和進行交易操作?

4、何時與被舉報人或單位開始有業務往來?業務往來是如何約定的?是書面約定或口頭約定?有無相關書面憑證?

5、雙方約定的資金結算方式?

6、先後做了多長時間業務?總共涉及多少金額?

7、業務往來的前後經過情況?

8、供貨或支付資金情況?

9、收到貨款或返還資金情況?

10、目前還欠多少貨款或本金情況?

11、對於借款,利息如何約定?支付給借款方的總金額?

12、什麼時間依據什麼發現被騙?發現被騙後採取了什麼措施?

13、發現被騙後調查了哪些情況?收集到什麼證據?

14、有無到其他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其他公安機關是怎公處理的?

15、有無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或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民事訴訟、仲裁的情況如何?

16、結尾部分:綜合上述情況,被舉報人或單位的行為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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