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二手車引事故要求三倍賠 繫個人買賣法院調解退車返錢

王某甲與王某乙及烏某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購買二手寶馬車一輛。並在合同中約定該車無火燒、無水淹、無事故,若對上述車輛車況、涉水存在欺詐等情形則王某甲有權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后王某甲在4S店發現該車方向機存在更換情況及其他事故痕跡。與賣家多次協商無果後,將王某乙及烏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車款及支付相應利息損失,三倍賠償車款。近日,在法院調解下,烏某當場返還王某甲全部購車款21.5萬元,王某甲交付車輛。

因烏某處有一款座椅可以自動加熱的二手寶馬車,王某甲未能在市場上買到同款寶馬車,於是於2018年6月17日與烏某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購買該車。烏某在合同上賣方處簽上了烏某以及朋友王某乙的名字。因該車系二手車,在合同中專門約定該車無火燒、無水淹、無事故,若對上述車輛車況存在欺詐情形則王某甲有權解除合同,王某乙及烏某退還購車款。後2019年6月1日,王某甲在4S店更換定位模塊,發現該車方向機存在更換情況及其他事故痕跡,又因雙方通過某汽車公司網站買賣涉案車輛,雙方協商未果後,王某甲將王某乙、烏某及汽車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發現,王某乙的名字並非其本人簽署,對涉案車輛買賣並不知情,王某甲和烏某亦對該事知情,但王某甲並不同意撤掉對王某乙的起訴,雙方爭議焦點系涉案車輛是否存在隱瞞事故的欺詐行為,及是否適用三倍賠償的法律規定。雙方爭執不下,法院從雙方角度出發告知原被告雙方現在普遍性的案例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就本案烏某確實存在隱瞞車況的行為,王某甲與烏某個人簽訂的合同,並非與公司之間簽訂,且烏某僅就涉案車輛存在一次單獨出賣行為,王某甲也並未舉證證明烏某系汽車公司員工,並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經過解釋工作,消除了雙方顧慮,最後雙方決定烏某當場返還王某甲購車款21.5萬元,王某甲交付車輛,。

法官提示廣大二手車購買者,一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車,要嚴查車輛手續,避免出現車輛手續不齊、權屬不明、盜搶車輛等問題;二要簽訂詳細規範的書面合同,明確車輛的實際里程、主要配置、事故情況等信息,約定如果車輛情況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三要仔細檢查車輛狀況,查驗車輛關鍵部件,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必要的檢測。最後,買方要保留好購車憑證等,注意留存證據,出現問題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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