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最全《勞動合同》範本

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勞動者(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護照/□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在京居住地址(通訊地址):(按實際居住地填寫)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宅) 手機:

E-mail: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日止。本合同於 日終止。

本合同期限屆滿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意願續訂勞動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的,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三年,雙方無需另行再簽訂書面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崗位職責說明書》。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安排乙方到指定地點出差,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的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相關標準,符合甲方有關制度的規定和要求。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項工作。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配合甲方工作並應遵循相應的加班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

以上假期的享受、申請流程以及病、事假的適用方法,按照甲方的制定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乙方的工資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規章、政策,甲方的薪酬管理體系,乙方的工作職位、工作內容、專業技能、工作性質與業績表現綜合決定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乙方的月固定工資為 元(月固定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職位工資組成)。另外,甲方會根據乙方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的結果發放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實行易崗易薪制,甲方在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的同時,將根據乙方調整後的工作崗位調整乙方的工資,工資調整自工作崗位或內容調整後起算。

第九條 如因非甲方原因使甲方不能在工資支付日向乙方及時支付工資,甲方可將工資支付日合理推遲。

如果乙方對勞動報酬產生疑問或者異議,可在下一個勞動報酬發放週期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並領取了下一週期的勞動報酬的,視為認可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及行為。

乙方有義務保守有關工資的信息機密,並且不得詢問、打聽、傳播、洩露本人或他人的工資信息。乙方只被允許向人力資源部諮詢有關個人工資信息。

第十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使乙方待崗的,甲方應自情況發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費。甲方安排乙方待崗的,應當向乙方出具書面待崗通知;但乙方仍然負有遵守甲方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商譽的義務。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照國家及本地區相關規定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五條 乙方為女性的,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可為乙方提供其他補充形式的保險或福利。

六、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徵求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或修改、調整、完善、廢止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向全體員工公示(但對部分員工生效的規章制度,僅對該規章制度適用的員工公示即可)。

甲方依法根據公司經營管理或者業務發展的需要制定或修改、變更、完善的各項規章制度,無論是否已經列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十八條 若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若乙方的違紀和違反規章制度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須依法予以賠償,甲方亦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進行抵扣。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採用書面方式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四)雙方約定的情形出現的。

甲乙雙方依據上述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至乙方實際到崗日之間,乙方未實際為甲方提供勞動的,雙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均為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或情形,甲方可以隨時辭退(開除)乙方,解除本合同且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乙方入職時提供的身份信息、住所、婚姻、健康狀況、生育狀況等資料信息不真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並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四)偽造或不實陳述個人學歷和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的;

(五)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經甲方書面警告後仍不悔改者;

(七)非法獲取甲方財物或者對甲方犯有欺詐行為的;

(八)未得到事先許可違法獲取應屬於甲方的財產或者業務情報;

(九)本人或者協助他人虛構事實向甲方索取報酬、費用或補償;

(十)將甲方的財產用於未被授權使用的目的;

(十一)未得到甲方的許可接受客戶的財物或佣金、回扣;

(十二)竊取、挪用甲方財物或者竊取甲方其他員工財物;

(十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從事其他勞務或者在第三方處擔任職務,或私自利用甲方資金、名譽等條件為他人或自身謀取利益的;

(十四)乙方月累計曠工3次或年度累計曠工10次的;

(十五)其他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辭退(開除)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條第(二)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的重大過錯行為給甲方造成人民幣伍仟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

2.因乙方的過錯行為使甲方失去與第三方的合作機會或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的;

3.第三方因乙方的不當行為向甲方投訴,且該投訴的內容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的;

4、其他按照常人通常的知識和經驗可以判斷為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固定工資標準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本條所指客觀情況包括:

(一)甲方設立的部門被解散,而乙方在該部門工作;

(二)甲方開設的業務種類被取消,而乙方主要被甲方安排從事該項業務;

(三)其他與本合同簽訂時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六)國家和本地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的一切活動,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並應按照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出辭職或者被甲方辭退(含開除)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對乙方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乙方不予配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或對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未做出妥善安排的,給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除可拒付其尚未支付乙方的工資、獎金以及經濟補償金外,如因乙方的該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全部損失。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後,及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或對已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未做出妥善安排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暫緩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一併支付。

八、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禁止行為

第三十二條 乙方執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知識產權權益,並且不得實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為。

乙方在此確認甲方按照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支付給乙方的薪金和其他福利、報酬中已經包含了甲方就有關知識產權擁有權向乙方提供的經濟補償/獎勵,甲方無需就知識產權擁有權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額外的經濟補償。

乙方應就其在任職期間開發的專有信息、發明、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保留完整的記錄,其權屬屬於甲方專有,乙方離職時應全部交還甲方保管或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甲方所有的書面和軟件圖文資料、客戶名單、技巧、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及信息等,無論其以何種形式保存(包括但不限於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捲、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範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為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對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任何時候,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複製、下載、保存、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乙方無論因何原因離職,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絡和/或刊物、文件等,將甲方的客戶名稱或其他資料用於其個人宣傳。

如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的,需賠償甲方不低於_____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金,如甲方損失超過該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乙方仍負賠償義務。

第三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對於知識產權及保密事宜有明確規定的,乙方應當遵守。

第三十五條

乙方離職後,除非取得甲方許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對甲方實施如下行為:

無論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 不得誘導甲方的其他員工離職。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

乙方在離開甲方單位(含乙方辭職、被甲方開除、合同到期終止等所有離職情形)後,不得帶走甲方的客戶資源,也不得利用其因在甲方工作期間履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而獲得的客戶信賴關係,離間客戶與甲方的關係(如去客戶處工作,誘導客戶取消與甲方的合作等情形)。

如乙方違反本條之規定的,需賠償甲方不低於_______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金,如甲方損失超過該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乙方仍負賠償義務。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四、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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