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天降横祸,找谁赔?

总有人喜欢沉浸在虚妄的幻想里

幻想天上能够掉钞票、掉馅饼

天降横祸,找谁赔?

殊不知 这些五彩斑斓的梦都不会实现

从天而降的也许是

...

一块招牌

天降横祸,找谁赔?

沿路店招

也隐藏着可怕的危机

人在路上走 祸从天上来

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并不鲜见

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

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4日12时许,原告陈某途径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时“天降横祸”,被大风刮落的店面招牌刚好砸中路过的他,导致其腰部和腿部受伤。

砸伤陈某的招牌系被告李某经营的砂锅米线、被告王某经营的烟酒店、被告张某经营的鸭血粉丝店所共用,因年久失修被风刮落,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认为:

其就赔偿事宜与三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为中央路砂锅米线的经营者,砸伤原告的并非李某的店面招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事发当天风很大,原告被砸伤属不可抗力所致。事发前,张某经营的店面招牌已经坠落堆放在路旁,预示着周边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自身没有注意到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

事发前被告三张某通知了被告二加固店面招牌,事发时被告二已经关闭门店,正在寻找工具准备加固店面招牌,原告受伤系被告三张某的店面招牌坠落牵连相邻的店面招牌松动所致,被告二店面招牌坠落与被告三拆除其店面招牌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由于当日风比较大,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在上午9时30分许被风刮落,并于10时40分许将店面招牌清理,并通知王某加固其店面招牌,后王某关闭门店准备加固。原告并非被张某的店面招牌砸伤,其伤情与张某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三被告经营的门店系相邻关系,2016年1月24日10:30许,张某经营的店面招牌部分滑落后随即进行了拆除。张某拆除其店面招牌时,通知王某加固其随之松动的店面招牌。12时许,王某正在准备加固时,原告步行途径店面附近,恰遇王某店面招牌遇风坠落,坠落的招牌将原告砸倒在地,同时相邻李某经营的店面招牌亦随风坠落散落在倒地后的原告附近。事发后,原告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二经营的店面招牌坠落将原告砸伤,其在事发前已经知晓店面招牌存在安全隐患,仍未履行店面招牌的管理维护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被告二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拆除其店面招牌引发相邻店面招牌松动,致使相邻店面招牌遇风摆动存在安全风险,其对先行行为引发的该风险负有消除和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被告三虽通知了相邻店面经营者加固店面招牌,但并不能由此即免除其负有的该项义务。

被告二与被告三均明知松动的店面招牌可能造成损害,却怠于履行义务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两人存在不作为的共同过失,两人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一经营的店面招牌虽然坠落,但并未砸中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路人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无法预知店面招牌坠落的风险,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尽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被告王某、张某连带赔偿

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277039.6元

张某不服原审判决 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天降横祸,找谁赔?

法官提醒 ·安洪强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

为了实现对各类风险的防控,法律根据风险的产生来源、管控的难易程度等,通过明确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从制度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

本案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对店招使用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督促其勤勉、审慎的履行对店招的管理义务,避免、减少由此产生的风险,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和保护。

作为店铺商家,应当提高警惕,强化主体自身责任,履行安全检修、定期维护等义务,以防招牌坠落事故;

作为公民,也应当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