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村書記挪用11萬餘元,獲刑六個月

11月20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務侵佔案,被告人曾因品行優良被村民選舉為村黨支部書記,卻見利忘義挪用村集體財產終獲刑。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在擔任清澗縣寬州鎮上七里灣村黨支部書記。其間,霍某某將李某某於2017年12月20日交納的村集體土地承包費96000元佔為己有,其中10000元用於衝抵個人借據、86000元用於償還貸款和家庭日常生活開支。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霍某某將韓某某交納的村集體土地租賃費24000元中的6000元挪用,於2018年5月18日交由鄉政府入村集體賬務,剩餘18000元被其非法佔有。案發後,霍某某於2019年5月將涉案款114000元上繳國庫中心。

法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身為村黨支部書記,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返還寬州鎮上七里灣村集體。

本報通訊員王慧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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