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诈骗还危险驾驶 法院不治“你”治谁?

近期,平川区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四处打听购买房子的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编造其战友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买到平川区廉租房,博得了李某某的信任,以收取好处费为名骗取李某某10000元。2017年,胡某某故技重施,又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取36000余元。

2017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范某某相识。胡某某谎称自己的亲戚是省上的领导,能帮助范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便以花钱打点关系为名向范某某索要好处费,骗得一张存有40000元的银行卡。随后范某某表示反悔索要银行卡,但胡某某不但未将银行卡归还,还编造各种理由将该卡内的30000余元消费使用,后又谎称其母亲做手术,骗取范某某1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此时,胡某某仍不知悔改,竟然于2017年10月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一家办假证作坊,制作了一张假的驾驶证继续驾车,最终被交警部门查获。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平川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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