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jianfeng_fm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所以,包工头的没有主体资格。有许许多多的判例中确认了这个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
  2. 那么,将劳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答案是同样未建立劳动关系。
  3. 包工头和雇佣的工人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是许许多多的法院判例所确立的。


二、虽然包工头与雇佣的工人之间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但工人因工受伤的,大多数情况下包工头和劳务转包单位承担连带的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大多数转包属于违法转包。

三、包工头即将消失?

  1. 由住建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有以下亮点。
  2. 要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不实名的由两部门联合惩处。
  3. 要求建筑企业与所有建筑工人必须签订合同,并录入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否则建筑工地不得开工建设。
  4. 实名制平台录入的数据可直接在劳动行政执行和劳动仲裁中使用,减少建筑工人举证难以及解决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
  5. 通过上述举措,我认为,包工头消失只是时间问题!让我们试目一待!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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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律师说法


包工头雇佣工人,又没有什么正规合法的手续,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太普遍了。

我就是一个农民工,从事石化安装行业近三十年了,跟过大大小小的老板也也有十好几个。有干个把月的,也有干好几年的。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或小老板从大老板或单位(企业)拿活,再转分给几个包工头,包工头再组织人员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发给包工头工程进度款,包工头再按照和工人约好每天多少钱给付。其实这就是一种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

如果双方都有诚信,工人认真干好本份的活,雇主按约给工钱,这也就没什么矛盾了。但怕就怕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包工头因个人原因携款走人,那工人的幸苦钱有时就没着落了,一方面找不着包工头,另一方面监管单位无法确认你与包工头所约人工,劳动时间等工作关系,再加上一些监管人员平时得到包工头好烟好酒待候,也不愿多为雇工着想,就经常能在报纸电视上看到一幕幕讨款事件。

打工者是弱势群体,每一分钱都是辛苦钱。但我们每一个雇工都要留个心眼,一方面要多了解包工头的人品,跟自已熟悉了解,信得过的人打工。另一方面要留有你打工的事实证据,比如进工地打卡考勤情况,以及一些工地管理人员的人证。这些准备着真发生一些事故或不愉快的事都能替你证明用工关系,为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当然了,如果是一些小微企业,又是长期用工,哪就是事实的劳动关系,你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要求雇主给员工上社保,确定真实的劳动关系。


淮安焊接张


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都会以劳务关系来处理。

因为包工头对工人的管理和实际用工时间,不像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那样,也一般情况下没有劳动关系下的那种管理体制约束。通常也不会买社保等,所以一般实践中这种临时性的雇佣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但如果是长期稳定的,且类似公司化管理的,有工卡 工服 要打卡签到,还有工资条,那这个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劳动者的权益就比较多了。

可以要求社保缴纳,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障等,同时,还是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

因此,整体上,要看具体情况。


李大状


做有价值、优质的回答!有研究才有发言权!

先下结论:

“包工头”个人雇佣工人的话,包工头与被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一、分析

目前国内的工程建设中,存在众多的“包工头“、“包工队现象”””,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种现象尤为普遍存在,承包方或发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由“包工头”雇请工人进行施工的现象。因“包工头”现象的普遍存在,用工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以下纠纷:

1.被雇佣的工人天然地认为其是为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服务的,被雇佣的工人认为其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 被雇佣的工人也可能认为其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只有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才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包工头”,作为自然人,肯定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因此,“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二、“包工头”现象下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分配

在此,需要特别说下在“包工头”情况下的因工负伤问题,即工伤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前提来认定工伤的话,那么“包工头”现象下劳动者的权利就无法获得强有力的保证,用工单位也可以完全逃避自己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与人社保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如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工伤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以上是我的回答,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法律小咖


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是劳务关系。


北京谢泽光律师


参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和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确定。


truewujihua


不必争论是何关系?事实为根据。合不合法都是执政部门拍板。不能口头文字游戏。普法,监督,是政府职能,责任。而不是推诿扯皮!


用户56447529262


属于个人雇佣关系,应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期拿工资有保障。


开心中带点无奈


在一个城市做一样活工资代育不一样,包工头吃,二包和证三包,活路有重农民工资低。


用户2273162819182


属于劳务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后者属于公司行为,前者属于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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