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葉某天正當防衛被宣告無罪案

案例要旨

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正當防衛行為

基本案情

自訴人徐某與葉某玲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子。因徐某有賭博惡習,夫妻產生矛盾,葉某玲於2010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訴離婚。2011年1月4日傍晚,徐某行至其岳父即被告人葉某天家接葉某玲和兒子回家,葉某玲不同意,雙方發生口角,葉某玲責怪徐某把兒子嚴重打傷,兩人講到離婚,徐某說要麼三人一起回去,要麼同歸於盡。葉某天聽後很生氣,便推徐某出去。徐某衝到停放在大廳裡的女式兩輪摩托車前,擰開油箱蓋,拿出打火機。劉某(系徐某的連襟)見狀衝上去按住坐墊,阻止徐某。同時,葉某天隨手從地上撿起一根長約50釐米的鐵管朝徐某腳上打了兩下。徐某捱打後坐在地上繼續說要炸死葉某天全家,葉某天和劉某把徐某抬到屋外,關上門。後經葉某玲打電話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將徐某勸走。經鑑定,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甲級。

法院判決

2011年3月10日,上栗縣公安局以該案屬於正當防衛為由不予立案。徐某遂以葉某天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12月30日向上慄縣法院提起自訴。本案由上栗縣人民法院一審,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自訴人徐某與其妻因婚姻家庭矛盾,多次揚言要同歸於盡,並且打開摩托車油箱蓋,拿出打火機,其行為已經對葉某天、葉某玲等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現實威脅,葉某天在此緊迫情形下撿起鋼管擊打不法侵害人徐某造成其輕傷,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據此,依法認定葉某天無罪。

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需要慎重、嚴格把握,但對於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對象條件、時間條件、防衛意識和限度條件的,仍應依法認定。在本案中,徐某有家庭暴力行為,案發時正與其妻葉某玲鬧離婚,多次到岳父葉某天家中鬧事,揚言要炸房子報復和同歸於盡,其打開摩托車油箱蓋,拿出打火機欲點燃油箱的行為,已對葉某天和葉某玲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現實危險。葉某天為保護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權利,對徐某進行反擊以制止其不法侵害,從其擊打部位、擊打力度和造成後果看,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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